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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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编制,防范公司不当编制行为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
真实可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公司对外财务报告编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报告由财务情况说明书与报表两部分组成。
报表包括对外报表和对内报表。
对外报表主要是按上级公司的要求填报的报表,以及满足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需要的报表。
对内报表是满足内部管理需要的报表。
(一)对外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对内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因素分析表、原材料消耗表、账龄分析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等。
财务情况说明书重点说明:
(一)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利润实现情况及利润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及资金周转情况
(四)主要税费的交纳情况
(五)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六)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方法的变更
(七)资产负债表日至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八)其它事项。
财务报告信息由各职能会计提供,总账会计编写,并经会计主管审核上报。
财务报告应在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编写。
年度财务报告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季度财务报告应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
第四条报送的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2天内完成编制并上报。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12天内完成编制并上报。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六、九个月结束
之日起8天内完成编制并上报。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个月结束之日起6天内完成编制并
上报。
第五条向外报送的财务报告,须经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报出。
第六条报送对象:公司分管领导、财务部、税务、财政、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
内部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总
会计师等有关领导。
第二章编制个别会计报表
第七条确定个别会计报表编报日程。
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确定会计报表编报的工作日
程表,确定下属公司个别会计报表的上报日期。
各编报单
位根据上报日期制订编报日程。
第八条制订个别会计报表的编报要求。
公司财务部根据上级管理单位的要求及内部管理的需要,制订统一的报表编报方法和报表编制格式,经部门负
责人审批后下发。
第九条内部往来款项的对账。
公司财务部报告期末向下属公司下发内部往来款项对账单与关联方单位关联方交易对账单(包括交易项目内容、交易额、毛利润等内容),下属公司核实无误后盖章确认。
如有差异,双方应查找原因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对账双方均保留彼此盖章确认的对账单。
第十条外部应收应付款项的对账。
每半年末和年末,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部于会计报表编制前对本单位外部应收应付款项进行询证核实。
对账采用书面方式(中介机构统一的询证函)进行。
对账如出现差异,由财务部通知相关业务部门配合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财务部保留彼此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或其他证明性文件。
第十一条各会计报表编报主体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每
年至少一次由财务人员参加进行商品库存盘点、固定资产
清查等,以保证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二条在编制半年报和年报时,各单位应建立费用
截止性控制制度,在期末(半年末和年末)财务部提前通
知各部门,要求其及时将手中的发票或单据报给财务人员
并由其进行会计处理;如未及时报账的,下年度财务一律
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各公司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在收到下一级单位的上报报表后,及时审核上报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会同相关部门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包括比率分析、趋势分析及与预算的比较,认真审阅财务报告说明书或编报说明,对报表中如有异常变动要求相关单位提供书面合理解释或及时调整报表。
第三章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五条公司统一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当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时,子公司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