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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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
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2.07
•【字号】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
•【施行日期】201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

(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为适应我省当前自产气不足、外购气大幅增加的形势,疏导自产气和外购气价格矛盾,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经省政府同意,将我省现行的自产天然气和外购天然气分别作价的方式改为综合作价,不再单独制定外购气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居民生活、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和化肥生产用气外的其它用气实行全省统一最高门站价格,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98元。

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

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化肥生产用气实行全省统一化肥生产用气最高门站价格。

其价格标准为每立方米1.34元,供需双方可以在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价格标准。

三、居民用气价格暂不作调整,也不实行全省统一门站价格,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

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用气价格暂不调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省内短距离运输的管输费仍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上述最高门站价格中已包含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管输费每立方米0.17元、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配气管理费每立方米0.11元,但不包括原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省内短距运输管输费,该管输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区内的天然气大用户,原则上由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直供,尽量减少用户负担。

七、上述价格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9月底前的外购气作价方法和价格水平仍按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中石油西南油汽田分公司外购天然气销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745号)和《关于调整中石油西南油汽田分公司外购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1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及时进行清算。

八、如遇国家天然气价格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要努力做好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工作,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要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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