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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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0.19
•【字号】宁财规〔2018〕13号
•【施行日期】2018.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8〕13号江北新区财政局、环保与水务局,各区(园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环保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财政预算及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市生态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9日南京市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污染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环保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市环保部门推进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专项资金。
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依据南京市环境保护规划、各类环保专项规划、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和环保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查、批复和下达;配合市环保部门审查确定具体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资金金额;对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六条市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市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查确定具
体支持项目、支持方式及资金金额;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开展专项资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和前评价、自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国家、江苏省及南京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专项规划计划确定的环保项目和专项工作。
重点支持:
(一)环保能力建设
市级环境监测、监察、污染监控、环境信息、环境应急、环境科研规划、机动车排气监管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等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建成项目的运维等其他管理性支出。
(二)环保专项工作
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危险废物及辐射、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专项管理工作。
(三)示范引导项目
在全市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具有首创性、探索性、开创性、研究型试点示范项目。
(四)对区考核奖励
围绕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对各区(园区)完成情况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园区)统筹用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其他工作任务
国家、省和市下达的其他应由市环保部门履行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环保部门在编人员的奖金和福利,不支持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
第四章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第九条市环保部门根据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设立项目库,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市环保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项目入库标准包括政策依据、工作内容、项目可行性报告、绩效目标、工作开展进度、资金需求和使用进度等要素。
第十条市环保部门按照财政预算编制要求,根据年度环保工作目标任务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方案,纳入项目库管理的成熟项目优先保障安排。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结合年度政府财力状况,统筹各类资金来源,与市环保部门会商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同意后,市财政部门按时批复和下达。
第十二条经市人大审批通过的专项资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或追加。
确需调整追加的,由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追加调整依据,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调整追加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环保部门用款申请或资金分配文件下达预算资金指标。
市环保部门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具体办理预算执行手续。
第十四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南京市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综合考核结果运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支出进度进行监督和考核。
市环保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资金支出落实到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市环保部门定期开展项目和资金使用跟踪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市环保部门科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体系,按要求开展绩效前评价、自评价等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和绩效跟踪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和资金管理开展绩效重点
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资金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规定,确保项目如期建设完工。
未经市环保局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技术方案和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并在信用承诺书签字;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的要求,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等负责。
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分配专项资金的部门和使用专项资金单位、个人,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中央和省下达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对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南京市市级环保资金管理办法》(宁政规字〔2012〕14号)按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