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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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施工质量检查及验收规程基本规定
1.1 本标准依据国家、行业现行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编制。

本标准中引用国家标准和相关强制性条文,以符号☆标注。

1.2 本标准未涉及的施工工艺质量验收,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技术及质量验收规规定。

1.3 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应符合设计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规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或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对于新材料、新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按产品技术要求验收。

1.4 参加工程施工的各方质量验收人员应持与所检专业一致的且在使用有效期的资格证书上岗。

并严格执行本标准,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所检查验收过程项目负责。

1.5 光伏电站安装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

1.5.1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按各分项工程的规定,对其检验项目进行全部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b)分部工程所属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分部工程资料齐全,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c)单位工程所属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全部合格、单位工程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规定,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1.5.2 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进行验收:
a)主控检验项目没有达到质量标准。

b)设计及制造厂对质量标准有数据要求,而检查验收结果栏中没填实测数据。

c)质量验收资料签字不齐全、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

1.5.3 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应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按验评围进行逐级质量检查验收。

1.5.4 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项目检查验收结果,全部达到质量标准,该分项工程应评为“合格”;如因设备原因,虽经工程人员努力,也难以达到质量标
准的少数非“主控”检查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监理单位确认后,该检查验收项目可不参加质量验收,不影响其它分项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但应在质量检查验收结果栏注明。

书面报告应附在该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评定表后。

1.6 光伏电站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6.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b)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6.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b)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1.6.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1.6.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b)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c)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d)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的规定。

1.7 当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下列规定处理:1.7.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项目,应重新进行验收。

1.7.2 经返修处理的检验项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7.3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不影响在质量、使用寿命、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的,可做让步处理,予以验收。

1.7.4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
禁验收。

1.8 对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结果有分歧时,各级质检人员均有权要求进行复检,复检时各级有关质量人员参加,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查验收结果。

1.9 检验批、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应做到检查数据准确、数据结论确切、资料齐全、签字齐全。

1.10 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1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1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1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1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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