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与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19.06.18
•【字号】辽环发〔2019〕30号
•【施行日期】2019.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与实施管理工
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省生态环境厅调研时的讲话精神,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按照国家及省项目安排和资金管理工作要求,项目储备库建设是项目资金安排、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是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和编制省本级年度预算的基础和前提。

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应科学谋划,紧紧围绕环保督察和“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个打赢、六个打好”决策部署,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同时,要按照“补短
板、强弱项”的原则,适当充实一些亟需的环境监测、监控、监管、预警及环境科技等能力建设项目。

结合落实“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安排重大环保项目实施。

各市要切实加强顶层设计,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建、水利、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组织所辖县(市、区),着力完善本级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库管理,保障环境保护重点任务顺利完成,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做好前期准备,动态管理,择优排序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或进一步完善水、大气、土壤、农村、渤海等污染防治领域的项目储备库,择优申报并纳入省级储备库,提前做好环境治理保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或项目设计批复、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储备能力,确保入库信息如实、全面反映项目立项和实施情况,资金到位后项目能够及时开工建设,避免资金闲置等问题。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应及时更新本级库内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同时调出无法实施的项目、无实质性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将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中的重大环保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储备库。

三、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强化指导,提高质量
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省以上生态环境专项资金。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技术指导和业务审查,对项目政策符合性、投资合理性、实施绩效是否明显、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开工实施条件等方面进行重点把关,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保证入库项目质量。

按照国家项目储备库管理要求,每年以市为单位组织编制或更新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并由市政府对方案进行批复。

各市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调度,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方案内项目按期完成,杜绝资金长
期滞留和项目建设迟缓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组织领导,协作配合,积极申报
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申报工作已开始,各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按照内部职责分工和对口申报原则,与省直相关部门做好衔接,抓紧完成市级大气、水、土壤、农村、渤海等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库调整和更新,并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19号)和《省以上环境治理保护项目申报指南》(见附件1)的要求,做好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的申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定期受理各市的申报项目。

此外,各市生态环境、财政部门需将申报入库的各类项目汇总填写省以上环境治理保护储备项目清单(见附件2)。

项目清单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报送)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附件:1.省以上环境治理保护项目申报指南
2. 省以上环境治理保护储备项目清单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8日附件1
省以上环境治理保护项目申报指南
一、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饮用
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争取中央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支持,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910号)、《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规财〔2016〕17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26号)、《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建〔2017〕32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74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氢氟碳化物销毁补贴等。

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支持,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74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0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7〕7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三、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相关监测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污染土壤修复与治理、关系国家和省生态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态工程中土壤生态修复与治理、土壤环境监管能力提升以及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其他内容。

争取中央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支持,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
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62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7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6〕46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

争取中央或省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支持,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19号)、《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875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74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8〕24号)等文件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渤海综合治理资金
中央专项资金(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部分)主要支持:直排海污染源治理改造、入海排污口溯源排查及规范化建设、入海河流达标整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制度体系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

争取中央渤海综合治理资金支持,应按照《关于印发〈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8〕8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规财〔2017〕19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水污
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910号)、《关于开展2019年度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19〕474号)、《关于做好渤海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工作的函》(海洋函〔2019〕57号)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关于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建设情况
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要求,我省已经建立了环境治理保护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施动态化管理,目前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入库情况良好。

省生态环境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入库项目定期入库,动态更新,并进一步从省级储备库项目中筛选出符合中央储备库条件的项目,纳入中央储备库,以积极争取中央资金。

同时,省生态环境厅已建设完成辽宁省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系统软件并下发了市级、企业登录使用的《操作手册》,市级用户、企业可远程登录系统,申报入库项目。

市级用户可对本地区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网址为:
http://218.60.147.62:8012/LiaoNingZhuanXiang/Main/AdminHome.aspx,技术支持电话:************)。

省生态环境厅水、气、土、农村、渤海等各有关项目管理处,定期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管理,及时向各市反馈信息。

对有特殊要求的环境治理保护项目,省生态环境厅将会专门下发通知,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

附件2
××市环境治理保护储备项目清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