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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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与审批发证程序
一、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供应种畜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2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50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3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纯种扩繁场或基础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的二元母猪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3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5000只以上的种兔场。

2、凡在定西市境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包括新建扩群的)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群体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都要按照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申报审批发(换)证。

①种牛场:肉牛(兼用牛)一级基础母牛达100头以上;奶牛一级基础母牛达50头以上。

②种羊场:肉羊基础母羊150只以上;其它品种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③种猪场:基础母猪存栏150头以上的二元、三元猪良种繁育场。

④种鸡场:以单品种计算,种鸡饲养量达到1000套以上。

⑤种兔场:基础母兔存栏200只以上的种兔场。

3、对所属辖区内的所有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包括马、驴、牛、羊、猪、犬),因对畜禽良种发展提高会产生一定影响,都要审批发证纳入许可管理的范围。

二、种畜禽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对新建的种畜禽场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建场的原则,对不经过审批而建的种畜禽场一律不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审批后允许建设的种畜禽场可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审批权限
一级种畜禽场由省农牧厅审批;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2、审批程序
(1)种畜禽场(站、户)向所在县(区)畜牧局上报种畜禽场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阐明场址选择、建场条件、技术力量配备、拟引进畜种及规模、选育方案、供种计划、粪便污水处理方案、效益分析等),由县(区)畜牧局按申报类别逐级上报。

(2)对申报的一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推荐到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按全省的种畜供应规划和布局审批。

对申报的二级种畜禽场由市畜牧局按全市的种畜供应规划和布局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
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种公畜由各县(区)畜牧局根据实际需求和合理布局进行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3)所有种畜禽场在得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后方可建设,建成后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对截止目前已经建成的种畜禽场,先由各县(区)畜牧局在调查摸底阶段结束后按审批权限严格审查并逐级申报审批,再按程序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①种畜禽场目前生产经营状况(包括场址、生产条件、饲养畜禽品种及规模、技术力量、年供种规模、畜禽选育方法、防疫条件、效益分析等)。

②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材料受理
①一级种畜禽场由县(区)畜牧局报市畜牧局,再由市畜牧局推荐到省农牧厅受理审批。

二级种畜禽场由县(区)畜牧局报市畜牧局受理审批,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②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场、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种公畜由各县(区)畜牧局审批,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一)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1、种牛场、种羊场、种猪场、种鸡场、种兔场除要有审批文件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②申请报告(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场址选择、建场条件、组织机构和技术力量、群体规模和结构、生产技术指标、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污物处理与环境)。

③种畜禽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系谱材料。

④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的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除有县(区)畜牧局的批准文件外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②申请报告(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必备的基础设施、技术力量、管理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孵化场要有污物处理与环境保护措施)。

③动物防疫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材料受理
所有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企业、个人都要向所在县(区)畜牧局提出申请,由县(区)畜牧局受理并进行初审,对审查合格的按权限逐级上报;对审查不合格的要给申请人发给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换)证权限
对申报材料齐全的种畜禽场,按权限逐级申报,组织验收并发(换)证。

1、一级良种繁育场(祖代场),由所在县(区)畜牧局初审并报市畜牧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农牧厅,由省农牧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批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二级良种繁育场(父母代场),由所在县(区)畜牧局审核后报市畜牧局,再由市畜牧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省农牧厅备案。

3、人工授精站、种蛋孵化厂、农户饲养对外配种的各类种公畜由所在县(区)畜牧局组织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局备案。

附件: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点击下载]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登记表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档案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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