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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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号】甘政办发[2011]252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2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地方机构及职责
2.4 专家队伍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队伍
3 预防和预警
3.1 信息监控
3.2 预防工作
3.3 预警及措施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处置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告
4.3 先期处置
4.4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4.5 环境应急监测
4.6 信息发XXX舆论引导4.7 安全防护
4.8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5.2 善后处置
5.3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装备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应急资源的管理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与修订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消除、减少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1.3.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
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1.3.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危害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市州界突发环境事件。

1.3.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超出事发地市州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适用于省政府及省环境保护厅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危险源排查,推进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类管理。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1.5.3 属地为主,先期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定期抽查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企事业单位应急责任的落实。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

1.5.4 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加强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鼓励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突发事件发生后,成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
挥部”),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和调度;发布环境应急橙色预警,或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环境应急红色预警,并启动环境应急响应;协调各新闻媒体及宣传部门发布权威性环境应急信息。

省应急指挥部由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

当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

2.1.2 省应急指挥部各组成部门职责
省环保厅负责组织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认为有必要参与调查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参与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期评估工作;修订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省工信委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搬迁;组织协调环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含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露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
急处置。

省建设厅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船舶污染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省水利厅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市州、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省林业厅负责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省广电局负责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舆论宣传工作。

省安监局参与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

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执行省
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3地方机构及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应对工作。

2.4专家队伍及职责
由省环保厅负责建立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应急专家库成员由科研院校和企事业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专家库成员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演练、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为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2.5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及相邻省份和国家救援力量等,必要时请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

3 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1.2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

3.1.3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2预防工作
3.2.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普查,掌握全省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和监控,并依法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从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的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虽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管理,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3.2.2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危险源;开展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定期进行演练。

3.3预警及措施
3.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4级。

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警报,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发布。

当涉及两个以上市州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由省政府根据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发布预警。

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且超过国家标准时,有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

3.3.2 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一级、二级预警时,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政府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未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并且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预警支持系统
省环保厅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3.4.1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

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

3.4.2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生态安全数据库、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3.4.3 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

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突发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 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1.1 分级响应机制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4级;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Ⅰ级)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4.1.2 分级响应的启动
4.1.21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政府负责启动特别重大(Ⅰ级)响应,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立即开通与国务院、环境保护部的通信联系;
(2)配合国务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调集有关应急力量,指导突发
环境事件的处置。

4.1.22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环境应急响应,成立省应急指挥部,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部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当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负责启动重大(Ⅱ级)环境应急响应。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3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省政府应急办和省环保厅;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

4.1.24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将情况上报市州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超出其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报请市州应急指挥机构给予支持。

企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将突发事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4.2信息报告
4.2.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州或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在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州或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一并向省环保厅报告。

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省环保厅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省环保厅同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在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州或者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可一并上报省环保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市州或者县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环保部门先于下级环保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环保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下级环保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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