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驳复仇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柳宗元《驳复仇议》
原文: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陈子昂(659年-700年,有争议) ,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属四川)人。
唐代文学家、诗人,初唐诗文革新人物之一。
因曾任右拾遗,后世称陈拾遗。
陈子昂青少年时轻财好施,慷慨任侠,文明元年(684年)举进士,以上书论政得到女皇武则天重视,授麟台正字。
后升右拾遗,直言敢谏,曾因"逆党"反对武后而株连下狱。
曾两度从军边塞,对边防事务颇有远见。
圣历元年(698年),因父老解官回乡,不久父死。
陈子昂居丧期间,权臣武三思指使射洪县令罗织罪名,加以迫害,最终冤死狱中。
)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yàn(1.审判定罪;主谳者。
——清· 方苞《狱中杂记》;主谳者亦各罢去。
又如:谳词(结案定罪的文书);谳治(审理案件);谳平(审议,平议刑狱);谳事(审理案件);谳囚(审讯犯人);谳案(审理定案)2. 将案情上报;请示,若州郡县所不能决者,谳之廷尉。
——《晋书·姚兴载记》. 又如:谳奏(将案情向朝廷上报或请示);谳文(向上司申报的议刑公文)。
3. 判明,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驳复仇议》。
4. 案件,冬月请治谳,饮酒益精明。
——《汉书》又如:谳牍(判案的案卷);犯人的供词,拷治榜掠,无所得谳。
——清· 严有禧《漱华随笔·姜熊狱》。
)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
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
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
译文
我看到武后时,有个同州下邽的人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吏赵师韫所杀,他突然就能手持利刃把赵师韫杀掉,然后束手就擒,归案自首。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判他死刑,同时授予他门匾,以示表彰。
还请求“编入法令,永为国家典章”。
我却独以为这是错误的。
我听说礼教的根本,是防止犯罪。
或者说坏人行凶,杀害父亲时,那凡是为人儿子的不作为,就该杀无赦。
刑法的根本,也是防止犯罪。
或者说坏人行凶时,那凡是作为执法者的不作为,就该杀无赦。
礼教与刑法的根本是吻合的,但使用起来就有了差异,表彰与死刑不该并存。
判应该表彰的人死刑,那就是滥用刑法,是对刑法极大的亵渎。
表彰该判死刑的人,那就是僭越礼法,是对礼教极大的败坏。
真以这样的做法去昭示天下,传于后代,那么见义勇为的人就会无所适从,
对于躲避祸难的人也不知如何保护自己,以此作为典章难道可行吗?圣贤的制度,是探究事情的道理以决定赏罚,根据情由来考量褒贬,使之协调一致而已。
若是对这件事的虚实能调查判定,对其是非曲直加以考证,还原事情的起因,探求事情的经过,那么这件事上刑法和礼义的施用,则判然相背离。
为什么这么说呢?若是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法,赵师韫杀他,只是因为他的私怨,滥用职权,虐杀无辜,州官不知道去问罪他,刑官不知道过问,上下庇护,对于喊冤者无动于衷,而徐元庆能以与杀父仇人同戴一天为奇耻大辱,枕戈待旦去践行礼义,处心积虑,去直刺仇人的胸膛,执着地去自行解决,虽死无憾,这是守礼而行义的行为。
执法者应当感到惭愧,谢罪还来不及,怎么还能去判他死刑呢?
另一种情况是徐元庆的父亲,犯了法,赵师韫杀他,与法而言没有过错,那就是说徐元庆的父亲不是死于官吏的私刑,是死于法。
法律是可以仇视的吗?仇视天子的法律,进而戕害执法的官吏,是悖逆而凌犯法律。
抓起来杀掉,这才能宣示地方法律的尊严,那还有什么必要去表彰呢?
并且还有议论说:“每个人都有儿子,儿子必有双亲,如此冤冤相报,这局面谁能挽救?”这是对于礼法理解的极大误区。
礼法所说的仇,是说冤屈得不到伸张而沉痛万分,又申诉无门。
并不是指犯了罪,触犯法律被处以极刑。
还说“他能杀人,我也可以杀人”。
这就是不论是非曲直,欺凌霸弱。
这么离经叛道也太嚣张了!
《周礼》说:“调人(官职),掌握行使万人的杀伐大权。
凡杀人但符合道义的,《周礼》要求不得问罪;谁问罪谁就是犯了死罪。
有反杀复仇者的,国家的执法者负责问罪。
”这怎么会冤冤相报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无罪而被杀,儿子是可以复仇的。
父亲是有罪而被杀,儿子去复仇,这也就只能你来我往,二人之间相杀而已,复仇不能枉杀无辜。
”今天若是照此判断双方的相杀,就合于礼法。
并且不忘仇人,儿子是尽孝;不怕死,儿子是行义。
徐元庆能不逾越礼法,尽孝道,死礼义,他必定是通情达理,从善如流的人。
通情达
理,从善如流的人,怎么会是与王法为仇的人?而议论的人反以为他该杀,这是亵渎刑法败坏礼义,其不可以成为典章制度,是明摆着的。
请能把为臣的意见下发,形成法令。
再有判决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宜再按此前的说法行事。
仅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