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旅游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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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旅游合同(精选3篇)
旅行社旅游篇1
乙方(旅行社/受托人):
甲方(旅游者/委托人):
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说明
一、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旅游者亲自签章,并加盖旅行社公章(旅游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文本条款的修改或未尽事宜的约定,可在文本中明确,或经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五、本文本仅适合于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使用。

甲方(委托人/旅游者):
乙方(受托人/旅行社):
旅行社旅游合同篇2
委托旅行社(组团社):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旅行社(地接社):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关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旅行社委托合同书:
一、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经营资质
甲方: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设在: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责任险:_______________承保公司: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注册号码: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设在:____________法人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责任险:_____________________承保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确定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并签订旅游合同书。

2、负责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确定旅游价格并收取旅游款。

负责向乙方支付旅游款,实行公对公账户,依法纳税。

3、根据与旅游者或组团社确定旅游行程的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向乙方提供旅游行程确认件,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四、乙方的责任
1、根据甲方旅游行程确认件的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做出向甲方回复是否接团的确认件,由经办人签名或加盖公司印章。

2、根据甲方旅游行程确认件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及其标准,履行其责任。

3、负责向甲方收取旅游款,实行公对公账户,依法纳税。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所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

就《旅游行程表》事项告知游客并签订组团合同。

有义务告知地接社名称及游客购买游客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甲方有权利向乙方了解地接方服务接待质量情况并有义务协助、配合地接方共同解决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

3、为提高服务质量,甲方应配合乙方做好每月旅游服务质量意见信息反馈表的填报(由经办人签名或加盖公司印章)。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来执行。

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旅游行程确认件内容及其服务标准是乙方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依据,同时该确认件也是双方之间的对单团的委托接待协议。

2、有义务使组团社及旅游者知晓旅游地区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安全事项。

3、为提高服务质量,乙方应与甲方做好每月旅游服务质量意见信息反馈表的填报(由经办人签名或加盖公司印章)。

七、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旅游行程确认件内容及其服务标准,造成旅游团(者)损失或伤害,承担其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不履行甲乙双方确认的旅游行程确认件内容及其服务标准,承担其赔偿责任。

八、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
1、因甲方原因变更行程或因甲方提供给游客的行程、标准与乙方所确认的旅游行程不一致,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游客对旅游行程途中服务质量的投诉,乙方应积极配合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经济赔偿责任
1、如属游客原因,造成自身和他人损失至使该团行程延误,除承担自身损失还应承担给甲、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餐饮、住宿、交通、景点、导游服务缺陷,涉及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应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
相关规定对游客进行赔偿。

3、因乙方违约,游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依据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处理。

4、因甲方工作过失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属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由甲方承保公司负责赔付。

5、因乙方工作过失造成旅游者的损失,属旅行社责任保险赔付范围内的由乙方承保公司负责赔付。

6、因游客自身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意外伤害或财产损害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甲、乙、游客三方应采取补救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低程,并共同配合当事人向承保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公司索赔(如游客没有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造成的损失,游客自行承担)。

十、团款或旅游款的结算:团款或旅游款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实行对公帐户;禁止任何团款或旅游款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的行为。

如涉及乙方经济赔偿责任,按旅游所属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议内容处理。

甲方不得以其为借口恶意拖欠乙方团款或旅游款的结算。

(一)、团款或旅游款实行全款接团的方式,即:甲方必须全额支付旅游团的地接费用,乙方才对甲方委托的旅游团进行地接操作。

(二)、团款或旅游款实行预先支付50%的接团的方式,即:甲方必须在双方确认旅游团队后并且在该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支付该旅游团团款的50%的地接费用,乙方才对甲方委托的该旅游团进行地接操作;并且余款50%必须在该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前三天内一次性付清。

(三)、团款或旅游款实行预先支付70%的接团的方式,即:甲方必须在双方确认旅游团队后并且在该旅游团队出发前一天支付该旅游团团款的30%的地接费用,乙方才对甲方委托的该旅游团进行地接操作;并且余款30%必须在该旅游团队行程结束前三天内一次性付清。

(四)、团款或旅游款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起,进行月结算。

具体时间为次月日至日为甲方结清上月所欠团款。

超过次月5日,甲方应写出不能按时付款的情况并自次月6日起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货款利息计算标准,支付给所欠乙方团款或旅游款(利息)或违约金。

十一、合同附件
1、旅游行程确认件原件或旅游行程传真确认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游客签署的旅游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证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合同一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旅游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参加由乙方组织安排的旅游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签约共识及条件
l、本合同加盖乙方合法注册登记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乙方已按国家规定购买旅行社(国际社)责任险。

乙方已向甲方介绍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交通工具意外险的情况,甲方可自主确定自行购买或委托乙方代购。

如甲方不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与损失。

3、合同附件一《行程单》和附件二《旅游安全须知》作为本合同的一部份,经甲、乙双方签约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甲方应向乙方财务部门直接交纳旅游团费或转帐、汇款至乙方对公帐户;无乙方提供的加盖合法备案“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专用章”与“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凭据,甲方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乙方的从业人员个人,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负,而与乙方无关。

5、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3)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出境游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B、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C、住宿费;
D、餐费(不含酒水费);
E、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F、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G、导游服务费;
H、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I、旅行社(含境内外地接社等)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B、办理离团的费用;
C、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D、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E、境外小费;
F、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
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4)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5)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6)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或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7)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8)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在境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9)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在境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1)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2)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出境游的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3)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条:旅游线路、行程与标准(须作选择的,以打√作为确认)
1、本旅游团团号: ;人数为:成人:儿童(不满14岁):。

2、旅游线路:。

3、旅游团集合始发地在: ;旅游结束散团地在: ;
4、旅游团出发时间:年月日。

结束时间:年月日,
共天,酒店住宿夜。

5、地接旅行社信息(必填信息)
A、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B、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C、地点: ;旅行社名称: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6、旅游行程、服务接待标准及其他合同上未列明的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内容以合同附件一《行程单》上
所列为准。

7、游览景点包含的是:第一道大门票(景点不收门票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若景区管理部门
规定必须使用景区游览车、索道的,由甲方自行付费(景区不收游览车费、索道费或甲、乙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

8、保险:
乙方已提示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甲方可以做以下选择(以打√作为确认):
A、□委托乙方购买:□国内、□出境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最高保额为(大写) ;
保费:元/人。

(注:旅行期间所有意外伤害事故由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条款承担)
B、□自行购买;
C、□放弃购买。

9、导游服务(出境旅游均派领队)
派全程陪同□ 不派全程陪同□
10、特别说明:本条款内容在签约时尚未明确或需要变更的,以《行程单》、《出团通知》、《补充协议》、《情况说明》等经甲、乙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准。

第三条:旅游团费与付款方式
1、旅游团费:
成人团费: /人,儿童团费: /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必填信息):元/人。

其他费用:。

合计:(大写) (小写)¥。

2、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付清
□分期付款: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预付团费(大写) 。

(小写)¥,余款于年月日前付清。

乙方帐户:开户名称:南宁海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琅东支行。

账户:
3、旅游团费包含的服务内容为:本合同及附件所列明的包含内容。

旅游团费不包含的内容如下(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A、甲方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B、甲方办理离团的费用;
C、甲方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D、合同未约定由乙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E、行程中甲方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托运费;洗衣费;通讯费;饮料、酒类费及其他个人消费;个人娱乐费用;小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旅程中因为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其他甲方的
个人费用等;
F、国家或地方政府政策性、季节性上浮价格所增加的费用;
G、未按成人标准全额收费的儿童(含婴幼儿)的酒店床位、火车卧铺、景点门票等费用;
H、酒店内单人住宿的房费差;
I、甲方因违法、个人伤病及其他因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滞留,服务内容变更的相关费用;
J、本合同及附件中注明包含内容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合同变更、转让、解除
1、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就有关变更事宜约定明确。

为保证团队旅游顺利进行,经全体团队成员签字同意,或在单位统一组织的团队中经随团单位领导或领队签字认可,乙方有权变更合同内容。

2、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

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经向甲方做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3、发生本条款第2条情形:
A、合同解除的,乙方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
B、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C、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80%;
D、造成甲方滞留的,因此增加的食宿及其他个人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方承担80%。

4、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
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 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甲方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5、乙方招徕组团旅游,因未达到人成团的,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境内旅游提前7日,
出境游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6、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已产生的实际费用及必要的善后费用后,将余
款退还甲方,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A、甲方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B、甲方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C、甲方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D、甲方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E、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F、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与行程单及相关附件,若有不明之处有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向乙方咨询,并已确认本合同与附件中无指定购物及另付费项目的内容;
(2)有权对乙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及时更正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3)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及赔偿责任;
(4)有权拒绝未协商一致或者未经甲方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乙方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5)有权拒绝乙方的违规转团、拼团行为;
(6)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7)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8)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9)甲方应提前报名参团,签定旅游组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团款,旅途中甲方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其他需要的有效证件(儿童须提供户口本)。

甲方提供报名所需的证件及相关资料以及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因甲方证件或所提交的材料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顺利出行或乙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服务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出境旅游须向乙方提交能有效使用的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10)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本次旅游,并有义务在签定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比如有特殊病史、身孕)如实告知乙方,否则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因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甲方承担。

鉴于甲方的健康或其他原因,乙方有接受报名与否的权利;
(11)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各种证件,个人财物及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保管而损坏或丢失、被盗抢的,责任自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2)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循团队纪律,按期随团往返并有责任配合乙方工作以保证完成本次旅游。

如甲方不遵守纪律,滞留不归,严重干扰团队正常运转或因乙方服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后采取过激行为,如拒绝入住酒店;拒绝上车、登机、登船、出入境等,造成自身损失的后果自负,造成乙方或团队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
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14)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15)因甲方要求调整行程及服务项目标准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相应的书面说明或说明凭证,以利于乙方开展工作,保证团队顺利完成旅游行程;
(16)甲方不得要求和参加违反法律法规的旅游项目。

甲方擅自参加此类项目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

甲方不得采取各种方式,强迫乙方提供合同外的其他服务内容或强迫乙方改变约定的团队行程;
(17)旅游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乙方违约的,在乙方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甲方应予配合,否则造成扩大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8)甲方有义务严格遵守团队行程活动的时间安排,特别是集中、集合时间,以免延误行程。

如不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集中、集合地点导致误机(车、船)及其他旅游服务内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19)甲方若为单位统一组团并以单位的名义签定本合同的,则甲方有义务让团队成员详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团队成员遵守与执行合同约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全部旅游费用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3)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身份证及其他旅行所须证件、健康等信息资料,若甲方提供虚假材料或健康状况不适合参加旅游团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参加旅游团队;
(4)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甲方配合;
(5)有权要求甲方遵守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拒绝甲方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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