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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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侦查】什么是诱惑侦查制度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向处于中⽴地位的裁判⽅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诱惑侦查最早可以追溯到⼤⾰命前的法国,当时的路-易14为了维护⾃⾝的统治地位将其作为⼀种特务政策,以此来捕捉⾰命党⼈,镇压资产阶级⾰命。
⽽诱惑侦查真正运⽤于刑事侦查领域却源于⼆⼗世纪的美国,主要是在1935年⾄1945年⼆战期间⽤来防⽌间谍及破坏活动。
后来诱惑侦查逐渐被⽇、英、德等国所吸收并对其有所发展。
在我国,“诱惑侦查”作为刑事侦查中的专业术语,它直接引鉴于⽇本的犯罪侦查学界,但由于我国尚⽆“诱惑侦查”制度,也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因此我国学者对诱惑侦查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其中最主要的有⼆种,⼀为⽆被害⼈之犯罪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缉隐蔽且‘⽆被害⼈之犯罪’,侦查⼈员以实施某种⾏为有利可图为诱饵,诱使被诱惑对象进⾏犯罪,待犯罪⾏为实施时或结果发⽣后,拘捕被诱惑者的特殊侦查⼿
段”[1];另⼀种是从⽬的性和实施⽅式上来分析,认为诱惑侦查是指“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侦查机关、侦查⼈员或其协助者,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进⾏犯罪或⾃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拘捕的⼀种特殊侦查⼿段”。
[2]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论从主体还是从内容来说,都带有⼀定的局限性,因此本⼈认为诱惑侦查的定义应是:诱惑侦查是指享有诱惑侦查权的侦查机关,为获取证据,对已有犯罪意图,实施⼀定犯罪⾏为的犯罪嫌疑⼈提供实施犯罪的机会或者客观条件,待与之相应的犯罪⾏为或犯罪结果发⽣后将其拘捕的⼀种特殊性侦查⼿段。
对于“诱惑侦查”的类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存在不同的观点。
通常以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时有⽆明确、具体的被诱惑对象和被诱惑⼈的犯罪主观⼼理态度为标准,将“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3]:⼀为诱发犯意型“诱惑侦查”,是指被诱惑对象实际上并⽆犯罪意图或者尚未形成犯意,⽽是在侦查机关或者其辅助⼈员主动、积极地实施的诱惑侦查⾏为的强烈刺激下,为了达到⼀定的犯罪或者⾮犯罪⽬的⽽产⽣犯意,并进⽽实施了犯罪⾏为。
⼆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下⽂所分析的类型),是指被诱惑⼈已经产⽣并具有了实施具体明确的犯罪意图,或者正在准备进⾏犯罪、继续实施连续性犯罪⾏为时,在侦查机关及辅助⼈员的诱惑下继续进⾏犯罪⾏为或者实施其尚未完成的犯罪⾏为,或者是侦查机关⽤于拘捕被诱惑对象的策略。
由于诱惑侦查在实践中带有⼀定的欺骗性参与侦查的⼈员通常必须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为,并且往往还会单独或参与实施某些孤⽴看可能是违法或犯罪的⾏为。
因此为寻求平衡,政府在有效侦查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利益必须得到维护,同时个⼈在法治状态下应当享有的私⽣活安定以及⾃治权利也必须得到政府的尊重[4]。
因此为了全⾯考虑政府、个⼈的利益,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称“侦查陷阱”各国⼤多持否定⽴场,因为国家不能为了侦查、追诉犯罪的需要教唆⼀个本来⽆意实施犯罪的⼈去犯罪。
⽽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各国均持肯定⽴场,因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对于打击那些作案⼿段、⽅式特别隐蔽、狡诈,证据收集极为困难的犯罪,⽆直接被害⼈、难以查证的犯罪,对于打击⿊恶势⼒,打击隐藏在“幕后”的犯罪组织中的⾸要分⼦,⽆疑发挥着重要作⽤,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来看,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