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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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分类
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按照现行的《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几类:
一、犯罪责任能力全部不具备的人。

在我国,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
的未成年人,属于犯罪责任能力全部不具备的人,这类未成年人作恶犯罪的,既不受刑事
责任,所受刑罚也不能实施。

三、犯罪责任能力完全具备的人。

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属于犯罪责任能力完全
具备的人,按实施犯罪情节及其他责任,均受刑事责任,可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停止拘留、逮捕、拘禁或判处刑罚。

四、犯罪责任无法认定的人。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年老者,由于老年痴呆,畏罪自杀
或老年痴呆后行犯暴力犯罪之等原因,一般认定其犯罪责任无法认定,经审判不定罪难的,可以不给予刑罚。

五、国家豁免的人。

根据国家豁免的有关规定,为了配合国家重大政策,对本人作
出某种不良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受到国家某类豁免条款轻微,可由检察院准许不给
予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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