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成委办[199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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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正文:
---------------------------------------------------------------------------------------------------------------------------------------------------- 成都市乡、镇、街道信访工作办法
(1993年12月6日成委办〔1993〕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基层信访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进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地市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内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访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四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对党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扣建议,揭发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申诉和反映自身的要求,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发生在当地的信访问题,应及时就地妥善处理。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保证信访工作所需业务经费。

并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便利工作的原则,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成兼职信访干部,受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

第七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应当认真阅处,文明接待,及时妥善地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具体任务是: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转办、交办的信访问题;
(三)指导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搞好信访工作;
(四)组织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几个村(居)委会或多个单位的信访问题;
(五)查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经多次处理本人不服的信访问题;
(六)搞好信访调查预测工作,及时掌握并向上级反映本行政区域内带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并积极主动做好疏导工作,把不安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收集、整理、上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有关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干部作风、生产生活及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向来信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咨询,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九)按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送有关文字材料和统计报表;
(十)管理信访档案,保守信访机密。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八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处理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应坚持自办为主的原则,凡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就地解决,不得推诿。

第九条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群众的信访问题涉及面宽,情况错综复杂,处理时必须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把问题解决好。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遵循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要在调查研究、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公正处理和正确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第十一条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

群众在信访中提出的各种问题和要求,既有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又有思想认识问题。

要针对信访人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进行形势、政策、法制、人生观、伦理道德等教育,做耐心细致的疏导工作,解开他们的思想疙瘩。

第十二条坚持切实保护检举揭发人的原则。

凡群众检举揭发的来信来访,严禁转变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举揭发人和内容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四章程序和制度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对群众来信来访,要逐件、次登记,弄清信访的内容、性质、要求。

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呈领导阅批、立案查办、按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查处等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对转文给村(居)委会或企事业查处的信访问题,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限期上报办
理情况。

第十五条对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问题,应及时组织力量查处,写出查处报告送领导审阅、上报。

需要答复来信人的,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

第十六条重要信访问题在查处过程中形成的正式和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地区信访的实际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研究制度。

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分析信访形势,研究部署检查信访工作;
(二)领导接待、阅信制度。

党政领导同志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采取不同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待群众来访,认真阅处群众写给自己的来信,必要时亲自给群众复信;
(三)信访业务制度。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呈阅、立案、办案、结案、复信和信访信息的搜集、调查、反馈制度;
(四)目标管理制度。

把信访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工作目标管理的内容,统一考评;
(五)立卷归档制度。

按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将信仿文书和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在接待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本行政区域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故意拖延的;
(二)对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顶着不办的;
(三)泄露检举揭发内容或将检举揭发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个人的。

第二十条来信来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党委或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理纠缠,聚众闹事,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携带凶器、爆炸危险品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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