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差旅费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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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差旅费报销规定(修订)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进一步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工作需要,对医院原差旅费报销规定作修改、补充如下:
一、差旅费的范围及管理原则
1.差旅费是指医院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等。

2.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对伙食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调剂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3.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按自然天数减去在途天数计算。

4.各职能部门(科室)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能一人办的事不派两人去,防止重复出差。

二、出差借款与报销手续
1.出差人员借款需填写“借款单”,业务人员根据出差的任务性质分别由所在科室及职能部门(如医务处、护理部、科研处等)负责人和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审批。

职能部门人员出差,由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审批。

2.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人员借款需持有医务
处长或护理部主任、分管院长签字批准的正式通知。

3.外出人员返院后应及时到财务经济管理处办理结算手续,符合规定的报销凭证由财务经济管理处出纳整理粘贴、计算,经审核会计审核后,交有关领导签字办理报销手续,对于有借款的职工,在出差返院后2个月内应到财务经管处办理报销冲借款手续,超过期限不冲借款者,其借款金额从其工资中扣除。

三、出差交通和住宿费报销标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一:表一:
1.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院领导批准,并在相关票据上签署注明“实报”字样。

2.厅局级正副职、县级正副职及正高级技术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待遇交通工具。

3.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
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见下表二:
表二:
1.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2.以上人员住宿费按规定的住宿标准凭发票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住在亲友家按住宿标准的50%补助。

四、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补助费报销标准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外出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补助费按住宿期间(扣除往返两天)计算发放,均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不得再凭据报销餐饮、交通等费用。

每人每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三:表三:
出差人员由医院、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一律不发交通补助费,因工作需要确需报销餐饮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餐饮费用凭据报销。

五、参加会议等其他情况差旅费报销标准
(一)参加会议人员
1.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往返交通费报销办法同出差人员;住会期间每天交通补助费10元。

2.会议规定交纳会务费的,医院不再发放生活补助;不交纳会务费的,生活补助标准同出差人员。

(二)进修、学习、考试人员
1.凡经单位批准脱产带薪参加省内外(不含济宁市区)各类非学历进修、学习,差旅费报销办法按如下规定执行:(1)往返交通费报销办法同出差人员;
(2)住宿费报销标准:
进修、学习时间小于3个月(含3个月)的,按每人每天30元;大于3个月的,按每人每天20元,超支不报,低于此标准的,按发票金额据实结算。

(3)伙食补助费按实际进修天数每人每天5元。

(4)进修、学习期间不发给交通补助费。

2.职工经院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考试(函大除外),只报
销直线火车硬座车费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费、最低标准的旅馆房费(不超过150元/人/天),不发给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三)支农、参加各种工作队等报销标准
1.往返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执行,只报销一往一返的交通费用。

2.生活补助:每人每天补助20元,工作单位免费安排伙食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

3.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给交通补助费。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四)调动、搬迁的差旅费报销标准
1.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3.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处理。

工作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工作人员调动同行的,其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以及行李费、家具等托运费等,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4.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五)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安置回原籍或其他地点居住的差旅费,比照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探亲路费报销规定
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除正常签字手续外,还须有人力资源处处长签字方可报销。

1.交通费
乘火车的一律报硬席座位费;乘轮船报四等舱位;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

职工探亲路费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2.住宿费
职工在探亲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但在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最低标准(不超过150元/天/人)房间床位的住宿费。

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根据以上情况据实报销。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发放的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方可报销。

5.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等
开支,均不予报销,探亲途中不发给伙食及交通补助等其他费用。

六、附则
(一)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

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发交通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浏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三)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只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不发给伙食和交通补助费。

(四)外出学习开会的所购资料要经有关科室、分管院长、院长签字方可报销,所购图书属于固定资产的,要经图书馆入库并由图书馆保存供大家学习使用。

(五)职工出差、会议期间急用购买的材料、办公用品、用于科研的药品等要分别经采购及设备管理中心会计、药品会计入库后,经有关科室、分管院长、院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六)职工参加会议、出差预订车票费需提供正式票据方可报销,进修、学习、读研期间订票费一律不予报销;订票后因公务又退票的,要写明具体原因并经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凭据报销。

(七)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出差、进修、学习、探亲等
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确属特殊情况,按以下情况办理:
1.住宿费、进修费、会务费需由原开票据单位提供原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原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本人写出丢失的详细说明,经科主任(职能科室负责人)、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报销。

2.火车票、汽车票、飞机票、招待费、订票费等票据丢失一律不予报销。

(八)住宿费、进修费、会务费、订票费等票据格式、内容以**附院(2021)普字第22号文《关于加强外来原始凭证管理的通知》为准。

(九)本办法于2021年8月1日院办公会通过,并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差旅费报销规定同时废止。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财务经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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