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建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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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建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204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楚静
【审理法官】楚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宋长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宋长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宋长建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鹏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鹏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鹏
【代理律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宋长建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观点】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井盖系镇政府出资所建,宋长建因井盖破裂导致身体受伤,村委会虽非井盖出资方和安装方,但其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镇政府出资为村民安装的井盖负有一定的维护管理职责,其对宋长建的遭受的损害应负相应的责任。

但因井盖原在宋长建家院外,宋长建翻盖房屋时将井盖圈在院内,导致小杨各庄村委会无法对井盖进行维护管理,且其明知井盖有质量问题不能随便踩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可减轻小杨各庄村委会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杨各庄村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宋长建主张井盖的协调、修建、验收等由小杨各庄村委会负责故其应承担90%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宋长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宋长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1:58: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长建称2018年5月20日,在其自家院子里干活时不慎踩在化粪池井盖上,井盖当即破裂,宋长建左脚踩空落入井中,右腿别在井口扭伤。

对于该事实,宋长建提交了碎裂的井盖照片及同村村民的书面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小杨各庄村委会对于该事实不予认可。

关于该化粪池及井盖的建造情况,宋长建称系宋庄镇政府拨款、村委会施工的;小杨各庄村委会称系宋庄镇政府拨款给村里,工程由宋庄镇政府发包给第三方于2008年施工的,村委会只负责提供村民名单,带领施工人员入户等工作。

关于化粪池管理维护情况,宋长建称原来该化粪池在其宅基地范围外,后来其自行建了墙将化粪池圈在里面了,同时称化粪池井盖有质量问题,知道不能随便踩,事发时不是故意踩的;小杨各庄村委会称,化粪池井盖没有进行过维护,修建后产权归村民个人,村委会不具有维护管理责任,有的化粪池盖在村民院内,有的在村民院外。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宋长建称其因井盖破裂而遭受损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虽小杨各庄村委会对于该事实不予认可,但是一审法院综合宋长建自述事实、证据情况、宋长建受伤情况及庭审的情况,认为宋长建所陈述的事实经过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对于宋长建的说法予以采信。

关于双方责任分担问题,虽双方均认可涉案井盖建设的出资方并非小杨各庄村委会,但是亦确认了涉案的化粪池及井盖等并非宋长建自己建造,其建造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小杨各庄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对涉案的化粪池和井盖进行维护管理的职责,因此,因井盖破裂导致宋长建受伤,小杨各庄村委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根据宋长建自认的事实,该井盖原在其宅基地外,其建墙将井盖圈在了院内,这就导致小杨各庄村委会实际上无法对井盖进行有效妥善的管理,且宋长建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具备充足的注意义务,在明知井盖存在问题的
情况下依然疏忽大意,存在明显过失。

综合小杨各庄村委会及宋长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小杨各庄村委会对宋长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对于宋长建损失的具体金额,以一审法院核实为准,对于其主张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赔偿宋长建4142.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宋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长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90%赔偿责任,即赔偿上诉人37279.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显失公平。

是因为井盖厚度、灰号不够,钢筋直径不合格导致上诉人受伤,该井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井盖是由被上诉人带人协调、修建及验收的,该井盖质量不合格是因为被上诉人监督不力。

因此,在上诉人受伤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井盖质量不合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37279.8元。

小杨各庄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一,井盖为宋庄镇统一出资修建,属于财政资金,村委会没有实际施工及验收的职责;第二,上诉人所称的井盖在修建之后被圈在了上诉人院落内,即使村委会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由于井盖在院内,也无法承担该项责任;第三,井盖于2008年修建,距离上诉人受伤已经长达十年,因此在井盖使用期间内,井盖破裂原因是上诉人本人或其他人造成现已无法查明,我方认为上诉人受伤与我方没有关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宋长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井盖照片,为一审判决后拍摄证明井盖厚度、灰号不够,钢筋直径不合格造成了事故;证据2:村民书面证明,为一审判决后形成证明村内许多人都认为井盖质量有问题,且也有多起类似事故发生。

小杨各庄村委会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第一,不认可井盖照片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井盖照片为近期拍摄,不是上诉人受伤前形成的证据,即使存在质量
问题也无法证明该问题存在于上诉人受伤前,且该照片中的井盖不一定为上诉人家井盖。

第二,不认可村民证明的真实性,村民没有出庭,且无法确认书面证明上的签字是谁书写,即使所述内容真实也与本案无关。

小杨各庄村委会未提交证据。

综上所述,宋长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宋长建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
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204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长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宋连祥,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宋长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33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宋长建,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杨各庄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
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宋长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90%赔偿责任,即赔偿上诉人37279.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责任比例显失公平。

是因为井盖厚度、灰号不够,钢筋直径不合格导致上诉人受伤,该井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井盖是由被上诉人带人协调、修建及验收的,该井盖质量不合格是因为被上诉人监督不力。

因此,在上诉人受伤与被上诉人提供的井盖质量不合格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37279.8元。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小杨各庄村委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第一,井盖为宋庄镇统一出资修建,属于财政资金,村委会没有实际施工及验收的职责;第二,上诉人所称的井盖在修建之后被圈在了上诉人院落内,即使村委会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由于井盖在院内,也无法承担该项责任;第三,井盖于2008年修建,距离上诉人受伤已经长达十年,因此在井盖使用期间内,井盖破裂原因是上诉人本人或其他人造成现已无法查明,我方认为上诉人受伤与我方没有关系。

原告诉称宋长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小杨各庄村委会赔偿宋长建医药费30547.07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44000元,护理费10000元;2.判令小杨各庄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宋长建称2018年5月20日,在其自家院子里干活时不慎踩在化粪池井盖上,井盖当即破裂,宋长建左脚踩空落入井中,右腿别在井口扭伤。

对于该事实,宋长建提交了碎裂的井盖照片及同村村民的书面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小杨各庄村委会对于该事实不予认可。

关于该化粪池及井盖的建造情况,宋长建称系宋庄镇政府拨款、村委会施工的;小杨各庄村委会称系宋庄镇政府拨款给村里,工程由宋庄镇政府发包给第三方于2008年施工的,村委会只负责提供村民名单,带领施工人
员入户等工作。

关于化粪池管理维护情况,宋长建称原来该化粪池在其宅基地范围外,后来其自行建了墙将化粪池圈在里面了,同时称化粪池井盖有质量问题,知道不能随便踩,事发时不是故意踩的;小杨各庄村委会称,化粪池井盖没有进行过维护,修建后产权归村民个人,村委会不具有维护管理责任,有的化粪池盖在村民院内,有的在村民院外。

宋长建受伤后,先后前往宋庄卫生院、北民航总医院、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等治疗,被诊断为右膝前交叉韧带断裂,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7月25日宋长建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5天,期间进行前交叉韧带重建术等。

北京市通州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分别在2018年6月17日、6月29日、7月6日、7月13日为宋长建开具诊断证明中建议休息一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于2018年7月25日为宋长建开具诊断证明:术后2周拆线,2周复查,休息3个月;于10月23日开具诊断证明建议全休1个月;于11月22日开具诊断证明建议休息1个月;于12月20日开具诊断证明建议全休一个月。

经核算,宋长建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1672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已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四舍五入取整);交通费1000元(根据宋长建的就医情况并依据合理原则来酌定);误工费28000元(参考医院医嘱确定误工期为8个月,酌定每月3500元标准计算);护理费750元(酌定宋长建住院手术期间为护理期即5天,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以上共计:4142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宋长建称其因井盖破裂而遭受损害,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虽小杨各庄村委会对于该事实不予认可,但是一审法院综合宋长建自述事实、证据情况、宋长建受伤情况及庭审的情
况,认为宋长建所陈述的事实经过具有高度可能性,一审法院对于宋长建的说法予以采信。

关于双方责任分担问题,虽双方均认可涉案井盖建设的出资方并非小杨各庄村委会,但是亦确认了涉案的化粪池及井盖等并非宋长建自己建造,其建造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小杨各庄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具有对涉案的化粪池和井盖进行维护管理的职责,因此,因井盖破裂导致宋长建受伤,小杨各庄村委会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根据宋长建自认的事实,该井盖原在其宅基地外,其建墙将井盖圈在了院内,这就导致小杨各庄村委会实际上无法对井盖进行有效妥善的管理,且宋长建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具备充足的注意义务,在明知井盖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依然疏忽大意,存在明显过失。

综合小杨各庄村委会及宋长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小杨各庄村委会对宋长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对于宋长建损失的具体金额,以一审法院核实为准,对于其主张的过高部分,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一、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赔偿宋长建4142.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二、驳回宋长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宋长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井盖照片,为一审判决后拍摄,证明井盖厚度、灰号不够,钢筋直径不合格,造成了事故;证据2:村民书面证明,为一审判决后形成,证明村内许多人都认为井盖质量有问题,且也有多起类似事故发生。

小杨各庄村委会发表质证意见如下:第一,不认可井盖照片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井盖照片为近期拍摄,不是上诉人受伤前形成的证据,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无法证明该问题存在于上诉人受伤前,且该照片中的井盖不一定为上诉人家井盖。

第二,不认可村民证明的真实性,村民没有出庭,且无法确认书面证明上的签
字是谁书写,即使所述内容真实也与本案无关。

小杨各庄村委会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井盖系镇政府出资所建,宋长建因井盖破裂导致身体受伤,村委会虽非井盖出资方和安装方,但其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对镇政府出资为村民安装的井盖负有一定的维护管理职责,其对宋长建的遭受的损害应负相应的责任。

但因井盖原在宋长建家院外,宋长建翻盖房屋时将井盖圈在院内,导致小杨各庄村委会无法对井盖进行维护管理,且其明知井盖有质量问题不能随便踩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可减轻小杨各庄村委会的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小杨各庄村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合法有据。

宋长建主张井盖的协调、修建、验收等由小杨各庄村委会负责故其应承担90%的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宋长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宋长建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员楚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昕燏
书记员李星月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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