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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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1.09.20
•【字号】厦价服[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价服[2011]45号)
各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级各类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现就有关贯彻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分为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制定和调整,各区应根据本区实际,在最高限价内制定本辖区公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
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标准时,应向本辖区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
民办幼儿园调整保育教育费的备案程序应在当年7月底之前提交相关文件,调
整后的价格应从当年秋季招收新生起执行,属自主定价的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幼儿在开学后2个月内(开学第1天至第60天)要求退园、转园的,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或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四、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账,并按学期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被褥餐具在幼儿离园时是否带走由幼儿家长自主决定。
五、代办费中的伙食费原则上按月收取,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费用。
“不足月”仅指寒假、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
六、幼儿园所有收费应明码标价,事先公示,不得收取未在开学注册前公示的收费项目。
七、财政核拨经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学期最高收费标准,(1)全日制,省优园:1800元/生、市优园:1170元/生、普通园:855元/生;(2)寄宿制,省优园:2700元/生、市优园:1870元/生、普通园:1300元/生;(3)半日制,省优园:1570元/生、市优园:1100元/生、普通园:810元/生;(4)各类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可相应上浮20%;(5)日常超过规定在园时间的保育教育费按月(22天)50元标准,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协定;留园时间,按月累计5天以内不收费、14天以内按半个月计费、超过14天的按一个月计费;(6)为鼓
励部门或街道办幼儿园,非区级及区级以上财政核补经费或实行经费自理的幼儿园,可以继续在财政核拨经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收取保育教育费。
(7)幼儿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按学期缴付保育教育费的,可执有关证明向所在幼儿园申请分期缴款;对确实困难的家庭,可适当减免保育教育费或其他费用。
八、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按日收取,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
寒、暑假期间留园日收费标准:(1)全日制,省优园:24元/生、市优园:16元/生、普通园:12元/生;(2)寄宿制:省优园35元/生、市优园25元/生、普通园17元/生;(3)半日制:省优园20元/生、市优园14元/生、普通园10元/生。
九、保育教育费中的管理费报销办法,继续执行厦价费[2000]162号文件规定,管理费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按每学期400元/生单独开出收据,幼儿为独生子女的家长可凭管理费票据,由幼儿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50%。
十、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定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十一、本市过去有关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遵照《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闽价费[2006]154号)、《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1]2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下发后,幼儿园现行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与《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及本通知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重新进行调整或备案。
本通知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
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厦价服[2007]79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