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工艺期末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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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工艺》期末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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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面设计中的元素有哪些分类?
12.凸版制版中的柔性版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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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平版印刷机有哪些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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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施工范围以发包人提供经审核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或技术核定单)为依据,场地按发包人提供的格力制冷产业园(配套园区)一期平基土石方竣工图标高为准。

3.1土建及安装工程
一期范围内1-5#楼及1#地下车库基础、主体、给排水、电气、道路、室外管网、防火门等。

(最终以招标人提供审核后的施工图为准,但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除外) 3.2如承包范围或施工范围有增减,发包人将在设计交底后详细施工界面的通知中具体明确
调整,承包人不能因承包施工范围调整要求增加工程工期(范围变动较大的情况除外),如范围变动较大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工期。

本合同暂未包含的其他附属工程,发包人需委托承包人完成时,由发包人以书面方式委托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不可以拒绝。

3.3发包人有权决定标段红线范围内及红线外距离50米范围之内因设计变更、指令单涉及的
增加工程是否由承包人施工,若发包人决定将以上工程委托给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必须充分理解发包人对该委托的要求,予以配合并按时完成,价格按照合同内同类工程和合同约定条款计取。

若承包人拒绝接受发包人指令,发包人有权将该项工程委托给其他承包单位施工,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向承包人索取违约金。

3.4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

承包人应研究其
它文件及工程现场,特别是通过审阅图纸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以现场实际交底为准。

3.5发包人有权对指定分包、指定供货或独立工程进行随时调整,有关之费用按合同条款之
规定计算。

承包人不会因此之安排而提出价款及工期之索赔。

4.专业分包工程
4.1下列专业分包工程为市政配套单位垄断或发包人认为应当指定分包或独立施工的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单独分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也可由承包人分包,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分包,承包人均应作好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

4.1.1二次精装修工程;
4.1.2智能化工程;
4.1.3园林景观工程
4.1.4外墙装饰工程;
4.1.5空调系统;
4.1.6生化池工艺设计及安装工程;
4.1.7电梯供应及安装分包工程;
4.1.8消防工程
4.1.9燃气工程
4.1.10灯饰工程
4.1.11车库专业装饰系统工程
4.1.12变配电房低压配电柜及以前部分由发包人独立分包,承包人提供配合及高压进线通
道;
其他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分包工程;
4.1.13发包人有权增加、减少、拆分、合并上述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偿
要求。

4.2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的关系及责任
4.2.1承包人应当免费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所需合理设施,包括:
4.2.1.1合理的临设场地、正常的施工通道并保证其完好畅通。

4.2.1.2应当同意分包单位使用任何属于承包人在施工场地上架设而仍未拆除的爬梯
及脚手架,并对其安全及稳固性负责,上述爬梯及脚手架拆除前须报送发包人同意(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进度计划、考虑分包施工的合理时间作为拆除时间界定)。

4.2.1.3为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必须的、必要的垂直运输。

4.2.1.4提供必须的卫生设施及工地上应配置的其它设施共同使用。

4.2.1.5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或线给指定分包单位。

4.2.1.6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接口以后由分包单位负责并单独挂表计量,损耗按
用量分摊。

4.2.2承包人必须对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工程工期进度负全责,承包人在进行工程总体工程
计划安排时,应综合考虑总、分包工程的合理施工时间、工作面交接及工序交叉,以确保本工程在总、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竣工。

4.2.3承包人必须对本工程的所有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安全保卫进行监
控,承担总承包责任,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安全保卫等达到国家规范及分包合同规定的要求。

4.2.4承包人须在混凝土浇筑及其他隐蔽工程施工隐蔽前三天通知分包单位并给予分包单
位足够的施工时间进行分包工程施工,因承包人失误导致的分包工程漏、错由承包人负责,因分包单位失误导致的分包工程漏、错由分包单位负责。

4.2.5承包人应在监理指导下组织总包工程与分包工程、分包工程之间的工作面交接及工
序质量验收。

工作面交接及工序质量验收合格之前的质量整改由上道工序施工单位负责,工作面交接及工序质量验收合格之后的质量整改由接手单位负责。

未组织工作面交接及工序质量验收导致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4.2.6分包单位须在分包工程完工时清理好分包工地及分包工程,施工垃圾堆放于承包人
指定的地点由承包人清除。

4.2.7在工程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须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完成垃圾清运及现场清
洁。

4.2.8总包管理费及总包配合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总承包人不得再向指定分包单位
或独立施工单位收取相关配合费。

4.2.9承包人须配合、协助分包单位办理工程保险、验收移交手续、收集整理竣工资料并
统一归档,承包人须负责工程质量备案及工程档案的办理。

4.3总包与分包单位的分工
总包与所有分包单位关于预留洞的详细分工及要求如下:
4.3.1总包只负责负责门、窗、箱体、风口等各类孔洞预留,幕墙及其他预埋件预埋。


门、窗、箱体、风口等安装后的塞缝补洞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原则上,谁施工谁负责完成收边收口工作。

由总包及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和检查。

4.3.2组织、配合分包单位进行系统调试及单项工程验收手续的办理。

4.3.3按照确认的电梯安装图,总包完成所有电梯安装预留、预埋和设备基础施工,安装
完后由电梯公司自行对孔、洞、槽等进行填补。

4.3.4总包负责市政配套水、电工程及其他分包工程按设计预留预埋施工,预埋穿墙和穿
楼地面的套管及安装完工后对洞口进行填补;并为市政配套水、电实施单位提供必要的材料库房。

4.3.5总包负责弱电系统(如安保、有线电视、电信、火灾报警及联动等系统)按设计预留
孔洞、预埋管道附穿铁丝不穿线。

4.3.6总包负责所有安装设备(包括水泵、风机、电气控制或配电柜、发电机组等)的土建
基础施工,设备、管、线、盒等完工后由所属安装单位自行负责土建收口工作。

4.3.7总包必严格按甲方发出的设计文件预留洞的位置及尺寸。

若日后发觉预留洞的要求
与设计不吻合,承包人需负所有责任。

若因设计调整则另计。

4.3.8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必要的剔槽打眼、嵌缝补缝由总包负责。

5.工期目标
5.1总工期:开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以发包人和监理所发开工指令时间为准),竣工工期:暂定20 年月日
因甲方原因延迟开工,延迟时间在一年内,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增加费用或调整结算时的下浮比例。

(延迟时间指暂定开工时间起至发包人和监理发出开工指令时间止)。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0 日历天
6.工程质量
6.1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严格履行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2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
监理单位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法规进行监督。

6.3承包人须作好建筑质量通病防治和处理:保证屋面、厕所无渗漏、浸渍;窗和外墙无渗
漏、浸渍;上下水严格按照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作试验,保证无渗漏;楼地面、墙面不开裂、无空鼓;梁、柱、板、房间几何空间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6.4对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积极进行整改并报验,否则该部分工程量
发包人将不予以验收和办理进度款支付,并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6.5承包人完成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经过自检合格后 3 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
收到通知后 7 日内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或需要整改的,由承包人维修整改至合格(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为准)止,且工期不顺延;因此逾期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6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设计、地勘、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有关的施工验收规范,对工程整体施工质量进行竣工检查、验收、评定,施工质量一次验收合格。

6.7单位工程质量符合以下规定才能验收合格
6.7.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6.7.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6.7.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6.7.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6.7.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

6.8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6.8.1各工序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和施工单
位质量(技术)负责人、专职质监员、施工员等参加进行验收。

6.8.2分部工程质量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主管工程师和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质量
(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8.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并向项目监理
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有分包施工时,总包单位必须组织分包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包单位必须将有关竣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汇总。

6.8.4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前,应对厕所、屋面等有防水要求的作关水检验,经检验无渗
漏方可提交验收报告。

6.8.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工程验收。

6.8.6发包人因特殊情况提前使用部分工程的,从实际使用之日起(以双方签定的书面交接
日期为准),视为该部分工程已合格,承包人按保修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6.9工程资料及移交
6.9.1结构工程验收后30天内,承包人应提供完整的结构竣工资料含竣工图。

6.9.2本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承包人应按城建档案的相关要求将符合工程验
收备案条件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含各分包工程的相关资料)壹套移交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同时将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贰套及相关资料、物件(含钥匙等)移交给发包人或委托的物管公司,在发包人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作为本工程资料移交完成。

7.工程计价与结算
本条款不论何种原因,均不作任何调整及变化,且合同签定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调价文件本合同均不执行。

7.1工程计价原则:
所有工作内容(包括所有签证及设计变更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零星工程)均采用如下定额及取费标准:
7.1.1建筑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
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及2015年9月30日以前相关的配套文件。

如遇定额项目缺项时借套《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08或《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

7.1.2安装工程执行《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ADE-2008及2015年9月30日以前相
关的配套文件。

7.1.3本工程总价下浮 % ,但甲方认质核价的材料价格、甲方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的
单项工程包干单价、按实计算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不下浮。

7.1.4取费标准: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相关规定取费。

7.1.5人工费、材料费价差调整:①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安装工程等人工费按60元/工
日计算;②钢筋、商品混凝土按开工日至结构封顶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算数平均值价格下浮5%计取;③地材(水泥、碎石、砂)及其它土建材料按开工日至交付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算数平均值下浮5%计取。

④安装材料按开工日至交付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算数平均值下浮20%计取。

⑤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计取的价格包括采购费、仓管费、运费、上下车费等全部费用。

7.1.6风险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下浮比例中。

7.1.7措施费按定额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其中: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转运费及场外周转费用按基价直接费的
0.4%包干。

由承包人进行现场平面布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合理组织,发
包人不再接受此类任何签证。

技术措施费:专项技术措施在实施前由承包人报送专项方案,由发包人审核签字确认,完成后须由发包人现场确认方可计取该项技术措施费。

7.1.8基础部分的土石方成份认定:凡是做护壁部分均为土;其余均为软质岩,如发生淤泥、
流砂、孤石现场按实收方,按7.1.1条约定计价方式执行。

7.1.9定额中未包括的停水停电,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造成的停、窝工,交工前的
成品保护,材料的代用等按基价直接费的1.2%扩大包干系数包干,安装工程除外。

发包人不再接受此类任何签证。

7.1.10签证记工、零星借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计算,发包人不再
单独核定签证计工、零星借工的单价。

7.1.11挖独立基础用砌体保护,属施工措施费,不再计取费用;另外,场内土石方均不得
计取场内转运或多次转运费。

7.2总包管理费、配合费包含的工作内容
7.2.1本工程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承包人应按总分
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对这些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对合作单位进行配合,行使总包职责,负责施工现场保安和清洁卫生,施工的场地及界面移交配合,工程保修期督促分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保修等。

7.2.2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包含本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所有经发包人认可分包的
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的总包管理和配合工作。

无论发包人再确定增加、减少、拆分或合并分包项目或另行委托项目,承包人均不得再另行收取任何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

7.2.3本工程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分包工程以及发包人另行委托的工程,承包人应按总
分包的管理要求及本合同的要求,对分包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统一管理。

7.2.4本工程总包配合费按另行分包合同价扣除主材及设备后金额的1%计取。

总包配合
费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方,总承包方不得向各分包单位收取。

7.3风险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下浮比例中。

措施费按定额规定及其配套文件执
行。

7.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7.4.1根据“渝建发(2014)25号”文件,乙方承包工程内容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用为乙方在投标时中标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即为:人民币元(大
写:) 元整。

7.4.2上述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
费用,为一次性包干费用。

7.4.3安全文明施工按实结算费用:如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场地硬化处理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均已包括“风险费”中,如实际发生时,均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7.4.4乙方除按上述条款收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外,不再收取其它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7.4.5凡在施工过程中经安全部门检查,被停工整改的工程,按安全文明施工不合格处
理。

不得计取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

已付部分在结算时扣回。

7.5水电费的计取
7.5.1发包人按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采用人工施工),提供分配现场施工用电或发包
人提供的其他用电,承包人超出一般正常施工方法(如基础施工大量采用小型空压机等)造成现场供电不足,需发电或影响工程进度,由承包人负责。

7.5.2为了不受市网停电影响延误工程工期,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
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期间能正常使用。

承包人应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

发包人不对市网的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作任何签证,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延长工程工期。

7.5.3发包人指定施工用水、用电接驳点,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表,
并且承担水、电表和安装所用材料费。

发包人另行分包的工程,施工用水和用电由总包安装总表,分包单位安装分表,其水和电费由总包向各分包单位收取,总表与分表的量差,由总承包与当期在建分包单位分摊。

7.5.4总承包方的施工用水电费按发包人提供用水用电相应性质的单价进行缴纳(以收费
单位发出的缴费通知单或信息为准)。

缴纳的水电费单价与定额基价的价差不作调整。

7.6结算的办理
7.6.1基础工程:基础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承包人提交完整齐全的基础工程资
料,发包人收到后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发包人要求办理正式手续后作为结算依据。

7.6.2工程竣工结算于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全面移交给发包人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和监
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提交完整齐全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含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贰套、竣工图陆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收到承包人完整齐全的竣工结算资料后20工作日内对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必进行核对,核对完成后应在《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签字确认。

此后,承包人再补交的任何结算资料,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价款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

发包人自《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审批表》签字确认后12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共同审核完成竣工结算。

7.6.3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咨询单位对工程结算进行复核,复核时
间不超过60天,复核完成后,发包人办理材料结算和财务结算,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结算工程尾款。

若复核后双方某一方不服,该方可以再次委托咨询单位进行审计,费用由该方自行承担。

7.6.4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复核后,审减金额超
过承包人提报金额的3%(不含)时,超过3%部分的审减效益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款
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7.6.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复核后,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结算中的漏项、少计等均视为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让利,承包人不得另行要求发包人补偿或支付。

8.付款办法
8.1本工程进度款按单位工程支付。

封顶前按节点形象进度支付,封顶后按月完成工
作量的80%进行支付。

节点形象进度以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的单位工程预算金额为支付依据。

(施工过程中变更、签证不在进度款中同期支付)
节点形象进度付款表
8.2工程款的支付,其完成的工程质量必须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
确认后,承包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10个工作日内支付。

8.3 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后,付至工程
合同总价的90%,办完工程结算并经过审计后,承包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应金额发票,三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7%,留3%作为保修金。

各分部保修期满后,返还全部保修金。

8.4履约保证金的提交、退还
8.4.1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的5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提供叁佰万元的银行保函,
接到发包人开工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将贰佰万元履约保证金转入发包人指定的账户中作为本合同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8.4.2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方可支付。

8.4.3发包人退还履约保证金: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

8.4.4发包人在退还履约保证金时,有权扣除按本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而未扣除
的违约金。

8.5其它:中标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工程进度款按规定进入专用账户,
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管。

9.材料设备供应
9.1本合同工程除电线、电缆、配电箱箱体及箱体内设备、桥架、母线槽、各类阀门、各类
防火门及卷帘门的供应外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自行采购、供应。

9.2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应满足设计文件、国家规范及技术要求、行业标准要求、
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技术、安全、环保、节能要求,具有3C\CQC或环保认证证书。

对于确没有实行3C\CQC或环保认证书的材料,承包人应提供所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的质检报告。

9.3所有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除供货方提供合格的产品合格证、试验检验报告外,须
经监理及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并按国家规范、规程、规定取样进行试验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取样试验不合格,承包人除应及时告知发包人外,由承包人按规范加倍取样试验,不论加倍取样试验的结果是否合格加倍取样试验的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材料由承包人及时调运出现场,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按发包人认可的品牌、厂家进行采购、供应。

承包人采购材料执行标准、品牌、厂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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