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7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7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
【审理法官】黎藜孟宝慧廖雯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实验小学
【当事人】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实验小学
【当事人-个人】刘登像
【当事人-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实验小学
【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阳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阳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喻江洪阳帆
【代理律所】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登像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实验小学
【本院观点】上诉人刘登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登像以取得新线索、认可原判决中关于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的认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登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刘登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登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3:04:08
刘登像、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民终757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登像。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江洪,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帆,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连山村。

法定代表人:樊开宇,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实验小学,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平塘镇山塘村。

法定代表人:彭熙,该校校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登像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岳麓区湘江实验小学、长沙市岳麓区潭州实验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20)湘0104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登像以取得新线索、认可原判决中关于被上诉人主体不适格的认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登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刘登像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登像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黎藜
审判员孟宝慧
审判员廖雯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尹华东
书记员(兼)尹华东附法律依据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