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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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设置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配备消毒器材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普通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普通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普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秩序,规范地下空间的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管理应当坚持“严格标准、科学规划、便利公众、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统一管理,包括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地下空间的具体管理,由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地下空间的安全评估、日常巡查、事故应对等工作。
第七条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章安全生产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地下设备和设施,保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理地下空间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和使用建筑材料,确保地下空间的建筑质量和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和周边环境的监测,对排放的废气、废水等进行处理,防止污染。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分类和处理制度,保持地下空间的卫生和整洁。
禁止随意倾倒、堆放垃圾。
第五章灭火和疏散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灭火器材和灭火器具,并对员工进行灭火知识培训。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应当设置明显的疏散标识和疏散通道,并保持通畅。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员工熟悉疏散路线和安全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六章突发事件应对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组织演练。
第十九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向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应对工作。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和处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经相关机构调查核实后,将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地下空间使用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地下空间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