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大政发[20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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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正文:
----------------------------------------------------------------------------------------------------------------------------------------------------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大政发[2008]52号二○○八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备案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不属于《大连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二)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
(三)省、市政府或者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属地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连花园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先导区管委会)为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备案机关)。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除工业技术
改造以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市县发展和改革局及本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发展部门。

第四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需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备案。

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区市县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区市县经济发展部门及先导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章备案内容、条件及效力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等内容进行审查;对需备案项目的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拟建项目的名称、所属行业、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资源占用等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第六条企业凭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向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等部门和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项目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或者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抄送项目备案机关。

对项目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和应当备案而企业未申请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备案之日起计算。

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如国家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调整,将此类备案项目列入核准目录,主体工程尚未开工的项目,需要进行核准。

第八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如在办理后续相关手续或者实施过程中,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原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一)建设地点变更;
(二)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或建设规模相对于原备案数额的变动幅度在30%及以上;
(五)拟新征用土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及以上。

第三章备案管理职责及程序
第九条企业做出投资项目决策后,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到项目所在地的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文件;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备案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项目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同一项目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备案。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出具项目备案确认文件。

对所提供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对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于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

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当按要求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项目备案工作情况。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全市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负责组织建立全市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采取适当方式发布项目备案工作的有关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三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备案范围内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2、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3、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附件1: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
备 [ ] 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上报的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外汇万美元。

建设地址。

新增用地。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现予确认。

请据此办理相关手续,尽快开工建设。

(此备案确认书有效期2年)
项目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抄送:
附件2: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
否备 [ ]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年月日上报的_____________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总投资_________万元,其中外汇________万美元。

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增用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审查,不符合备案条件,原因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此对此项目不予备案。

项目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抄送:
附件3:
大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工商登记号
(机构代码号)
邮编
企业性质
1、国有;
2、集体;
3、股份制;
4、私营;
5、联营;
6、其他。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所属行业
所在地
大连市
县、区
项目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改造;
4、迁建;
5、其他。

主要产品及
生产(服务)能力
新增产值
万元
新增就业

新增利润
万元
新增税金
万元
主要建设内容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征地面积

新增用水量
吨/日
电力增容
千瓦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的具体条款
建设工期
计划开工时间
年月
项目投资情况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总投资万元,其中:外汇万美元。

其中:土建投资万元,设备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万元)
1、企事业自筹
其中:自有资金
发行股票
2、国内银行贷款
3、债券
4、其他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申请备案时间:年月日
注:1.填写企业性质、建设性质时,请在相应的数字上打√。

2.若是引进用汇项目,并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需注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可以减免关税。

3.如表内有些内容写不下,可另附页。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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