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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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和政办发[2010]07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
正文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布克赛尔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政办发〔2010〕07号)
各乡镇场,县政府各局委办:
《和布克赛尔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和布克赛尔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意见和塔城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县本级下达投资计划的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政府性资金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
(三)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劳动工资保证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县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和工程预算、决(结)算的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经济技术活动以及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和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评估。
县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卫生、教育、环境保护、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总投资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同时附土地、城建、环保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开工备案审批表等相关手续报县固定资产投资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
第七条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部门编制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同时附土地、城建、环保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开工
备案审批表、招标方案等相关手续报县固定资产投资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
第三章招投标管理
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关于印发塔城地区基本建设管理意见和塔城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塔行办发[2006]131号)要求执行。
第九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1]79号)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在地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
20万元(含20万元)-200万(不含200万元)在自治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投标单项估算价在30万元(包括30万元)以上的在地区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
5万元(含5万元)-30万元(不包括30万元)在自治县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
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对本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招投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建筑施工、监理等涉及资金的合同必须先报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正式签订。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县城建局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
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县发改委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复时予以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的资格条件、选定程序等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县发改委按照有关规定对自治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稽查。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项目功能、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方案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由项目法人按照项目变更审批程序上报地区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原项目批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项目建设的其他设计变更,按照变更设计所造成的投资额变更额度分级审批,即单位工程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增减在10%以下(含10%)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意见,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予以审核确认后,报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投资增减在10%以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会审,再经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核确认,报县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发改委下达调整概算计划。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可抗因素和人为因素对概算调整的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使用基本预备费可以解决问题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对于人为因素造成项目调整概算的,不予调概,确需调整概算的,须报县相关单位评审后方予核定批准。
第十五条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调增的价差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它费用的基数。
第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自治县预算内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权限范围内,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按建设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的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对当年不能竣工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对本年度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总结,编制年度结算报告,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县发改委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综合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综合平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资金的使用原则、使用方向、建设任务,落实具体的建设计划和用款计划,负责跟踪、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向县财政局按月编报财务报表,编制项目用款计划,根据工程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县财政局在审查计划、合同等资料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按进度审批拨款(项目完工后,未竣工验收和决算资金最多拨付到预算的80%)。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国家、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施工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项目建设。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由于对项目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年内不得参与自治县项目建设。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将依法
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和政办发[2007]47号《关于印发自治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