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电大期末测试《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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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电大期末测试《刑事诉讼法学》试卷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是(C)
A.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B.交通肇事案件
C.侵占案件
D.诈骗案件
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诉讼模式的差别是(A)
A.混合式中的差别
B.混合式与非混合式的差别
C.纠问式与弹劾式的差别
D.弹劾式与混合式的差别
3.下列人员中,属于当事人的是(C)
A.公诉人
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犯罪嫌疑人
D.诉讼代理人
4.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C)
A.辩护人
B.诉讼代理人
C.犯罪嫌疑人
D.公诉人
5.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C)
A.15天
B.30天
C.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D.无期限限制
6.下列证据中,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应当是(D)
A.指纹
B.血迹
C.杀人凶器
D.被害人陈述
7.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D)
A.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审判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至五人,或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
C.合议庭评议意见发生分歧,应当按照审判长的意见做出决定
D.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8.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诉讼阶段是(D)
A.立案侦查阶段
B.审查起诉阶段
C.第一审审判阶段
9.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C)
A.15天
B.30天
C.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D.无期限限制
10.划分地区管辖的主要依据是(A)
A.以犯罪地为主
B.以被告人居住地为主
C.以受害人或自诉人居住地为主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11.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诉讼参与人的是(A)
A.公诉人
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犯罪嫌疑人
D.诉讼代理人
12.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的是(C)
A.公诉案件的被告人
B.犯罪嫌疑人
C.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D.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3.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只能是(C)
B.执行监视居住时
C.执行拘留时
D.执行取保候审时
14.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时,应当(C)
A.做出不起诉决定
B.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C.撤销案件
D.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15.不能采用刑事拘留措施的机关是(A)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16.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送交执行的机关是(B)
A.看守所
B.县级公安机关
C.县级人民检察院
D.罪犯所在的居民委员会
17.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B)
A.盗窃案
B.虐待案
C.绑架案
D.贪污案
18.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几个被告人共同造成的,如果有的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可以决定(B)
A.由国家代为承担赔偿责任
B.由有赔偿能力的其他被告人承担
C.以其服刑期满后的劳动所得赔偿
D.以其家庭财产赔偿
19.下列诉讼参与人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是(C)
A.刑事被告人
B.证人
C.自诉人
D.辩护人
20.级别管辖是指(D)
A.公安机关与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B.各地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C.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D.各级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拘留的情形有(ABCDE)
A.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B.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C.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D.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2.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E)
A.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
B.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D.经过多次传唤
E.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ABC)
A.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的自诉人
B.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C.反诉的案件必须是自诉案件的范围
D.反诉的案件不必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E.以上都正确
4.法定代理人包括(ABC)
A.被代理人的父母
B.被代理人的监护人
C.对被代理人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D.律师
E.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5.合议庭宣告判决的形式有(AB)
A.当庭宣判
B.定期宣判
C.邮寄宣判
D.电话宣判
E.公告宣判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刑事诉讼中的审判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
答案:侦查:是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3.立案管辖
答案: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法庭调查
答案:法庭调查:是法庭在开庭阶段结束后,通过公诉人举证,辩护人质证,以及辩护人提出证据,公诉人进行质询等方式、方法,当庭
全面审查证据和查明案件事实情节的活动。
5.不起诉
答案: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侦终结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做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1.适用逮捕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案: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是逮捕的首要条件。
这一条件应当
包含以下内容: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
②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必须已有查证属实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以及实施多次犯罪行为中的一次犯罪行为的,均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是指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可能对犯罪人适用徒刑以上的刑罚。
这一条件是要求分清罪行的轻重程度,应当逮捕的只是那些需要判处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虽然已具备前述两个条件,但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就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干扰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和继续犯罪,没有必要逮捕的,
就应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而不应逮捕。
2.简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案: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成立:
(1)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
这也就是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刑事案件成立为前提。
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不论对被告人是否科处刑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必须是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所谓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是指犯罪行为与物质损失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
联系。
这
种损失包括两种:一是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已经造成的物质损失,这些损失亦称“积极损失”。
二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将来必然要遭受的物质损失,这种损失亦称“消极损失”。
(4)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所谓刑事诉讼过程中是指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
3.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
答案: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
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
自诉案件,由于立案和审判都由人民法院负责,也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所以,对自诉案件来说,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的
关系
是重合的,即合二为一的关系。
公诉案件则不同。
因为公诉案件必须先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然后才会有人民法院的审判,所以公诉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不
是重合的关系,而是一先一后即前后次序关系。
而且这种关系也只存在于多数公诉案件中,并非存在于所有公诉案件中。
因为公诉案件的立案并不必然导致审判。
有些公诉案件,很可能在审判前的某个诉讼阶段就已经终结,所以对这些案件也就不存在审判管辖问题。
五、论述题(本大题12分)
1.试述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原则的内容。
答案:证明责任是指对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原则,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内容: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即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如果不能做到,其后果就是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当然成立。
检察院在刑诉中执行控诉职能,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所以检察院对公诉案件负有证明责任。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并决定移送起诉的,在事实方面也必须达到犯罪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如果未达到这种程度,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或者决定不起诉,所以公安机关对其负责侦查的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
同理,监狱或者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监狱或军队保卫部门应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对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自诉人独立地执行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的主张,理应承担证明责任。
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将被要求撤诉或被驳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如实陈述,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否认自己有罪、否认
指控的答辩,不承担应当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同时他们享有提出证据并证实自己无罪的权利,但是却不应有这样的负担,即如果提不出证据并能证实自己无罪,那么有罪的结论就当然成立的负担。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他们如果拒绝如实回答,或者一直沉默,仅仅这种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如果最终证明其有罪,其上述行为应当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一个情节;如果最终没能证明有罪,则不能因没有如实回答或者一直沉默,而要其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指的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部分负有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责任。
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
合法的,则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结论,就将成立。
这是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负有证明责任,但它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1.被告人刘云的妹妹刘花与同村青年王喜恋爱并准备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
刘云知道此事后,与其母出面干涉,不准刘花嫁王喜并强迫刘嫁给比刘大15岁的表兄熊某,刘花不依从,于是被告人刘云对刘花拳打脚踢,并用剪刀剪掉刘的头发,扬言“你如果不从就扒光你的衣服”。
刘花仍坚决不从,当即投井自尽。
由于刘云在井边阻拦,不让人抢救,当群众将刘花打捞出井时,刘已死亡。
此案作为公诉案件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云有期徒刑6年,刘云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是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上不合法,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问题: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重审对吗?为什么?
答案:对上述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发回重新审判是正确的。
因为: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即合议庭和独任庭。
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该条还规定,独任审判只能由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案件。
上述案件原审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显属错误。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当然也就不能适用独任审判:第一,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但是,由于该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不属于《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说明该案不存在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鉴于以上两点(或者只具备其中任何一点),本案即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由此也就不得独任审判。
(3)由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所以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4)项的规定,对案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