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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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5年发布)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5-04-01【生效时间】2015-04-01【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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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维护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确保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送变电、供水、节水、围垦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修复、配套)。
小型农水项目和水土保持项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以下分别简称为自治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管理权限或委托对水利水电工程从招标投标到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市级城区及西江干流重点县级城区防洪工程,4级以上海堤工程;
2.大、中型水库工程;
3.单机容量≥2MW或4MW≤总装机容量<250MW或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的35kV送变电工程及地方电网110kV送变电工程;
4.中央投资安排的小(1)型水库工程;
5.中央投资的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
6.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工程;
7.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8.确定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1.一般县级城市防洪工程;
2.自治区及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工程;
3. 0.5MW≤单机容量<2MW或1MW≤总装机容量<4MW或100万m3≤水库总库容<1000万m3的水电站工程和35kV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
4. 100万元<概算总投资<1000万元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5.确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的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三)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范围为:
自治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以外的小型水利水电建设项目。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加快推行“代建制”。
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管理的职能。
深化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推行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
第七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科技含量。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八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九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审批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并列入投资计划后即进入施工准备阶段。
新开工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项目法人或其代建单位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开工并进入建设实施阶段。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适时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工程验收必须严格按照水利部颁布的验收规程进行。
新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并投产后,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项目法人应当按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编制项目后评价报告并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一节项目法人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投资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公益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按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的要求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设立文秘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当在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形式组建项目法人。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项目法人组建宜采用以下形式:大型水库的项目法人,主要由水库管理单位人员组成,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派人参加;中型水库以水库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小型水库主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设计供水能力1000t/d或设计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中央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按隶属权限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组建项目法人。
经营类项目由投资人组建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负责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项目管理职责,依法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
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完工结算要以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数据为准。
项目法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设计费和监理费,同时建立对工程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考勤制度,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工程建设,不能随意更改和增加建设内容。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并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申报领取施工许可证,事前必须做好工程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具备
以下条件:
(一)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安全措施,与工程建设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已经到位;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手续完备;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
(四)施工及设备供应单位已经依法选定并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和设备供应合同;
(五)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即供电、供水、道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六)已经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申报手续;
(七)施工单位和非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已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签署廉洁协议。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要充分授权工程监理单位,使之能独立负责项目的建设工期、质量、投资的控制和现场施工的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基建统计报表制度,按规定准确及时上报进度、质量统计报表,如实反映工程建设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需要动用工程预备费,必须事先向项目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要做好工程验收工作,及时进行法人验收和申报阶段、专项、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的要求,负责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指导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节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负责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指导全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广西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事前备案或核准、事中监督与事后备案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以下事项应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拟不进行招标的;
(二)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
第二十六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进入自治区水利水电建筑市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应当到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二十七条招标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前,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
(二)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六)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七)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
(八)对潜在投标人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十一)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二)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十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
第二十八条招标报告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招标报告。
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内容、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拟委托的代理机构情况)、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具体安排等;
(二)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资料:
1、开展勘察(测)设计招标需要提供: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批准文件;
2、开展监理招标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3、开展施工招标需要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核准文件;
4、开展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需要提供: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重要设备、材料的技术经济指标、使用与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者落实资金来源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以下文件在发出之前,招标人必须按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资格审查文件;
(三)资格审查报告及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四)招标文件;
(五)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补充通知。
上述文件,在备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三十条招标人应当以相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对待所有潜在投标人,不得以无依据的理由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十一条评标方法应采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方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
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相应评标办法的,应采用其办法。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相应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