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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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
管理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粤环函[2013]11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3.01.30
【实施日期】2013.0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粤环函〔2013〕118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有关排污企业、社会化运营单位:
为有效加强污染源监管,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现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规定及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实施社会化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及其意义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
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环保科技化、信息化的重要体现。
由于自动监控系统多学科交叉、专业性、技术性强等特征,目前单一专业的运行维护管理人员无法满足规范运营的要求,急需社会化运营单位专业化的运营管理队伍来提高现有的运营管理水平,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科学、准确,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系统在污染源长效监管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推进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要求。
二、社会化运营管理的原则
我省支持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营,运营原则上采取“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的模式,由排污单位自主选择委托合格的社会化运营单位,与社会化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同,并将运营合同及社会化运营商资料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备案。
三、运营管理职责要求
(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