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最新版)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范围,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准确调查。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调查费用和设备,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信息保存制度,涉及事故的材料、证据等必须保存完好,不得私自销毁或泄露。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在煤矿企业内或与煤矿有关的任何事故,都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煤炭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二)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三)事故的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的救援、处理进展等情况。
第九条事故报告的程序:(一)煤矿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救援;(二)煤矿企业在救援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三)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事故报告材料和调查报告材料;(四)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事故报告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的记录制度,每起事故都应当有详细的报告记录,保留备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对事故要进行彻底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前的预警信息、事故发生时的工况、事故现场的状况、事故责任人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客观:调查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歪曲或篡改事故的真相;(二)公正公平: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心私欲,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三)高效严谨:调查人员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2024年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2024年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一、报告程序1. 发现事故:任何煤矿内部或外部人员发现煤矿事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包括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2. 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现场状况等详细信息。
3. 报告途径:报告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保快速、准确地通知上级。
4. 报告对象:报告对象包括煤矿所属的监管部门、煤矿集团公司、相关政府部门等。
5. 报告时间要求: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二、处理程序1. 现场处理: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2. 伤亡人员救治: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组织伤亡人员的救治工作,确保及时送医救治,并通知伤员家属。
3. 事故调查: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短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调查报告。
4. 整改措施: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煤矿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
5. 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煤矿事故,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根据调查结果,相关责任人员应受到相应的处理,包括罚款、停职、撤职或刑事责任。
6. 启示和宣传:煤矿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总结教训,提炼出可供其他煤矿借鉴的经验和教训,并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7. 监督检查: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煤矿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运行,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三、后续措施1. 应急预案:煤矿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级组织和人员的职责与任务,加强应急演练与培训,提高煤矿事故应对能力。
2. 安全培训:加强煤矿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全生产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什么是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对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生产工作岗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操作人员和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当班领导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并保护现场,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防止事故扩大,对伤害人员立即实施抢救;二、对于死亡事故,公司安全管理部应在查清事故原因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后,最迟在24小时内负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抢救和调查事故情况。
轻伤事故现场保护保留由安全管理部批准,重伤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准。
三、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分工,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抢救组,恢复生产组,同时开展工作;四、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安全管理部会同事故单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清楚后,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全管理部;五、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向上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迟于0.5小时)。
安全管理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未经安全管理部同意,不准恢复生产。
安全管理部在搞清事故情况后,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
由主管调查组要查清原因,死亡事故报请市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参加调查。
调查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最终形成事故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2、煤矿生产安全报告事故的内容?××煤矿“×ו××”××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年××月××日××时××分,××煤矿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见附件三)。
(矿山安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
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二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等不良后果的突发事件。
为了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旨在为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煤矿及相关单位。
第三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相关单位要保证事故报告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本制度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由煤矿责任人或专门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相关单位所有。
第二章报告第六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煤矿责任人或安全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时间、经过等基本情况;(二)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分析;(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情况;(四)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和记录;(五)事故后的紧急措施和善后处理情况;(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报送到煤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上级监管机构。
第九条事故报告应及时提交,最迟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4小时。
第十条事故报告应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虚报信息。
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包括以下成员:(一)煤矿责任人或安全管理机构的代表;(二)安全生产专家;(三)工会代表;(四)专门从事事故调查处理的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一)收集、整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和记录;(二)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三)制定事故调查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煤矿事故报告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定,在煤矿发生事故后,必需立刻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下面是一份煤矿事故报告的样本:报告人:(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报告时间)报告地点:(煤矿名称)事故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事故发生地点)事故性质:(事故性质,如火灾、瓦斯爆炸、坍塌等)事故情况:(1)事故的起因和经过:(2)人员伤亡情况:(3)现场救援和善后情况:措施:(1)立刻组织现场救援:(2)确保人员安全:(3)封锁现场,防止事故扩大:(4)依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煤矿事故调查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紧要手段之一,也是事故防备的关键。
以下是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组建事故调查小组一旦发生事故,由公司领导决议组建事故调查小组,该小组应由主管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牵头。
该小组每年至少应组织、开展3次模拟调查。
2.开展事故调查调查人员在立案后,动手开展调查工作,首先应进行现场勘查、询问目击者等,阐明事故的颜色、原因、经过、损失、责任等。
对重点事故,必需成立专家组,对事故的原因、性质、责任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撰写调查报告。
3.订立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突出事实,切实反映事故现场情况、原因和责任。
假如是事故前的隐患则应当限期整改,除去安全隐患,改善劳动环境。
4.追究责任对因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应对其行政和刑事责任人员,切实做到责任追究,重处重罚,形成严格的法律制度。
总之,任何职业生涯都需要安全生产环境,那么在煤矿工作中,安全至关紧要,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的工作方式和安全的工作环境。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规定(煤矿)
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96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信调字(2008)第317号文《关于全面调整实施生产安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晋煤集安字[2009]17号以及沁煤安字[2011]129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各类事故(除环境污染、交通、消防事故外)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第四条通过规范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分类、事故责任追究,形成“遵照调查程序,分析事故原因;依照分类标准,确定事故— 1 —类型;对照考核办法,处罚事故单位;按照责任划分,追究个人责任”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机制。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事故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二)调度室接到报告,要尽快查清情况,作好记录,立即向矿领导、安监科科长和对口业务科室负责人汇报。
(三)发生轻伤、一般非伤亡及其以上事故,矿调度室向沁秀公司和集团公司调度室进行报告,安监科及主管业务科室分别向沁秀公司安全监察部和对口业务部室报告。
(四)员工在工作岗位或劳动过程中因病死亡的必须按照正常程序向沁秀公司汇报。
第六条事故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初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煤矿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
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事故报告:煤矿中的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煤矿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
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员和设备等详细信息。
2. 事故调查:立即启动事故调查程序,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详细调查,并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调查组应包括煤矿管理人员、安全专家和工会代表等相关人员。
3. 伤员救治:对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尽快将他们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和抢救。
4. 事故隐患整改: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煤矿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行动,消除隐患,并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5. 救援工作:对事故中被困人员进行救援工作,确保他们的安全脱困。
同时,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埋的设备和矿井设施。
6. 事故通报和公告:将事故的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给有关政府部门、员工及其家属等相关方,并发布事故公告,告知公众关于事故的情况、伤亡人数和处理进展。
7. 法律责任追究:对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并依法追究其刑事或行政责任。
同时,组织对整个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改进。
8. 事故总结和安全预防措施:对事故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发生机理,提出安全预防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结报告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对煤矿的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煤矿主管领导。
3、煤矿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
4、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煤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5、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煤矿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6、轻伤、重伤事故,由各部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煤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8、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煤矿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主管部门或者煤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矿业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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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2篇)
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法规、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控股煤矿。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三条报告程序(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二)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值班人员立即按程序报告值班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必须报告二级公司调度室,二级公司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接报告后,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示意图)、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在报告事故同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涉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降低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四条调查程序(一)发生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类型和事故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故经过、事故性质、事故类型、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划分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等内容,并附相关资料(如事故现场示意图、调查组名单、人员伤亡情况表、直接经济损失统一表等)。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____日。
第四章事故分析第五条事故分析、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程序(一)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大西煤业有限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事故报告(一)井上、下一旦发生各类事故,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和安全员以及其他人员,要迅速向调度室汇报,并通知灾害直接波及区域工作的人员。
汇报必须及时、准确,事故一时不清楚的必须先汇报概况,然后再做补充汇报。
汇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原因、伤及部位、伤情、姓名、年龄、伤者的当前状况等。
矿调度室接到现场事故汇报后,要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医院,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和勘察现场。
(二)发生伤及头部、腰部、颈椎、腰椎、胸椎以及大出血、神志不清、血压异常、脉搏异常、较严重的骨折等伤势较重的事故,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
(三)发生较大非人身事故,如冒顶堵人、局部垮面、性质严重的冒顶、井上下跑车、矿井停电等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水量超过5立方/小时的突水事故、老空透水、井下明火、瓦斯超限、火灾等,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公司值班领导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因抢救需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示意图,有条件的应拍照、录像。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故意迟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五)凡在本矿范围原煤生产系统内发生3人以上的死亡或非伤亡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逐级汇报,并积极组织抢救;对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及重大灾害事故应及时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煤矿监管部门报告。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二、现场自救与互救(一)发生工伤后,现场盯班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工及现场的其他人员都要积极做好抢救和自救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二)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现场抢救,将事故消灭在初始状态或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新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二○一一年九月一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3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责任追究、查实为主、见底反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报告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形成多层级的报告和调查体系,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流转。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细化操作规程,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在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
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特点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及时向地方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确保事故的快速处置。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事故的情况和事实。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工作,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教训。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实地勘查、听证取证、资料分析等方式进行调查。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23现行))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根据中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了《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该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煤矿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制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确保煤矿安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生在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信息,并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伤员、救援被困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五条煤矿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派遣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员,参与到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中。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六条煤矿应当将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地上报至当地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
第七条煤矿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报告程序,并向当地政府和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原因、伤亡情况、事故处理措施和后续防范措施等信息。
第八条煤矿应当设立事故报告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事故报告数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事故报告以及相关信息。
第九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记录制度,对每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伤亡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十条对于因事故致人死亡或者重大伤害的,煤矿应当及时向家属或者伤者提供必要的援助,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工作。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应当成立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分级调查,确保调查工作全面、准确。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模版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制度,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应立即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二)事故的性质、原因及直接经济损失;(三)伤亡人数及人员伤亡情况;(四)现场救援和事故处理情况;(五)事故的影响范围及其对煤矿生产和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由煤矿负责人或授权的责任人签字,并加盖煤矿公章。
第七条事故报告应在发生事故后的24小时内向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八条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组织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有一定的调查技术和经验,并由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调查程序,对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应尽量与现场救援同时进行,调查组可以对事故场所进行勘查、取证和现场重现等工作。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完成后,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人员,应根据其过失程度和对事故造成的后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事故涉及的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和修复,并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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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
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
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