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请依法解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复冻结中国民生银行原股东股权的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请依法解决昆明市中级
人民法院重复冻结中国民生银行原股东股权的函
文号:银办函[2001]166号颁布日期:
2001-03-28 执行日期:200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2001年3月27日,中国民生银行向我行紧急反映: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2日重
复冻结了该行原股东昆明建华企业集团价值620万元的股权(该院冻结时仅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办理了登记手续)。

虽经该行多次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就其冻结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并出具了相关材料,但该院至今仍未将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冻结手续予以解冻,致使该行
无法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据中国民生银行反映:昆明建华企业集团的全部股权已于1999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
人民法院冻结(该院冻结时在我行办理了登记手续)。

后在北京市二中院、昆明市中院的主持下,
经申请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昆明建华集团协商同意,并报经我行批准,该股权
已转让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东山东泛海集团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转让款全部用于偿还所欠债权人
中国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的债务。

中国民生银行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董事会,根据证监会《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规则(第7
号)》规定,该行必须在董事会闭会次日披露信息,包括披露银行营业执照号码,如该行不能按
规定时间披露信息,将受到证监会处罚,给该行造成不良影响。

鉴于此,特商请贵办依法处理昆
明市中院重复冻结的合法性问题。

附:中国民生银行《关于恳请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解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查封我行股权的函》
(民银函[2001]第010号)(略)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1.03.28,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1
第1页共2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