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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10]3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18
【实施日期】2010.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诉讼调解与基层
综治工作衔接的意见(试行)
(粤高法发〔2010〕33号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切实推进诉讼调解与基层综治工作相衔接,充分发挥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大综治大调解工作格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要切实推动诉讼调解与镇街综治信访维
稳中心衔接工作机制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指导人民法院(庭)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之间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二、衔接工作机制建设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法院指导、多元衔接”,开展衔接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便民利民、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三、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与其对应的各级综治办,人民法庭与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均应建立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综治办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会议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县(区、市)以上的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所在地人民法庭的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不定期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综治办同意召开。

四、建立矛盾排查和应急联动机制。

人民法院(庭)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矛盾排查。

发现矛盾隐患,应及时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应急联动,化解矛盾。

五、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

1、人民法院(庭)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定期填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承办法院(庭)委托诉前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抄送人民法院(庭)。

2、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经中心调解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庭)通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

3、人民法院(庭)审理涉及不履行调解协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要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通报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4、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庭)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5、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与对应的人民法院(庭)应定期互相通报人民群众的信访信息,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分流处理,避免多头信访和重复信访。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和人民法院(庭)要尽量统一对涉诉信访的处理尺度,稳妥高效处理群众信访及矛盾纠纷。

六、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建立诉讼调解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工作分类、分阶段衔接工作制度。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作用,保证调解衔接工作依法稳妥进行。

(一)诉前调解衔接
1、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案件所在地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

2、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诉前委托调解的,应当在《诉前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附件2、3)上签字确认。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材料移交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二)诉中调解衔接
1、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调解函》(附件4)和有关案卷材料移交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理。

委托调解期间可不计入案件审理期限。

当事人双方均同意诉中委托调解的,应当在《委托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建议书》(附件5)上签字确认。

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参与诉讼调解。

人民法
院应当及时将《协助调解函》(附件6)送达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可以自行派员,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派员参与诉讼调解。

3、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4、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对接受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的案件,不管调解结果如何均应当制作《委托调解情况复函》(附件7),并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回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

(三)送达衔接
1、对于涉及维稳因素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代为送达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委托送达函》(附件8)送达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自收到《委托送达函》之日起7日内送达。

中心可以自行送达,也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代为送达。

2、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代为送达裁判文书的,在裁判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可以再次组织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也可根据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四)执行衔接
1、经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或者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当事人持已生效的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五)判后维稳衔接
对于涉及判后维稳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案件宣判前后,可以邀请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参与判后维稳工作,引导当事人息诉罢访。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协助开展判后维稳工作函》(附件9)送达给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

(六)工作人员衔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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