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油作物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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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油作物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
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粮油作物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区)农业局:
根据国家有关良种补贴和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精神,从2009年开始,我省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粮食生产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继续实行油菜良种补贴,新增玉米良种补贴和小麦良种补贴,补贴均按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发放。
为了及时全面落实好国家粮食和油料的补贴政策,方便基层实际操作,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将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工作合并,特制定《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原来制定的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1.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
2.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指标解释;
3.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表(略)
江西省粮油作物局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
(江西省粮油作物局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根据国家有关良种补贴和粮食生产补贴政策精神,从2009年开始,我省继续实行水稻良种补贴、粮食生产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继续实行油菜良种补贴,新增玉米良种补贴和小麦良种补贴,补贴均按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发放。
为了及时全面落实好国家粮食和油料的补贴政策,方便基层实际操作,在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2009年起,将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工作合并,特制定本核实细则。
原来制定的相关细则同时废止。
一、核实对象与指标
1、核实对象:本村、国有农场的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户;外来承租本村(农场)耕地种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生产者。
2、核实指标:现耕种的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地面积;水稻实际种植总面积,早稻、中稻、晚稻实际种植面积;玉米实际种植总面积,早玉米、晚玉米实际种植面积;小麦(含大麦)实际种植面积;油菜实际种植总面积,水田油菜、旱地油菜、双低油菜实际种植总面积。
3、核实指标解释:见《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指标解释》。
二、核实归口
1、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分村民小组、行政村(分场)、乡(镇、场、所)、县(市、区)、设区市等五级,从下到上,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2、无论土地如何流转,耕地在哪个村,就由哪个村核实登记。
跨村承租耕地的种植者应分行政村(分场)分开登记。
3、已经下放管辖权的农场(所)、垦殖场(所)由所属县(市、区)负责,并参照乡、村、组三级行政区划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4、没有下放管辖权的省直、市直农场(所)、垦殖场(所),根据属地原则,由属地的县(市、区)组织,本单位负责具体操作,参照乡、村、组三级行政区划,逐级登记、核实、汇总,上报。
5、省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风景区)可以按县级单位单独核实,其余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风景区)等应归口所属县(市、区)按乡单位核实。
6、小组、行政村两级的面积核实工作由村委会(或分场)负责组织、承担;乡(镇、场、所)的面积核实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组织、承担;县(市、区)、设区市和省级的面积核实工作分别由同级农业部门负责组织、承担。
7、省级要审核至市、县两级,市级要审核至县、乡两级,县级要审核至乡、村两级,乡级要审核至村、组两级。
三、操作规程
1、登记造册。
村委会(或分场)负责组织村民小组干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表一: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户登记表》,对本村种植户和外来种植者逐户登记、造册。
《表一》任何耕地和作物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流转的登记在谁的名下由出租户和承租户双方协商一致。
时间要求:(1)第一次核实:在5月5日前完成耕地面积、早稻、早玉米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2)第二次核实:在6月15日前完成中稻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3)第三次核实:在8月5日前完成晚稻、晚玉米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4)第四次核实:在11月15日前完成油菜、小麦种植面积登记和造册。
2、大户登记。
(1)凡在本行政村(分场)承包或租种耕地100亩以上(含100亩),且至少有一季种植100亩以上(含100亩)某种作物的种植大户,除按一般程序填报《表一: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户登记表》外,还应另外再填报《表七: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大户登记表》;(2)如《表七》中的耕地面积或所种作物面积在《表一》中没有登记在种植大户名下,应登记《表八: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种植大户耕地出租户登记表》,作为备案。
(3)《表七》和《表八》由村委会(分场)负责组织登记、造册,一式3份,村、乡、大户各保留1份;《表七》由乡、县、市逐级审核、汇总(打印),电子汇总表格随同《表一》至《表五》逐级上报;《表八》随同《表一》上报到乡级。
上报时间:随《表一》至《表五》逐级上报。
3、核实公布。
村委会(或分场)负责对本村登记和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表一》、《表二》、《表七》、《表八》)进行核实、公布、复核、再公布(同时)。
每次公榜时间2天。
时间要求:(1)第一次核实:在5月10日前完成公榜;(2)第二次核实要在6月20日前完成公榜;(3)第三次核实要在8月10日前完成公榜;(4)第四次核实要在11月20日前完成公榜。
4、填表签名。
二榜定案后,由村委会(或分场)负责,组织本村和各村民小组,统一由专人造册、抄填、汇总《表一》和《表二: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行政村(分场)汇总表》,并组织安排种植户和小组长签名,《表一》和《表二》各一式3份。
《表一》村委会(或分场)、小组各留1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1份;《表二》村委会(或分场)留1份,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2份(其中1份由乡政府上报到县级农业行政部门)。
村上报乡时间:第一次核实:在5月11日前上报;第二次核实:在6月21日前上报;第三次核实:在8月11日前上报;第四次核实:在11月21日前上报。
5、核定汇总。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组织农业、财政、统计三部门对村委会(或分场)上报的《表一》、《表二》和《表七》进行认真核实,确认无误后,汇总填报(打印)《表三: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面积核实乡(镇、场、所)汇总表》和《表七》的乡级汇总表,各一式7份,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农业、财政、统计部门各留存1份,上报县(市、区)农业局4份(其中:县农业局、
财政局、统计局各1份,1份由县报到市),并同时上报《表三》和《表七》的乡级汇总表的电子表格(Excel 格式)给县级农业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
乡上报县时间:第一次核实在5月16日前上报;第二次核实在6月26日前上报;第三次核实在8月16日前上报;第四次核实在11月26日前上报。
6、逐级审核
(1)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核实、汇总各乡(镇、场、所)上报数据,确认无误后,汇总填报(打印)《表四》和《表七》的县级汇总表,各一式7份,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各留存1份,上报设区市农业局4份(其中: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各1份,1份由市农业局上报到省粮油局),并同时上报《表四》和《表七》的县级电子表格(Excel格式)给市农业局、财政局和省农业厅粮油作物局。
县上报设区市时间:第一次核实在5月21日前;第二次核实在6月30日前;第三次核实在8月15日前;第四次核实在11月30日前。
(2)各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数据的核实,确认无误后,汇总填报(打印)《表五》和《表七》的市级汇总表,各一式5份,设区市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各留存1份,上报省农业厅粮油作物局、省财政厅农业处各1份,并同时上报《表五》和《表七》的市级汇总表的电子表格(Excel格式)给省农业厅粮油作物局、省财政厅农业处。
设区市上报省厅时间:第一次核实在5月25日前;第二次核实在7月5日前;第三次核实在8月25日前;第四次核实在12月5日前。
(3)凡在省正式行文上报中央之前要求纠正错报、漏报、多报数据的,经复核的确属实,尽量纠正。
但在省正式行文上报中央之后要求纠正错报、漏报、多报数据,所产生的后果由出错部门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核定和汇总。
省粮油作物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数据进行会审和汇总,确认准确无误后,报两厅领导审批,再由农业厅、财政厅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省上报部时间:第一次核实在6月10日前;第二次核实在7月20日前;第三次核实在9月10日前;第四次核实在12月15日前。
四、填报要求
1、严格按照细则和表格要求核实、填写,不能改变表格的整体格式和单元格数据格式及单元格内的计算公式,不能缺项、缺格,也不能加项、加格。
如该项没有面积的,应填“0”(电子表格则可不填即空格或填“0”),不能用文字或其它符号代替、说明。
面积数据精确到0.01亩。
2、填报、打印规范,字迹清楚、无误,一目了然,不能涂改。
3、种植户登记《表一》和种植大户登记《表七》,要有户主或户主委托人的签名和法人代表的签字认可,不准村、组干部代签;村、乡汇总表分别要有各小组组长、村主任签字认可。
4、要按表格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5、各县(市、区)负责统一印制面积核实《表一》至《表三》和工作安排表,复制或发放《表一》至《表三》的电子表格,并尽快发放到乡(镇,场)或所属基层。
《表一》、《表二》可印成三联,一联留组、二联留村、三联报乡。
五、审核、复核与抽查
1、加强面积审核力度。
乡、村两级要由主要领导负责人牵头,组织专门班子对核实面积进行会审。
省、市、县三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统计等部门,加强对本级核实面积进行会审。
2、个别农户要求复查的,或被举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责成村委会(或分场)组织调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报告调查核实及处理结果,直至核实。
3、村民小组或本小组10个以上农户要求复查的,或被举报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作出处理意见后,将情况报告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4、行政村(或分场)或本村(或本分场)大多数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县(市、区)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与乡镇人民政府(或场、所)及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对严重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5、乡(镇、场、所)或本乡(镇、场、所)多个行政村(或分场)的多数农户要求复查,或被举报的,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统计局负责,组织或责成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调查,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对严重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向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以上第3、第4、第5等三种情况和处理结果都要向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报告。
6、省、市、县、乡各级都要组织抽查。
7、各县、乡、村要公布举报电话,乡、村要设举报信箱,并于第一次核实上报前报上级备案。
附件2:
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指标解释
(江西省粮油作物局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现对《江西省水稻玉米小麦油菜种植面积核实细则》主要指标解释如下:
1、户主:本村(或国有农场)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种植户,或外来承租本村(农场)耕地种植水稻、玉米、小麦和油菜的种植者(法人代表)。
2、单位名称:表头的单位名称按要求填写、盖章。
3、现耕种的耕地面积:农户或外来承租耕地种植者当年可耕种的耕地面积,包括自有耕地面积和承租耕地面积。
已出租的耕地不计其内;已被征用的耕地,或已退耕还林或退田还湖的耕地不计入其内。
自有耕地包括责任地、自留地、垦荒地等耕种权归自己所有的耕地。
承租地是指通过土地合法流转,承租他人或集体的耕地。
每块耕地只能计入一个户主名下,不能重复计算。
4、现耕种的水田面积:现耕种的耕地中可种植水稻的面积。
5、现耕种的旱地面积:现耕种的耕地中可种植旱作物的面积。
6、水稻(早稻、中稻、晚稻)实际种植面积:本村农户、外来承租户在本村耕地上实际种植的水稻面积,谁种计入谁名下。
水稻面积包括常规繁殖面积和杂交制种面积,春繁、春制计入早稻,夏繁、夏制计入中稻,秋繁、秋制计入晚稻;但不包括秧田面积。
7、玉米(早玉米、晚玉米)实际种植面积:本村农户、外来承租户在本村耕地上实际种植的玉米面积,谁种计入谁名下。
玉米面积包括早玉米面积和晚玉米面积,在立夏之前播种的计入早玉米,立夏之后播种的计入晚玉米。
玉米实际种植面积包括常规繁殖种子面积和杂交制种面积,但不包括玉米苗床面积,也不包括不收获玉米棒的其它玉米面积(如青饲料玉米等等)。
8、小麦实际种植面积:本村农户、外来承租户在本村耕地上实际种植的小麦(含大麦)面积,谁种计入谁名下。
小麦(含大麦)实际种植面积包括常规繁殖种子面积。
9、油菜实际种植面积:本村农户或外来承租户在本村耕地上实际种植的油菜面积之和,包括水田油菜和旱地油菜两项,谁种计入谁名下。
油菜实际种植面积包括常规繁殖种子面积和杂交制种面积,但不包括油菜苗床面积,也不包括不收获油菜籽的其它油菜面积(如菜用油菜、肥田油菜等等)。
10、油菜实际面积中的水田油菜:水田中种植的油菜面积。
11、油菜实际面积中的旱地油菜:旱地中种植的油菜面积。
12、双低油菜面积:指当年种植的油菜实际面积中其品质符合“双低”质量要求的油菜面积,即菜籽油中的芥酸含量低于5%,菜枯中硫代葡萄糖甙含量低于40微摩尔/克。
双低油菜面积在水田油菜或旱地油菜中已统计过一次,因此不能再重复加入当年种植的油菜实际面积的合计当中。
13、面积数据保留二位小数。
14、在已被征用耕地、已退耕还林或退田还湖的耕地上种植的水稻、玉米、小麦(含大麦)、油菜面积不计入其内;在田边地角、房前屋后等小块耕地零星种植的玉米、小麦(含大麦)、油菜面积不计其内;新开垦耕地粗放种植的玉米、小麦(含大麦)、油菜面积不计其内;在果园、苗木园、桑园、茶园、其它农作物等零星间套种植的玉米、小麦(含大麦)、油菜面积不计其内。
以上指标由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向下解释,最终解释权归省农业厅粮油作物局。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