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监察大队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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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监察大队建设项目跟踪管理制度
为强化规划许可批后监督管理,避免或减少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保障我县城市规划健康有序地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规划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跟踪管理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项目跟踪管理,是指局规划股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之前,对申请人从事规划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管理的对象及内容
建设项目跟踪管理的对象是申请该工程项目规划许可
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内容是申请人从事规划许可事项的活动。

三、制度要求
1、联系人制度。

局规划股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我队所属片区监察人员作为该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联系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并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等。

2、阶段性检查制度。

联系人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保持工作联系,当建设项目完成建筑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封顶后,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定期检查。

3、不定期巡查制度。

联系人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不能现场处置的,必须按程序报告处置。

4、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联系人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有权向我队举报。

经核查属实,造成严重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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