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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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违法所得金额不足1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金额2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一)原文规定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收购木材数量不足6 m³或者幼树不足3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2、非法收购木材数量6 m³以上不足14 m³或者幼树300株以上不足7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3、非法收购木材数量14 m³以上不足20 m³或者幼树700株以上不足100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
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毁坏林木不足0.5m³或者幼树不足25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2、毁坏林木0.5 m³以上不足1m³或者幼树25株以上不足5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3、毁坏林木1m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毁坏林木不足2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

2、毁坏林木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

3、毁坏林木5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一)原文规定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盗伐数量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2、盗伐数量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
上不足2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3、盗伐数量0.5立方米以上不足0.8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6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6倍罚款;
4、盗伐数量0.8立方米以上不足1.2立方米或者幼树6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并处盗伐林木价值7-8倍的罚款;
5、盗伐数量1.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并处盗伐林价值9-10倍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一)原文规定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滥伐数量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2、滥伐数量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3、滥伐数量5立方米以上不足8立方米或幼树2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4、滥伐数量8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0株以上至刑事立案标准以下的,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不足10立方米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擅自开垦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公益林且面积较小,对林地原貌改变不大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恢复林地原貌,认错态度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擅自开垦其他林地不足5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3、擅自开垦公益林不足3亩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不足8亩的,可以处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4、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可以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一)原文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
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
(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以上50%以下的;
(2)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50%至85%的;
(3)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上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1)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面积的;
(2)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30%的;
(3)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50%的;
(4)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50%以下的。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一)原文规定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审核批准,非法占用不含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地且没有造成林地功能改变并能在规定时间内能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林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林地功能,认错态度较好的,登记违法行为并给予告诫,不予罚款处罚。

2、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3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不足7亩的,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7亩以上不足10亩的,处每平米20元的罚款。

3、擅自将其他公益林改为非林地,面积不足1.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面积1.5亩以上不足3.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面积3.5亩以上不足5亩的,处每平方米25
元的罚款。

4、擅自将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改为非林地的,面积不足1.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面积1.5亩以上不足3.5亩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面积3.5亩以上不足5亩的,处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一)原文规定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 m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5 m³以上不足10 m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的罚款
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10 m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一)原文规定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不足5 m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2、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5 m³以上不足10 m³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5%的罚款。

3、非法运输的木材材积10 m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5%至50%的罚款。

十三、《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1、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经检查人员示意停车能够接受检查的,处200-400元的罚款。

2、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经检查人员示意停车后拒绝接受检查的,处400-700元的罚款。

3、拒绝停车检查,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处700-1000元的罚款。

第二部分种苗管理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不足1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公斤以上不足300公斤或者劣种子2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至7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300公斤以上不足6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7至8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4、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6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或者劣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不足2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至9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至4万元的罚款。

5、生产、经营假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或者劣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0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生产、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1年生苗木不足4万株、2年生苗木不足1万株或者3年生以上大苗不足2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2、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1年生苗木4万以上不足6万株、2年生苗木1万以上不足2万株或者3
年生以上大苗2000株以上不足5000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生产、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不足2000公斤、1年生苗木6万株以上不足10万株、2年生苗木2万株以上不足4万株、3年生以上大苗5000株以上不足1万株,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生产、经营种子数量2000公斤以上、1年生苗木10万株以上、2年生苗木4万株以上、3年生以上大苗1万株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不足5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的罚款。

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3、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不足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罚款。

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经营种子数量不足200公斤的,处1000元的罚款。

2、经营种子数量200公斤以上不足500公斤的,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3、经营种子数量500公斤以上不足1000公斤的,处3000元至5千元的罚款。

4、经营种子数量1000公斤以上的,处1万元的罚款。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完全的,对应当标注的项目而没有标注的处以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万元。

2、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处1000元/项罚款,累计罚款不超过1万元。

3、没有种子标签的,处1万元的罚款。

4、依法从境外引进的种子没有中文标签的,以没有标签论处。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对于错误的标签或标明了的错误数据进行涂改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2、对被处罚后仍使用错误标签或涂改数据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3、伪造标签和试验、检验数据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制作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的,处1000元的罚款。

2、没有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以及虽然保存但不到规定年限的,处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没有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伪造生产、经营档案,篡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5、档案遗失的,按照没有建立档案处理。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罚:
1、自应当备案之日起15日内没有备案的,不承担责任。

2、虽有备案但内容不全的,处1000元的罚款。

3、虽有备案但超过了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的,处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虚假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
(一)原文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携带、运输种质资源出境的,海关应当将该种质资源扣留,并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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