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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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境边防检查⾏政处罚实施办法
颁布⽇期:2002-04-28
执⾏⽇期:2002-07-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出⼊境⼈员违法⾏为及处罚
第三章出境⼊境交通运输⼯具违法⾏为及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出境⼊境边防检查⾏政处罚⾏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出⼊境秩序,保障出⼊境⼈员和交通运输⼯具负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有关出境⼊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对违反出⼊境边防检查法律、法规,应当给予⾏政处罚的⾏为,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边防检查⾏政处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适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章出⼊境⼈员违法⾏为及处罚
第四条未持出境⼊境证件的,阻⽌出境⼊境;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内地居民⼊境未持出境⼊境证件,但有其他证明、材料能够证实本⼈⾝份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后,准予⼊境;⼤陆居民赴台湾后遗失赴台证件的,能够出⽰⼤陆居民⾝份证件或者能够证实确为赴台⼤陆居民的,准予⼊境,不予处罚;
(⼆)随船⼯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阻⽌登陆,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持⽤⽆效出境⼊境证件的,阻⽌出境⼊境;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境或出境:
(⼀)内地居民持⽤过期出境⼊境证件,或者持⽤《往来港澳通⾏证》、《往来⾹港澳门特别⾏政区通⾏证》超过签注停留期限要求⼊境的,处罚后准予⼊境:过期不超过10⽇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11⽇以上不超过30⽇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以上不超过90⽇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过期91⽇以上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内地居民持⽤以上证件在⾹港、澳门逾期停留,⾹港、澳门出⼊境管理机关已予延长停留期限或者已被⾹港、澳门出⼊境管理机关处罚的,准予⼊境,不予处罚;
(⼆)港澳居民持⽤过期出境⼊境证件,要求出境的,处罚后准予出境:过期不超过30⽇的,处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过期31⽇以上不超过60⽇的,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过期61⽇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法取得的出境⼊境证件的,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收缴所持证件。

对其中要求⼊境,能够证实中国内地居民⾝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境;对港澳台、外国籍⼈员要求出境,能够证实⾝份的,给予处罚后准予出境;对⾃称是境外居民,但48⼩时内难以查清真实⾝份的,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应予接收处理;
(四)随船⼯作的港澳台、外国籍员⼯持⽤过期、破损(不能认定本⼈⾝份)、我国不承认或者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出境⼊境证件要求⼊境的,阻⽌登陆,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持⽤他⼈出境⼊境证件,⾮法出境⼊境的,阻⽌出境⼊境,按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中国公民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处5⽇以下拘留;对外国⼈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处3⽇以上10⽇以下拘留。

第七条在⼝岸限定区域内,逃避边防检查偷越国(边)境的,依照《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规定,处5⽇以上10⽇以下拘留,单处或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条台湾居民超过签注许可的停留期限,在⼤陆逾期居留要求出境的,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按每逾期1⽇处100元的罚款后放⾏。

第九条外国⼈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按每⾮法居留⼀⽇处500元,总额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后,准予出境:
(⼀)出境时超过签证或居留证件许可的停留期限的;
(⼆)持⽤特区签证,超越规定活动范围从特区以外⼝岸要求出境的;
(三)国际航⾏船舶的员⼯及其家属未办理签证,超出所在港⼝城市活动的;
(四)办妥直接过境⼿续后,⽆不可抗拒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离境的;
(五)免办签证进⼊规定的地区,未在规定时限内离境,或者超越范围从规定地区以外⼝岸要求出境的;
(六)办理临时⼊境⼿续后,出境时仍未补办签证的。

第⼗条持⽤涂改的出境⼊境证件的,阻⽌出境⼊境,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但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处罚后,可准予出境或⼊境:
(⼀)内地居民持⽤涂改⾮⾝份资料内容的证件⼊境的;
(⼆)港澳台居民持⽤涂改证件或签注有效期内容的证件出境的;
(三)外国⼈持⽤涂改签证有效期限的证件出境的。

对前款(⼀)、(⼆)项情形,还应当收缴当事⼈所持证件。

第⼗⼀条持⽤伪造的出境⼊境证件,或所持证件上有伪造的签证以及边防检查验讫章印迹的,阻⽌出境⼊境,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中国公民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处5⽇以下拘留,对外国⼈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处3⽇以上10⽇以下拘留;对⾃称是港澳台居民、外国⼈,但48⼩时内难以查实真实⾝份的,暂不作处罚,移交边防检查站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处理。

第⼗⼆条协助他⼈⾮法出境、⼊境,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三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有⾮法所得的,没收⾮法所得:
(⼀)为⾮法出⼊境⼈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应付检查技巧或者提供送⾏、接应便利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为他⼈提供伪假出境⼊境证件、提供⼝岸限定区域通⾏证件,或者实施其他协助他⼈⾮法出境、⼊境⾏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境证件的外国⼈或者协助外国⼈进⾏⾮法出⼊境活动的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七、四⼗九条规定,收缴证件并没收⾮法所得,并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涂改出境⼊境证件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3⽇以上5⽇以下拘留;
(⼆)转让出境⼊境证件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5⽇以上8⽇以下拘留;
(三)买卖出境⼊境证件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8⽇以上10⽇以下拘留;
(四)伪造出境⼊境证件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8⽇以上10⽇以下拘留。

第⼗四条对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涂改出境⼊境证件的,处以3⽇以下拘留;
(⼆)转让出境⼊境证件的,处以3⽇以上5⽇以下拘留;
(三)买卖出境⼊境证件的,处以5⽇以上8⽇以下拘留;
(四)伪造出境⼊境证件的,处以8⽇以上10⽇以下拘留。

第⼗五条对编造情况,提供伪假证明,或者以⾏贿等⼿段,获取出境⼊境证件的中国公民,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5⽇以下拘留。

对所持证件予以暂扣,寄送发照机关处理。

第⼗六条使⽤交通运输⼯具运送他⼈⾮法出境⼊境,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依照《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处15⽇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擅⾃携带或者托运枪⽀、弹药出境、⼊境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四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携带枪⽀、弹药⼊境,未经枪⽀管理部门批准的,阻⽌枪⽀、弹药⼊境,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枪⽀管理部门批准,⼜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携带枪⽀、弹药出境,未经枪⽀管理部门批准的,没收枪⽀、弹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枪⽀管理部门批准,⼜不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没收枪⽀、弹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枪⽀、弹药⼊境、出境,经枪⽀管理部门批准,但未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登记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补办登记⼿续后放⾏。

第⼗⼋条未经批准进⼊⼝岸限定区域,或者进⼊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岸管理秩序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未持⼝岸限定区域通⾏证件,擅⾃进⼊⼝岸限定区域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持⽤⼝岸限定区域通⾏证件,超过许可范围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境⼈员不按规定候检,扰乱边防检查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四)未持或持⽤⽆效登轮证件,擅⾃登攀外国籍船舶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五)登外轮后扰乱船舶监护、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境⼊境的机动车辆在⼝岸限定区域内不按规定停放的,对其驾驶员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妨碍⼝岸出⼊境通⾏秩序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岸限定区域内,有其他扰乱⼝岸出⼊境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侮辱边防检查执勤⼈员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五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条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登陆、住宿的台湾、外国籍船员及其随⾏家属,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五条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未经批准,擅⾃登陆或住宿的,给予警告或者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办理登陆⼿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时以下的,给予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2⼩时以上4⼩时以下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4⼩时以上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办理住宿⼿续后逾期返回船舶,超过规定时间24⼩时以内的,处以100元罚款;超过24⼩时以上72⼩时以内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超过规定时间72⼩时以上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出境⼊境交通运输⼯具违法⾏为及处罚
第⼆⼗⼀条出境⼊境的交通运输⼯具载运不准出境⼊境⼈员,偷越国(边)境⼈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境证件的⼈员出境⼊境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六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具负责⼈作出以下处罚:
(⼀)载运持⽤伪造、涂改或者⽆效出境⼊境证件⼈员⼊境出境的,每载运⼀⼈,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载运未持出境⼊境证件⼈员⼊境出境的,每载运⼀⼈,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明知是不准⼊境出境⼈员仍予载运的,每载运⼀⼈,处以10000元罚款。

第⼆⼗⼆条出境⼊境的交通运输⼯具离、抵⼝岸时,未经边防检查站同意,擅⾃出境⼊境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具负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强⾏出境⼊境或者擅⾃出境⼊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出境⼊境交通运输⼯具负责⼈未按照规定向边防检查站申报员⼯、旅客和货物情况的,或者拒绝协助检查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七条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
(⼀)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不申报的,处以2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
(⼆)不如实申报员⼯、旅客及货物情况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出境⼊境交通运输⼯具在⼊境后到⼊境检查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作⼈员、装卸物品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七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具负责⼈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上下不准⼊境出境⼈员、⾮法出⼊境⼈员或者装卸违禁物品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出境⼊境交通运输⼯具在中国境内不按规定路线⾏驶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具负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外国籍船舶未经许可停靠在⾮对外开放港⼝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对交通运输⼯具负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搭靠外国籍船舶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条规定,分别对交通运输⼯具负责⼈作出如下处罚:
(⼀)未持《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持⽤⽆效《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持⽤涂改、伪造的《搭靠外轮许可证》搭靠外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搭靠外轮进⾏不正当活动或者屡次违规搭靠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条出境⼊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对外开放⼝岸以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的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驶⼊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依照《出境⼊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三⼗九条规定,对其负责⼈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由于以上⾏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实施办法中下列⽤语的含义为:
“出境⼊境证件”是指:护照或代替护照使⽤的国际旅⾏证件、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效的出境⼊境证件”是指:破损(不能辨明⾝份)、过期或被宣布作废的护照、证件、签证、签注,以及我国不承认的护照、证件和⾮法取得的护照、证件、签注等。

“伪造的出境⼊境证件”是指:全部伪造的出境⼊境证件和采取涂改项⽬、拆装证件的资料页或签证页、揭换照⽚、伪造签证、伪造边防检查验讫印章或者其他印章等⼿段变造的出境⼊境证件。

出境⼊境⼈员所持的出境⼊境证件中,只要有⼀项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即被视为持⽤伪造的出境⼊境证件。

“他⼈的出境⼊境证件”是指:冒名顶替他⼈,持⽤的⾮本⼈所有的出境⼊境证件,以及照⽚虽是本⼈的,⽽资料却系他⼈的出境⼊境证件。

“逃避边防检查”是指:采取迂回、藏匿等⽅式躲避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法出境、⼊境的⾏为。

“协助他⼈⾮法出境⼊境”是指:为他⼈提供伪造的出境⼊境证件、引带他⼈⾮法出境⼊境、为⾮法出⼊境⼈员指点作案路线、传授作案经验、提供送⾏、接应便利,提供⼊出⼝岸限定区域便利或者实施其他协助他⼈⾮法出境、⼊境的⾏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但对分段连续记数中的重叠数字,“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2002年7⽉1⽇起施⾏。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2.07.01,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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