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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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方提供贷款、担保、股权投资和委托投资等财务支持。
第二章财务资助审批程序
第四条主板上市公司财务资助项目需董事会审批。
创业板和
中小板上市公司财务资助项目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董事会审批财务资助项目需提前向监管机构报备,并
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
第六条董事会审批的财务资助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经综合考虑风险控制、财务状况和潜在回报等因素,对公司利益有利,并且不会导致重大损失。
(三)未触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限额。
(四)未触及非经营性资金的使用范围。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财务资助的限制与要求
第七条上市公司在进行财务资助时应遵守以下限制与要求:
(一)资助对象必须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
治理原则的实体。
(二)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三)资助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四)资助利率、担保费用和股权投资的价格应符合市场价格。
(五)申请财务资助的相关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
(六)财务资助事项需经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部门评估并报告董事会。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资助行为进行监督,可以
随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令上市公司整改。
(三)对上市公司处以罚款。
(四)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撤销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签署财务资助协议的上市公司,自本管理制度生效之日起,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和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