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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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0年04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办事指南

项目资本金办事指南

重庆北部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办事指南区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便于你们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有关手续,我局编写了以下有关资料供你们参考。

如有不明之处,请咨询工作人员。

地址:北部新区新科国际A栋511室。

电话:67463831。

经办人:胡红薇。

谢谢。

重庆北部新区建设局二○一四年十月一、项目资本政策依据《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渝建发【2014】82号)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和项目资本金使用进度安排计划时应提供的资料(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二)初步设计批复;(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指标核算书);(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配套费缴存手续(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确认书;(七)项目资本金使用计划申请表。

(八)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直接发包情况确认书。

上述资料除第(六)和第(七)项为原件外,其余应出示原件留下复印件。

三、可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选择的监管银行(一)交通银行重庆分行北部新区支行(二)兴业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三)光大银行星光支行(四)民生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五)建设银行(渝北支行经开园分理处)(六)华夏银行(北部新区支行)(七)招商银行北部新区支行(八)浦发银行重庆分行(九)中信银行重庆分行两江支行资本金存入后请提供:监管协议1份(原件)、存入证明1份(银行提供原件)、进账单1份(验原件收加盖鲜章复印件)。

四、项目资本金存入计算基数的确定项目资本金存入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核定。

若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开发项目建设总投资额与开发项目应发生的建设费用相差较大的,可申请对项目建设总投资额进行重新核定。

五、项目资本金的确定企业应存入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存入比存入比例: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存入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入比例为30%。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完善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守信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和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是指以建设阶段为重点的包括行业规章制度建设、企业信用信息采集与发布、企业信用状况测评、企业信用人员培训、企业信用行为奖惩等在内的系列工作.通过信用体系建设专网和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与共享,全社会共同参与,并以此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黑名单"制度。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项目信息和诚信行为记录信息。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以下简称日常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应建立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采集、审核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测评并公开.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审核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日常管理信息以及项目建设中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建设阶段信息和其它信用信息.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与注册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承诺书》,定期登录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及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并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等信息,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区域内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信息和评价信息,并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4号]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4号]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8•【字号】渝府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52号)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7]9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国有控股或参股单位、集体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投资项目,均实行资本金制度。

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公益性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外商投资项目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凡属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二、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投资项目总投资指该项目按动态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

具体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三、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资本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

下文是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一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资料,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一样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状况,务必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局《资金管理办法》及《预算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集中管理、统一使用、以收定支、加快周转、开源节流、提高效益。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即项目工程款回收后全额转入公司(本办法均指公司或分公司)帐户,项目各项支出由公司按计划统一支付,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

对远离公司所在地单独开设银行帐户的项目,则由公司根据审定的资金需用计划划拨给项目,由项目按计划支付。

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资金回收及使用的日常工作,向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6【实施日期】2018.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8年7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一、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注册资本”。

二、对《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人持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营业。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拥有船舶的艘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随船携带。

”(二)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航十五日前向社会公布客船票价,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或者违规船舶,可以解除违规船舶动力,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或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而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或水路运输服务;“(二)利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从事长途客运、液货化学品运输、成品油运输、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经营;“(三)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超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四)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再具备规定经营条件,航运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责令其停业,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拒不整改或拒不停业;“(五)将营运船舶租赁给不具备资质条件者经营;“(六)利用年审不合格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7.02
•【字号】渝发改投资〔2021〕804号
•【施行日期】2021.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投资〔2021〕804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现转发你们,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2日。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的筹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合理筹集资本金。

第六条资本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不得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章资本金的使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本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资金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资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本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十条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项目成本,不得挪用资本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委报送资本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委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9•【字号】渝府办发〔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5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9日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级预算管理,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市级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转移支付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部门预算、财政直编预算组成。

第三条凡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编制第五条市级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市级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

对所有政府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政府债务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收入征管部门要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科学编制收入预算。

市级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公平高效。

对所有政府支出应按保障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提高基本民生水平、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并根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保障重点统筹安排。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现将《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先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条件,集中资金加快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遵循痊愈国家和市产业政策,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下列项目中确定的骨干项目:(一)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科技含量高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骨干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计划部门提出列为下一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申请。

市计划部门收到申请后,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逐步建立统一协调,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市重点项目管理体系。

市重点建设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市重点建设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并会同有关方面协调完成重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报批程序。

市重点建设资金筹集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实施市重点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重点建设资金以位,并受市政府委托对提供建设资金单位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重点项目的施工条件,对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施工质量等实施监督检查。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企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企业)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协议书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甲方(委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乙方(受托方、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与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银行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的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托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概述(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

(二)乙方受甲方委托,按照本行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签订的《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的约定,监管本协议项下的项目资本金。

第二条本协议项下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委托监管专用账户户名:;委托监管专用账户账号:;监管项目资本金总额(大写):人民币(万元)。

第三条托管方式项目资本金托管银行对托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应设置监管专用账户管理。

第四条托管程序和要求(一)开立监管专用账户甲方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及银行要求的其他开户申请资料向乙方申请开立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并预留印鉴。

(二)项目资本金存入乙方为甲方开立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后,甲方按照《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的要求按期将应监管项目资本金全额存入监管专用账户。

项目资本金到账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出具《项目资本金到账证明》(见附件)。

项目资本金电子监管系统建成后,乙方不再向甲方出具《项目资本金到账证明》。

乙方不得将发放给甲方的按揭贷款或甲方的其它资金等转入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

项目资本金监管专用账户里项目资本金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

(三)项目资本金使用甲方在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时,除提供银行结算规定的使用手续外,还须向乙方提交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乙方在对《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的真实性及其他支付凭证手续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及时按《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载明的使用金额为甲方办理转账支付。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管理原则】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或者制定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监管手续办理相关示范文本;(二)建立和维护项目资本金监管信息系统;(三)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四)负责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五)宣传和贯彻执行项目资本金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非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权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项目资本金监管规范性文本的领用和发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总规模确定】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与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之和为准。

第七条【监管银行确定】从事项目资本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分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线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资本金监管的规定,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一、引言房地产开发项目是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吸引投资的热门领域之一。

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模庞大、投资风险高等特点,资本金的监管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探讨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相关问题,包括监管目的、监管机构、监管措施等。

二、监管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开发商按照约定的资金使用规则进行资本金运作,防止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资本金监管还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无效竞争、恶性竞争的出现。

此外,资本金监管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

三、监管机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由相关部门负责,通常包括房地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机构等。

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及规定,监督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本金运作情况。

金融监管机构则负责对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资金运作等进行监管和审查,防范金融风险。

四、监管措施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管,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应加强对资本金的准入管理,对资本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其次,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将资本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资金运作活动的监管,例如要求开发商按规定时间和比例使用资金,制定资金使用报告制度等。

另外,监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资金运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发现资金问题的情况下,应及时启动相应的监管机制,例如冻结资金、追查责任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资金监管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五、监管效果评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的效果应进行定期评估。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情况、市场秩序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监管政策和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近年来,房地产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越来越多的公司涉足房地产开发行业。

为了控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风险,国家建立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资本金监管制度不但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机制,也是企业自身稳定运作的重要保障。

第一、资本金监管的概念及意义资本金监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本金强制性缴存制度,将其募集的资金分别存放在指定的独立存款账户中,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确保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合法、规范,以确保企业健康稳健运作。

资本金监管的意义在于:1、保证房地产企业金融风险的可控性。

在房地产开发中,涉足的金额巨大,如果没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的规范,开发企业就会存在使用不同来源的资金来投入到开发项目中,甚至还存在自融或套利的情况。

一旦开发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问题,就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性,资本金监管制度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监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只有严格遵守整个监管制度,才能够获得社会的信任。

监管机构也将企业的资本金监管情况记录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以便进一步推广和监督。

3、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房地产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金监管制度的建立可以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保障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健发展。

若没有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将面临流动性的危机、困境融资的难题。

第二、资本金监管的内容1、缴存比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缴存比例一般为开发企业计划总投资的20%,其中应当用银行托管的方式,存放在开发企业指定银行的独立存款账户中,不能进行挪用。

2、缴存期限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缴存期限一般为20%的缴存金额需再在企业用地签定土地合同的之前按规定存款,剩余的80%金额则需要在通过报建或者施工合同的审批之后,按照规定的存款日期进行缴存。

3、使用范围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缴存的资本金可以用于以下的几种用途:(1)支付土地价格。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号:渝建发[2004]74号发布日期:2004-3-30执行日期:2004-3-30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项目手册》所记录的内容及每季度的房地产项目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进行考核。

第四条《项目手册》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统一印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选址意见书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开发资质证书和项目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领取《项目手册》。

《项目手册》一式两份,正本由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作为项目开发经营活动的依据,副本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办)持有,作为项目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项目手册》后,必须如实填写、记录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项目手册》应记录以下主要内容:(一)前期筹备情况。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规划、建设用地的取得、拆迁情况、设计审批等内容;(二)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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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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