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义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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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胁迫 • 指不法地向相对人表示施加压力,使之恐惧,并基
于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
• 胁迫的构成要件 1)胁迫行为 身体胁迫与精神胁迫、经济胁迫
2)胁迫人的故意 ⅰ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意思 ⅱ使被胁迫人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 3)胁迫的违法性
手段违法、目的违法、手段目的相结合的违法
3)对标的物的误解,如误认甲物为乙物而购买 《民通意见》第71条
4、乘人之危 • 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
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接受于其不利的条件的现 象。
Case A的妻子B查出患有罕见疾病,经了解手术及后
续治疗费用数额巨大,因此欲出售家中传世收藏 品,C明知此藏品价值200万元,见A的状况,只 打算出100万元购买,A再三交涉,C却始终坚持 此价格成交。A因急需用钱,只好以C提出的价格 将藏品出卖。半年之后,A因操劳过度突发脑中 风丧失辨识能力,B从他人处得知A之前将家中 藏品以极低价格出卖与C,认为其实属不道德行 为,便欲要回藏品。
(2)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8条 第2款
2、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 合同有效 •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 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意的内容赋予其效力。 2、合同无效的性质 (1)当然性 合同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地无
效 (2)自始性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 (3)确定性 确定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
3、合同无效的分类 (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后段), 如借款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利害关系人主张、第三人主 张 • 相对无效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不产生效力
(1) 附条件
《合同法》第45条第1款
(2) 附期限
《合同法》第46条第1款
• A欠B借款1万元到期,经B数次催告仍未偿还。 2008年5月,A得知B准备起诉自己,便将自己 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情者C, 约定付款期限为2009年底。B于2008年6月得知 这一情况,于2008年7月向法院起诉。
二、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 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 恶意串通与通谋虚伪表示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 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为非财产上的损害
5、显失公平 (1) 认定标准——《民通意见》第72条 1)剥离主观要件——当事人急迫、轻率或无经验 2)从结果着眼,没有考虑显失公平的原因 (2)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2)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

3)不属于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 损害他人利益等原因导致的显失公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 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 认定为借款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7条 Q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 显失公平与合同无效原因的重合
(3) 比较法 1)德国法上的“暴利行为”
“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穷困、无经验、缺乏判断 能力或意志薄弱,使其为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 作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担保,而此种财产上 的利益比之于给付,显然为不相称者,该法律 行为无效。”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第2款 • 典型行为——信用暴利(高利贷) • 效果——违反“善良风俗”无效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例外 (1)纯获利益的合同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
同 (3)法人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 • 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内心的效果意思 •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与表示 不一致
二、合同有效的特殊要件
1、法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 (1) 需要批准的 •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合同
• 涉及到核技术的出口、国防专利技术的出口、 敏感物品的出口,以及珍稀动植物资源的出口 和进口的合同
(2) 需要登记的 • 《物权法》颁布之前的《担保法》第41条
意思表示不 自由
故意的不一 致
无意的不一 致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真意保留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错误 误传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
布的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政治基 础、公共秩序、道德习惯。
Q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 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和管理性规定 • 从合同的目的与合同的内容来考虑
• A委托B前往C厂采购男装,B觉得C厂生产的女 装市场看好,便自作主张以A的名义向C订购。 C未问B的代理权限,便与之订立了买卖合同。
• A将其自行车借给舍友B使用,B因急需用钱将 自行车转卖给C。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合同
一、概述
1、合同效力未定的意义 • 合同欠缺有效要件,属“浮动的有效”。 • 效力未定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的合同 2、追认 • 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人权人追认后有效 • 追认属单方法律行为,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 3、效力未定合同的发生原因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 (1) 受害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
• 危难处境是指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或不愿遭受的 不利状况,急迫需要是指由于特定的事情而发 生的急需满足的状况
(2) 行为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提出 苛刻条件
“利用”,即行为人主观上故意
(3) 受害人被迫接受苛刻条件签订合同 (4) 受害人因接受苛刻条件而遭受损害 “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害,也可表现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的效力概述
•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 有拘束当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 2、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
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4、当事人享有请求、保持、处分的权利,享有
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5、任何第三人不得侵害债权
《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 《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 3、撤销权的消灭(《合同法》第55条) (1) 撤销权人在除斥期间(1年)未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 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 A为15岁的中学生,因其天资聪颖,在全国的 竞赛中屡获奖项,某厂商B想让A代言其学习产 品,遂与之签订代言协议。
(3) 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效力
“依照合同法第44 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 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
2、当事人约定
6、格式条款及免责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 款无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 •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醒注意及说明义务
第四节 合同的撤销
一、合同的撤销概述 •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限制行为能力人原则上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订 立合同,若独立订立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 追认,方为有效。
1、追认权 追认权的行使,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 理人以意思表示的方式向合同相对人行使。追 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 立时起生效。
2、追认权的限制 (1) 除斥期间 (2) 相对人的撤销权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 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 权代理人承担责任。
1、本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1) 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11、12条
•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 订立时起生效。
•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 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 认。
1) 欺诈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 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 思表示的行为
2) 欺诈的故意(双重故意) ⅰ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故意 ⅱ使相对人因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 3) 因果关系
欺诈陷入错误意思表示
4) 欺诈的违法性------如何判断? (2) 沉默的欺诈——《民通意见》第68条
3、重大误解
• 重大误解,指误解人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 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 缺陷。
(1)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表意人因误解而为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须为重大误解 (2) 重大误解的种类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认买卖为赠与 2)对相对人的误解,如误任A为B而与之订立合 同
2)英美法上的“非良心性”法理 • UCC§2-302 UNCONSCIONABLE CONTRACT OR CLAUSE • 效果——非良心性条款的排除适用(无效)
三、撤销权
1、撤销权的性质——单方意思表示 2、撤销权的行使 • 通常仅以权利人向相对人为意思通知即可
如《德国民法典》第143条、《日本民法典》 第123条 ★ 我国法要求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 • 合同法第52条第( 五) 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 (1) 违反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第184条、《合同法》第214条 (2) 违反公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 于消灭的制度。 • 特征 (1) 撤销的对象,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2) 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3) 撤销权行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二、合同撤销的原因
1、欺诈 • 《民法通则》规定欺诈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合同法》将范围缩小,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的 欺诈为合同无效的原因。 (1) 欺诈的构成要件 • A想骗取B所有的价值200万的房屋,趁B年老多 病,对其编造了“此房屋风水不好,长期住下 去可能会大病缠身”的谎言,并提出“以此房 屋现在的情况,市场价也只有100万,我可以 给你120万,有了这120万就可以随便找家养老 院舒舒服服地养老了”,B信以为真与A签订了 合同。
•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 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 款算列为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 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 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 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第三节 合同的无效
一、合同无效概述 1、合同无效的语义 • 合同因欠缺生效要件,法律上不按照当事人合
4)因果关系 胁迫恐惧心理意思表示
番外篇 第三人欺诈、胁迫 •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或胁迫行为 如保证人因为受到债务人的欺诈或胁迫向债权人表示 愿意提供保证,其法律效果如何? (1) 区分模式(传统大陆法) 第三人欺诈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 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均可撤销 (2) 统一模式(PICC、PECL) 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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