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银发〔1986〕401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7.12.24【实施日期】1987.1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银发[1986]4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
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
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
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
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
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至3年,少数的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
第八条专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金融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贷款业务,保护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回收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贷款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金融贷款业务,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贷款的风险因素,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在贷款审批完成后,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贷款使用与还款第九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按期还款,不得逾期。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还款监控制度,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催收电话、催收信函、上门催收等方式。
第四章贷款风险管理与监管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当定期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及时调整贷款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合理确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
第十六条贷款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金融贷款业务的监管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贷款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简版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户贷款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农户贷款行为,保障农户贷款利益,促进农业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农户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二、申请条件1.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具备法定经营资格的农户;2. 农户贷款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农业经营证明材料;3. 农户贷款申请人的借款目的必须与农业生产相关。
三、审批程序1. 农户贷款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提出农户贷款申请;2.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初步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农户的真实情况;3. 根据踏勘报告和相关材料,农业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政策的农户,批准贷款;4. 农户贷款申请经农业银行批准后,农户需要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借款人的权利义务;5. 农户签订贷款合同后,银行将贷款发放到农户指定的账户。
四、贷款管理1. 农户必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 农户贷款使用必须符合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3. 农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农产品和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4. 农户贷款出现逾期情况,将视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方式催收、上门催收等;5. 农户贷款出现严重违约情况,农业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奖惩措施1. 农户按期还款,并经农业银行评定为良好还款记录的,可以获得优惠利率和更高的贷款额度;2. 农户出现逾期还款,农业银行将计算逾期利息,并记录在农户信用档案中;3. 农户严重违约或恶意逃避还款的,农业银行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后续贷款申请。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农业银行所有。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贷款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客户(个人或企业)进行的一种借款,客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银行贷款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贷款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银行对贷款进行管理,以避免损失的发生,保证银行的利润。
下文将介绍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贷款申请客户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银行会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
核心的申请材料如下:1.个人客户:–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收入证明–财产证明2.企业客户:–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企业征信报告银行对客户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决定了银行是否向客户发放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等条件。
二、贷款管理银行对贷款进行管理,主要采用以下方式:1.利率及还款方式: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对贷款的还款方式和利率等进行规定,并向客户进行说明,以确保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
2.审核贷款:银行对贷款进行审核,如有需要进行复审,防止贷款向不属于银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投放,从而避免贷款风险的发生。
3.保证金: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制要求部分客户(如个人或企业信用不够好),提供与贷款金额相等的保证金,以加大贷款人的约束力度和风险控制。
4.追款:如果客户有逾期、拖欠还款等行为,银行将以催收方式进行追款,确保贷款能及时得到偿还。
三、风险管理银行在贷款的过程中要对风险进行管理,降低风险,目的是保证银行的盈利不受损失。
主要方法有:1.合理评估客户:银行在进行贷款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工作,为其借款设置金融杠杆,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2.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应采取合适的风险控制机制,如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贷款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置。
3.风险分散:银行要采取多元化分散投资策略,避免过度依赖某一客户或某一行业的贷款。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因此合理规范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风险可控原则:贷款行为应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进行,防范信贷风险。
2. 公平公正原则:对待中小企业应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企业。
3. 透明度原则: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应具有透明度,信息公开,避免不正当行为。
4. 支持创新原则:支持符合政策导向的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阶段: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
2. 审批阶段:金融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评估,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合同签订:达成贷款协议,签订贷款合同。
4. 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中小企业。
5. 还款管理:中小企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6.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风险。
四、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注意事项1. 资金用途:中小企业贷款应用于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等合法用途。
2. 还款能力:中小企业应根据经营状况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按时还款。
3. 信息披露:中小企业应向金融机构如实提供财务信息。
4. 风险防范:中小企业需注意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
5. 税务合规:中小企业需遵守税法规定,合规经营。
五、中小企业贷款管理政策支持为支持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贷款支持,政府可以推出一系列政策:1. 设立中小企业专门贷款机构,提供更灵活的贷款服务。
2. 减免中小企业贷款利息,降低融资成本。
3. 政府担保机制,减少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六、结语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
各方应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需求的贷款。
二、个人贷款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申请审查制度,明确贷款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等。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审批行为的客观、公正、及时。
三、个人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还款监控、风险预警等。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贷款的发放、回收等相关手续。
四、个人贷款利率与费用第十条商业银行的个人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的规定。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应合理确定贷款费用,并向借款人明确告知。
五、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与合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控制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遵守国家关于个人贷款业务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六、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 贷款是金融机构为了发挥资金聚集、分散风险的功能,方便企业和个人获得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贷款管理办法是指金融机构为规范和管理贷款业务,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主要介绍了贷款管理的概念、目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二、概念1. 贷款管理 贷款管理是金融机构为规范、管理和监督贷款业务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其目的是确保贷款资金安全,维护金融机构的健康经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目的 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包括:1. 规范贷款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 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3. 保护贷款人的权益,确保贷款合同的履行;4. 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四、原则 贷款管理应该遵循的原则包括:1. 风险控制原则:控制风险、降低损失;2. 依法合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3. 独立自主原则:贷款管理应独立自主,与其他业务相互独立;4. 公平公正原则:贷款审批、发放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歧视;5. 诚实守信原则:借款人应当诚实守信,按时还款;6. 分散风险原则:合理分散风险,防范集中风险。
五、主要内容1. 立案和审批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立案和审批程序,包括贷款申请的接收、审核和批准程序,明确了贷款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2. 贷前调查 在贷款发放前,金融机构必须进行贷前调查,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用款用途等情况,以便评估风险。
3. 合同签订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款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
4. 贷款发放 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贷款发放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放款手续、放款方式、放款时间等规定。
5. 贷后管理 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了贷后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还款的监督、逾期贷款处理、风险提示等措施。
六、总结 贷款管理办法是金融机构规范贷款业务、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重要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贷款管理办法,做好贷款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降低风险,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4年新“三个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1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 1 -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 -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及操作办法一、前言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综合授予信用额度,方便客户在资金需求时能够快速满足,并且不需要再次逐一审批。
在银行业务中,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至关重要,下面将简要介绍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办法。
二、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办法1、信用评估银行通过客户的资信状况、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家庭状况、业务拓展等各种因素,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为依据,综合授予信用额度。
2、信用额度管理银行根据客户不同的资信状况、反映出的信誉质量,对每个客户设置不同的信用额度,实现个性化服务,保证客户能够得到更好的贷款服务。
3、信用额度调整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客户信用状况或者银行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需要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因此银行为各个客户设置了不同的调整周期,有些是半年一次,有些是年度调整一次,以保证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通畅运作。
4、贷款审批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时,银行根据审批程序进行贷款审批。
审批程序一般包括资料准备、信息审核、伦理审核、风险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等。
三、个人综合授信贷款操作办法1、证明材料银行要求客户提供充足的证明材料来证明其信贷状况。
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资产证明、婚姻证明等。
2、还款方式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过程中,银行要求客户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及还款安排完成每期还款。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
3、利率利率是指贷款服所支付的手续费。
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过程中,银行会根据不同的信贷状况,设置不同的利率标准,保证贷款服务的公平性和灵活性。
4、担保方式银行要求客户进行担保,来降低贷款风险。
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管理与操作办法是银行业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旨在为客户提供更好的贷款服务,并保证银行的风险控制。
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管理和操作办法应当严格执行,并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和银行业务发展。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第三条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分类与额度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五条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付。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七条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第三章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臵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信贷管理,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服务水平,建立本行完善、有效的贷款风险防范约束机制,实现信贷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科学化、系统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在信贷管理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贷款风险管理、授权和授信相结合的双线管理,并按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精神,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等方法和措施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达到防范、控制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整体效益,保障信贷业务良性发展的动态、持续过程。
第四条从事信贷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必须坚持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发放贷款或者提供贷款担保。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三)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五)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四)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目标,结合当地经济结构特点,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优先支持:(一)产权明晰、资产负债合理、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小及微型企业;(二)产业特色鲜明、发展前景良好,有助于全行贷款行业集中度优化的;(三)对本行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具有较强推动作用的;(四)以本行作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主要合作银行的;(五)以有效易变现优质资产抵(质)押的;(六)符合本行其他优先支持条件的。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贷款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评估贷款风险,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应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评估制度,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风险因素。
第三章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罚息、担保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账户管理制度,对贷款账户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第四章贷款回收与风险处置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收回逾期贷款,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包括催收、诉讼等手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的贷款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银行。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从本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系指本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办法中的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严格按照《贷款通则》的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本银行与借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种类第五条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系指本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本银行承担,并由本银行收回本金和利息。
本银行在业务范围内,制定相应内控制度后,可开办不同的自营贷款业务品种。
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本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本银行(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第六条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条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一、前言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需要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规范贷款业务的开展,切实保障银行的利益和客户的权益。
二、贷款申请与审批1、贷款申请客户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需提交必要的贷款申请资料,如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书、业务介绍、财务报表等。
银行应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告知客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后作出贷款审批决定。
2、贷款审批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申请时,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使用安全性和合法性。
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财务资产状况等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
同时,银行还需对客户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的合法性,符合国家法规和银行的贷款政策。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在审核通过后,可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贷款方案,向客户发放贷款。
银行应及时告知客户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并要求客户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协议。
2、贷款管理银行发放贷款后,需做好还款管理工作。
银行应定期向客户发送还款提醒,核实客户是否按时还款。
对于有违约行为的客户,银行应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如启动担保物抵押等程序,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贷款风险控制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严格控制风险。
从客户的信用状况、资产负债状况、财务指标等方面进行评估,并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如抵押、质押等,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
银行还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五、贷款信息保密银行应保护客户的个人和企业机密信息,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银行应建立严格的信息保密制度,对客户信息的收集、使用、储存、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控制,以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六、结论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开展是其主要业务之一。
银行需制定科学的贷款管理办法,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保护客户的权益和信息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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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管理工作,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实行审贷分离、风险防范的贷款内控管理制度。
审贷分离,是指建立以审贷分离为基础的贷款审批制度,公司设立贷款审査委员会负责贷款评审工作。
风险防范,是指按照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调查及评审结果,确定是否发放贷款。
(三)公司发放贷款时,要认真控制单户贷款额度上限。
(四)发放贷款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以国家扶持的产业政策为指导,扶优限劣,区别对待。
(五)公司发放贷款,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本公司发放及收回贷款业务。
(六)本公司的信贷业务受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区(县)金融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二、贷款种类、期限、利率(一)本公司贷款业务种类。
1.担保类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本公司只发放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保证资格、资信状况进行审査,并签订保证合同。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应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所设定抵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査,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要根据抵押物评估值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具体比例原则参考如下表- 1)房产:本公司针对房产抵押贷款抵押物的价值评估,由本公司内部评估完成。
抵押物价值评估的原则是根据公司认可的专业评估公司和三个不同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价取平均值。
2)个人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3)企业房产抵押率执行如下规定:4)车辆、易变现保值物资、设备:此类抵押品价值评估,参考第三方市场的平均价值水平,抵押价值为评估价值的30%-50%。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应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所设定质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量相关的登记或移交手续。
以上具体抵押率按照《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执行。
2.信用类贷款。
(1)农户、个体工商户小额信用贷款。
是指公司基于农户或本区个体工商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他们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2)农户、个体工商户联保贷款。
是指农户或本区个体工商户为了满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公司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超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范畴,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3)中小企业贷款。
是指公司为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根据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生产经营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来源、可提供的担保等相关因素,结合公司信用可供能力向中小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短期贷款。
即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
(三)其他期限贷款。
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
(四)展期贷款期限:贷款可以实施展期,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末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起计入逾期贷款。
三、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一)客户应当是北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公司类客户:(1)持有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法人营业执照;(2)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3)能及时提供具备第一还款来源的财务报表或有关资料;(4)为北京市区域内企业,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具备生产、经莺条件,生产、经营正常、合法,有实质性盈余,有按期归还贷款的能力;(5)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和到期的贷款本金己按期清偿;(6)能够提供经确认其资产足够代偿借款本息的保证人,或提供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
2.自然人客户(1)在北京市有居住地、房产或北京市户籍或暂住证明的;(2)能提供明确的借款用途;(3)能提供还款来源;(4)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信息未发现有重大违约问题;(5)能提供我司认可的担保。
(三)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类客户(1)需提交书面借款申请书。
书面借款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借款直接用途,还款来源,还款时间,可提供的担保等;(2)需提交借款企业权力机构出具同意借款的相关决议;(3)需提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法人营业执照;(4)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协议〔如有)等,特殊行业需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营许可证以及可证明借款人具备经营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5)需提供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及密码;(6)需提供近三年及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7)需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及证明材料;(8)以不动产作担保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并声明该不动产是否设立担保物权及其他有授权限制的状况;以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做担保的,需提交相关证明;(9)以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企业做担保的,需按借款人要求收集相关资料;(10)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2.自然人客户(1)需提供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证明;(2)需提供收入证明或合法收入来源,如土地使用权收益及来源于地上物(农作物)、建筑物之收益和牲畜之收益,如前款农作物、牲畜己投保,需提交该保险单据;(3)需提供银行个人征信报告;(4)以不动产作担保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并声明该不动产是否设立担保物权及其他有授权限制的状况;(5)以机动车辆及(或)农机具、机械设备做担保的,需提交机动车辆及(或)农机具权属证明、行驶证照、保险单据;(6)以上市公司股票或非上市公司股份或票据、债券、存款单(人民币本币或外币)、仓单、提单出质,需提交相关权利凭证;(7)以无形资产做担保的,需提交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权利凭证;(8)以未来收益或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未到期之债权等担保的,经审查通过后,也可作为债权担保;(9)以土地及房屋的转租赁收益权作为担保的,经审査通过后,也可作为债权担保,需提交土地(房屋)使用人权属证明、租赁合同(需同意转租赁)、出租人同意权属进行质押的声明;(10)以其他自然人或担保公司做担保的,需证明该保证人具备相应的尝债能力及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签署的书面协议;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本公司资产以外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11)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贷款管理程序(一)业务操作流程(二)流程概述1.项目初审: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项目受理、项目前期调査、信息收集、市场调研、抵押物价值评估、对可以给予贷款支持的项目要完成业务调査报告等工作;2.项目审贷:分为风险部门审贷和公司审贷委员会审贷。
风险部门审贷工作由风险部门牵头组织,信贷部门、财务部门参加完成,审贷工作包括资料审核、抵(质)押物价值审核、风险处置方案、收益分析、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出具风险审贷意见等工作。
公司审贷委员会审贷工作由风险部牵头组织,审贷委员会全员参加完成,其中包括资料审核、抵押物价值核定、风险评定、收益核定、出具审贷会意见等工作;3.签订合同和盖章审批:经审贷会通过的项目即可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工作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和律师协助完成,其中包括合同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签订等工作;盖章审批工作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综合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盖章申请、盖章等工作;4.收押原件: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他项权力证、抵(质)押物原件等;5.收取利息: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6.资金发放: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资金调拨、资金申请审批、划账转账等工作;7.建立档案:由信贷部主办,将贷款合同、客户资料分类整理建档;8.跟进管理: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贷后回访、跟踪调査、催收利息、提示还款等工作;9.收回资金:由财务部主办,信贷部、风险部协助完成,其中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复利以及公司应收的其他款项;10.风险处理: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律师协助完成,其中包括清收、诉讼、执行、拍卖等工作;11.档案归档:由信贷部主办,风险部、律师、综合部协调完成,其中包括信息资料、合同、抵(质)押物文件、以及一切与业务相关的资料。
在贷款结清后,将以上资料归集装订后,移交综合部。
五、贷款管理与责任制(一)本公司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二)贷款调査人、审查人及签批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做到廉洁自,克己奉公。
(三)为加强贷款质量的监管。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指导原则,对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等不良贷款应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定期召开资产分析会。
(四)公司应加强对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对发现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建立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划分信贷员各岗位的职责。
1.因调査人初审失误,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因贷后检査不力,未能及时发反映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调査人负责;2.审査人员在审査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或对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把关不严,罾贷关系缺乏法律效力,对信贷员反映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而造成失误的,由审査人员负责;3.总经理不采纳贷款审査委员会意见,主观意志导致审批失误;对信贷部门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总经理负全责;4.各信贷人员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贷款本息损失的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离信贷岗位,因受贿等违法行为,给贷款造成损失的除按规定了以经济处罚外,一律开除,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5.建立离职审计制度。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信贷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和权限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后,方能办理离职手续。
六、附则本办法由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公司成立之同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