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刑法(1)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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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1:某国驻华商社工作人员阿姆杜拉与国内 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对阿姆杜 拉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A.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其本国的法律追究走私犯罪的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练习2:分析我国刑法对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有无适用效力及具体 的适用原则: 1、甲是美国公民,一日我国一艘货轮停靠在美国港口,甲某向 船上射击,将船上的朝鲜公民乙射死。 2、中国留学生王某从日本向美国境内邮寄炸弹想炸死自己的异 国情敌,但在日本邮寄时被日本警方抓住。 3、A国杨某在中国某医科大学留学期间,与境外黑社会组织3S 党勾结,想制造冰毒,杨某负责从我国某省提供制造冰毒的原 材料,邮寄至国外,由3S党在境外制成毒品并销售。 4、国际大毒枭老K(美国籍)来我国旅游,老K以前从未在我国 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但现在国际刑警组织接受美国警方的请 求在全球范围内对其发出了通缉令。
四、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 我国《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 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对外国判决的消 极承认。表明:我国拥有司法主权,又从实 际情况及国际合作角度出发避免使被告人受 过重的双重处罚,因而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 性的统一。)
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 处罚(双重犯罪原则)。
(三)普遍管辖原则 又称世界主义,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
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 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 地的属性,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 领域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适用的限制: 第一,我国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应当是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罪行;第二,我国是相 关条约的缔约国或者参加国;第三,国内刑 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第四,要求罪犯 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的概念 也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对 人的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 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涉及对国内犯 (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 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属地管辖 原则是基本的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对这两个 原则的补充与发展。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 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 原则上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 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 追究。
(二)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 国利益或者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 法。 我国刑法采用有限制的保护管辖原则。
第二,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维也 纳外交公约》)
2.理解“我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采用遍在说,《刑法》第6条第3款: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
采取属地原则要求对犯罪地加以确定,即 以什么因素为标准确定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 内,对此有以下立法例: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管辖原则 (一)概念及依据 属地管辖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 人犯罪,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 本国法秩序的权力。——以国家主权和国家 刑罚权为根据。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 外,都适用本法。”
(二)对该条款的理解 1.理解领域:领陆、领海、领空。 延伸意义的领域:第一,中国的船舶和航 空器。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 适用本法。” 怎么判断是中国的船舶、航空器? 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旗国主义), 挂有我国国徽的船舶与航空器 注册地在我国的船舶与航空器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 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 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 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保 护管辖、普遍管辖)
属地原则无法解决的三类: 第一,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某些犯罪; 第二,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 或者中国公民利益的某些犯罪; 第三,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 利益的国际犯罪。我国对这些犯罪采用的原 则: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溯及力、失效、生效时间。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施。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一)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 效; (二)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 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的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一)属人管辖原则 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 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 用中国刑法。
第二,连续犯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连续到1997 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如果其中的罪名、 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发生变化,应 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并进行追诉;如果罪名、 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了,也应当 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 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 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理。
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 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 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 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 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2款:“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 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பைடு நூலகம்
第二,不适用内地刑法(包括刑法典及其 他仅在内地适用的特别刑法)的情况,是指 对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第三,不适用刑法典的部分条文的情况。 包括两种情况:
(1)当刑法典颁布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 特别刑法,与刑法典的部分条文出现法条竞 合的情况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不适用刑法典,而适用特别刑法;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 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 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适用保护管辖原则受到三个条件限制:
第一,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或者 公民的法益;
第二,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 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解: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1997年刑 法典认为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不以犯 罪论;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刑法典不认为 是犯罪,如果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就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
3.当时的法律和1997年刑法典都认为是犯 罪,并按照1997年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 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 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1997年刑法典比当 时的法律处罚轻的,适用1997年刑法典。
4.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对行为作出了生效 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5.罪数问题 第一,继续犯 对于开始于1997年10月1号以前,继续到1997 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行为,若79刑法与修订 的97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后的 刑法,一并进行追诉;若该行为在79刑法认 为不是犯罪,而97后构成犯罪,则只追究97 刑法生效后的行为。
第一,犯罪行为地 第二,犯罪结果地
第三,遍在说。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都 是犯罪地,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本国 领域内,就适用本国刑法。
3.“法律有特别规定,不适用本法”包括 三类情况:
第一,不适用中国刑法(广义刑法)的情 况,是指具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 人,不适用中国刑法。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 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 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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