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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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
2、安全生产事故:指职工生产工作时间,在生产工作区域内发生与生产工作有关的,经医生诊断后休工八小时以上(含八小时)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国家规定工伤范围内的事故。
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在总经理领导下,由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
4、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的其他人员,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总经理、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武装保卫、职工医院、工会等);并迅速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同时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此项工作不能迟于事故发生后24h。
5、发生事故,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在1h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的控制情况等,报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
并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或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抢救人员和财物,防止事故扩大。
6、事故发生后,必须征得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请示事故调查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
7、公司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
政府委托公司进行事故调查时,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由总经理指定调查组组长,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生产、技术、保卫、人力资源等部门组成调查组。
(2)、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出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建议,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与协调,按照安全生产职责,认真落实。
(4)、根据公司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于违犯规定,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应急处理,隐瞒不报、慌报、故意漏报或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发生伤亡事故单位在填写好《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的同时,并将医疗单位填写的伤情诊断单一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由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和报表工作。
10、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历年发生的事故资料进行整理,保存备查。
对每一起事故在调查处理结案后逐一归档。
11、伤员救治及善后处理由临时成立的医疗后勤组负责,在该小组解散时,其相关余留工作由公司企业管理部门牵头,按照公司职能部门分工交由有关部门完成。
工伤保险业务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12、本制度由公司企业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