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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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
环境执法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冷水江市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等。
执法检查内容:
依法查处辖区内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排查排污单位、饮用水源地等环境安全隐患,按要求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相关信息。
1、一般污染源企业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现场检查污染源企业,重点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状态、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②应参照省环保厅汇编的《湖南省重点行业环境现场检查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
③要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应用的通知》(环办〔2011〕123号)要求,切实加强监察监测联动,联合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机构应及时将超标排污信息向执法机构反馈。
④对重点减排项目,在现场检查时,在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基础上,着重检查企业总量排放情况。
⑤现场监察要有明确的监察结论,应依法依规提出拟处理意见和要求。
2、自然生态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检查自然保护区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工矿企业、人类活动情况。
②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检查是否依法环评并获得批复,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建设并正常运行,是否达标排放,是否满足减排要求。
③应按照环保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察指南》和《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监察工作指南》进行,每次必须填写《自然生态类现场检查记录》。
3、新改扩建设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环评制度落实情况。
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部门、时间及要求),重大变更履行环保手续情况。
②项目建设情况。
环评批复及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情况,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情况,建设规模和批复规模情况,主体工程与环保设施同步建设情况;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以新带老项目的污染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区域替代任务的项目替代情况。
③项目试生产情况。
申请试生产和试生产批复情况,试生产环保核查后下发整改通知的落实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④项目验收情况。
申请验收及验收手续情况;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4、危险废物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查经营许可。
从事收集、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②查规章制度。
是否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是否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是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是否建立
危险废物处置台账。
③查转移。
查看危险废物转移是否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5、核与辐射类项目检查重点及要求
①是否按照环保法规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是否按照许可规定开展工作。
是否依法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送贮、异地使用的审批或备案手续。
是否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台帐和射线装置台帐并帐物相符。
②是否建立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与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是否建立放射工作人员名册和培训、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体检档案。
是否按照规定制订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并实施。
③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与管理情况。
放射性工作场所管理情况。
放射性物料、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和控制情况。
个人辐射防护措施及紧急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放射性废物(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情况。
④环保部门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⑤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每次检查必须编制检查文件,并及时录入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执法标准:
1、依法依程序检查。
执法检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环境现场执法监察职权,切实履行执法职责,并依照法定职权开展执法工作,必须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2人或2人以上,并示证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规范执法文书。
每次执法检查必须制作现场检查文书,所有执法文书参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执法常用文书格式〉的通知》执行;应用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所有文书必须建档保存,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监管“一执法对象一档”数据信息库。
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涉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制作《调查询问
笔录》或《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监测记录、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规范模板。
3、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
①对非法企业、国家明令取缔的“十五小”企业、淘汰落后设备(生产线)、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提请市人民政府取缔关闭。
②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的,采取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顶格处罚、按日计罚、上不封顶和移送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拘留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理。
③对违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
④对拒不落实停产决定的,依法采取停水断电、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⑤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⑥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要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解决。
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及结果:
现场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程序
监察员两人以上
出示执法证件 说明检查内容
查排污口情况
查重点治理设施运转情况
查新建和限期治 理项目违法行为
填写《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和《调查询问笔录》
情况正常 发现违法行为 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将现场监察记录备案 作行政处罚依据
要求:
加强环保管理 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污染治理设施监察工作程序
收集信息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群众对12369投诉、信访举报
分类建档
分析辖区内水气声渣等污染防治设施目标
按台(套)建立设施档案
目标管理
每年随机监察,反映日常处理效果
日常监察执行《污染源监察工作程序》
视情处理
正常
异常超标排污的,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运行不正常的,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擅自停运或拆除的,执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总结归档按年总结,注明其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向上级报告设施运行率、处理率、达标率所有记录材料分类归档
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工作程序
收集信息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群众对12369投诉、信访举报
现场监察
听取建设单位介绍,了解建设进度
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填写《环境现场检察文书》
视情处理
正常
异常没有执行“环评”执行“环境保护行
政处罚一般程序”
未批报“三同时”
初步设计议案的
发监察文书
试运行前未报批
主管部门批淮
执行“环境保护行
政处罚一般程序”
试运行时治理设
施未同步运行
执行“环境保护行
政处罚一般程序”
定期复查对异情况按规定进行复查
总结归档
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限期治理项目监察工作程序
收集信息
环保系统内部沟通
日常现场监察信息
现场监察
填写《环境现场监察文书》
视情处理
正常
异常
没有执行“环评”
执行“环境保护行 政处罚一般程序”
发监察文书
总结归档
按年总结,注明异常情况和处理结果
有关记录、材料按项目立卷归档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根据举报、投诉、移送及相关检查发现的环 境违法行为制作《环境现场监察文书》和 《调查询问笔录》 七日内 不予立案 立案 填制《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 调查取证 视情收集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
《环境监测报告》 《让人证言管录》
当事人有关资料 整理材料
提交《案件调查报告》
审议、审批
《行政处罚告知呈批表》
免予处罚 补证 告知
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填写《送达回执》 当事人陈述 制作笔录
听证
程序 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填写《送达回执》
复议或诉讼程序
执行 结案 呈审《结案呈现批表》 结案
强制执行
填写《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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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立案、登记
通知当事人提供污染事故的报告
成立污染事故调查组
立即采取减轻和消除污染的措施
通报和疏导可能受到污染的居民
现场调查、勘测、取证、笔录
提出初步处罚意见、确定赔偿金额
环保行政部门审批、决定
追究环境法律责任,下达行政处罚
执行处罚决定
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整理资料归档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书面、口头报告
环境污染纠纷登记、备案
现场勘测、调查、取证
现场环境监测、签字
依法、合理、公正协商调处
当事某方不服从调处当事双方服从调处
当事人到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签订《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决定书》
材料整理归档
结案
环境执法结果:
对所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环保部门做出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均纳入本级后督查案件实施管理,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有关要求跟踪督办,直至整改落实到位。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将处罚情况填报倒环保部12369网站《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罚信息和整改落实情况。
同时要将查处的违法问题和处理情况作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