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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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04
•【字号】大政发〔2007〕56号
•【施行日期】2007.09.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工
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大理州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能源基本国策,确保顺利实现我州“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7%的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意义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能源资源消耗加剧,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能源已成为制约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因素之一。
2005年,全州万元GDP能耗为1.61吨标准煤,比全国平均水平高31.9%;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3.11吨标准煤,比全国高20%。
“十五”以来,全州单位GDP 能耗总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经济发展对能源依赖性较强,能源消费处于“高消耗、低效益”的状况。
若不加快经济结构的调整、增长方式的转变,资源支撑的薄弱,环境容量的限制,将使经济社会发展难以为续。
节能减排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只有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才能实现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突出重点、强力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节能减排优先的方针,依靠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推进,坚持决心不变、目标不变、责任不变,继续强化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污染治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质量效益的提高。
三、工作目标
到“十一五”末,全州万元GDP能耗降低17%,年平均节能率3.7%,其
中:2007年单位GDP能耗下降3.7%,节能量15.2万吨标准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炼铁4.85万吨,水泥10万吨。
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全社会自觉节能的良好氛围。
四、重点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
钢铁、有色冶金、建材等行业,是我州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的主要领域,提高这些行业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排放,是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当前宏观调控的紧迫任务。
要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
一是要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
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
二是要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
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提高高耗能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
要利用差别电价政策,建立大理州节能减排罚金专户,对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奖节罚超电价政策。
当年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上调0.01元/千瓦时,连续两年完不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生产用电价格上调0.02元/千瓦时,连续完不成的,五年内逐年累计上调用电价格。
上调部分由供电部门代收后缴入罚金专户,资金用于支持全州节能减排项目。
具体实施办法由州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是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州节能办要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建设项目能耗审核制度和办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实行严格的节能评估审查。
凡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对达不到行业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或在工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材料、设备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核准备案及竣工验收手续。
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落后生产能力是造成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的
源头。
县市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淘汰钢铁、有色冶金、建材、煤炭、食品等行业的落后产能。
要抓紧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一五”期间,全州将淘汰立窑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60万吨,进一步加快推广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熟料生产工艺技术,使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熟料比重达90%以上,全行业吨水泥熟料综合能耗下降到120千克标准煤以下。
同时,要根据国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增加转移支付,进行落后产能退出企业试点。
(三)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
建筑节能方面。
要抓紧研究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及实施细则,采取“先易后难、先城市后农村、先新建后改建、先住宅后公建”的方式逐步推进。
强制推行建筑节能标准,对现有高耗能建筑逐步进行高效节能改造,对新上建筑按照节能50%以上的设计标准从严审批,在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杜绝节能不达标工程。
把建筑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广新型节能材料。
抓紧组织实施一批建筑节能重点示范工程,建设一批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
到“十一五”末,城市居民住宅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力争达到50%;全州城乡居民太阳能热水器利用普及率达到30%以上;对城镇既有居住和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大理市完成改造面积20%,各县政府所在地完成改造面积15%。
交通节能方面。
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控制高耗油、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城市公共交通要大力推广清洁燃料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和电动汽车,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减少交通车辆空驶率。
加快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交通替代能源的推广应用。
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高排放汽车,积极
推广节油新技术,鼓励发展小排量、低油耗、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
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路网和农村公路条件,提高车辆实载率,不断推进交通运输节能。
到“十一五”末,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载货汽车的汽油、柴油综合单耗下降到每百吨公里8公升;营业性内河运输船舶燃料单耗下降到每千吨公里35公斤。
商业和民用节能方面。
加大节能宣传,传授节能知识和技能,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逐步建立良好节能消费模式。
提高家电产品能耗准入门槛,扩大家用电器能效标识应用范围,大力推广家用节能产品。
加强对夜间景观、大型商厦、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场所的节能监管,实施绿色照明工程,采用节能型照明灯具,推广商业和民用节能设备。
到“十一五”末,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高效节能灯具应用率达到85%以上。
农业和农村节能方面。
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加快实施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提高沼气用户普及率,建设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项目,大力发展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
推广省柴节煤灶、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电池的应用。
因地制宜发展农村风能和太阳能。
加快更新淘汰高耗能和落后的农用车、农业机械。
积极开展烤烟灶、炒茶灶等“三窑四坊”的节能改造。
通过多种途径,培养农民节能意识,提高节能素质。
到“十一五”末,新建农村户用沼气10万口;新增农村节柴改灶3万口;新增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万平方米;农业机械单机能耗降低4%;农产品加工装备单机作业能耗降低4%,其中,龙头加工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的加工装备单机作业能耗降低5%。
政府机构节能方面。
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甘为全社会节能的表率。
要重点抓好政府机构照明系统以及办公设备节能,切实减少水电费、燃油费支出。
严格控制公务车数量、排量和使用量,加快公务用车改革步伐。
认真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大力推动政府节能采购。
到“十一五”末,以2005年为基数,全州各级政府机构实现节电20%、节水20%。
(四)突出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要全力推进钢铁、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减排。
州、县要分别与年耗能10000吨和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企业节能责任,实行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
积极配合省实施“百户企业节能行动”,培育一批先进节能示范企业。
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完善节能措施,强化节能考核,建立严格的奖节罚超制度。
对恶意排污行为要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十一五”末,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下降25%。
(五)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进步。
要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节能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对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应用等给予扶持。
要组织制定和实施适合我州行业特点的节能技术改造计划,推广应用适合我州的节能技术、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材料,组织实施绿色照明、电机系统节能、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改造专项工程。
重点耗能企业要制定节能技改实施方案,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加快节能工艺、技术和装备的应用。
要组织实施一批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行业关键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在重点行业中选择一批节能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技术,加大推广力度,对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给予重点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将发展循环经济贯穿于“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之中,加快研究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州重点行业循环经济推进计划,积极利用国债资金支持一批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组织上报循环经济试点方案。
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以及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深化循环经济试点,建成一批循环经济典型县市、典型企业、再生资源产业园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对节能减排目标
未完成的企业,要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限期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七)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
要深化改革,消除制约节能减排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有效运用价格、税收、财政、金融等经济杠杆,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按照补偿治理成本的原则,依法提高排污收费标准。
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贯彻执行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
(八)拓宽节能减排资金投入渠道。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
解决节能减排的资金问题,主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
(九)强化污染防治,努力实现达标排放。
要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
巩固工业污染达标排放成果,凡是不稳定达标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计划”,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及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
加大以洱海为重点的重点流域、重点行业以及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力度。
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提升环境管理能力,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到“十一五”末,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二氧化硫降低11.8%、化学需氧量降低8.26%的约束性指标。
(十)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
认真解决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的问题。
要加强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科学、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
核体系。
建立能源统计制度,配备相适应的统计力量,全面建立能够反映我州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做好节能减排基础工作。
要认真执行主要高耗能产品能耗环保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每年要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节能监督体系,依法加强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察(测)工作,加大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十一)加大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
广电、文化、新闻出版等单位和社会团体要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泛宣传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能源节约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增强公众能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
要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要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
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和节能科普宣传活动,实施节能宣传教育基地试点,开展节能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二)严格奖惩,全面落实目标责任。
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
各县市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相关部门是领导本地区或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的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是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由州节能办定期公布各县市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并根据州与县市签订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对完成节能责任目标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未能完成节能责任目标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