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日本中华总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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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其职务上的职责义务,或连续多次不参加理事会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时。
第24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3至5名。
2常务理事由会长提名,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过半数通过产生。
3常务理事根据职责分工,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处理日常业务和事务。
4常务理事任期为2年,经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常务理事中途更换,补选的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第25条 理事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1次定期会议。会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共同提议或者经半数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2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应当在理事会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主要议题通知各理事。
3理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有效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处理理事会时,可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和表决。
会长应将会员的退会情况,向最近一期召开的理事会报告。
第12条会员有以下情况者,经理事会过半数理事同意做出决议,本商会将予以除名。
1)会员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决议事项者;
2)会员有败坏本商会声誉的言行,或者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者;
3)滞纳会费一年以上者。
第13条会员丧失会员资格时,即丧失其作为会员的一切权利,对本会的资产等不得提出任何要求,其已缴纳的会费等不予退还
本商会的目的,是通过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了解,加深友谊,促进在日华侨、华人企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中日两国的经济往来,为两国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作出贡献;与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华侨、华人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3条 本商会的会址设在日本国大阪市。
第4条本商会在其所辖的西日本地区的某一地方的会员人数达到一定数额(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决定)时,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在该地方设立地方分会
3)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4)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商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
2)执行决议;
3)交纳会费;
4)办理本商会委托的事项。
第10条会员在以下情况下失去会员资格:
1)会员死亡或法人会员解散时;
2)会员自愿提出退会申请时;
3)经理事会决议除名时;
第11条会员申请退会时,应向会长提交书面的退会申请。
第27条所有理事成员均不从本商会获取报酬。
由于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活动费用,应经会长或主管财务副会长签批后,方可核销。
第3节 监事会及监事
第28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2至3名监事组成。
第29条监事的职责如下∶
1、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2、对本商会的业务执行状况进行监督;
3、对财务及业务监督时发现问题的,需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报告;
常务理事
100,000日元
理事
50,000日元
监事
50,000日元
注∶法人正会员:指具有法人资格或自营业者或拥有经营店铺的实体;
个人正会员:指法人正会员所规定对象以外的华侨华人。
第16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如下∶
1)各年度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2)各年度的事业报告、收支决算及当年度的资产状况;
3)选举本商会的理事、监事
4)其他应当由会员大会批准或认可的事项。
2本商会的个人会员及法人会员,各有1票表决权。会员大会的决议,除了本章程另有规定以外,将以会议出席人员的半数以上来表决通过;未参加会议的会员有权委任其他参加的会员代为表决;未委任者视为自动弃权。
第19条 会长、副会长的职责如下:
1)会长为本商会的代表人,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本商会的日常管理运营工作。
2)副会长根据理事会决定的职责分工及会长的指示来协助会长的工作。在会长不在或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来代理其职务。
第2节 理事会、理事及常务理事
第20条本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为本商会的决策执行机构。
2)入会费、会费及赞助费;
3)接受捐助的财产;
4)办实业的收入;
5)现有财产上的增值收入;
6)其他收入。
第38条本商会资产的管理由会长负责,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第39条本商会的费用从资产中支付。
第40条 本商会应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设置帐簿。
第41条本商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
4理事的任期为2年,连续当选可以连任。理事任期中途离任和被接任时,补选的理事任期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第23条 理事请求辞职时,应提前2个月通过会长向理事会提出辞呈。
2理事在以下情况下,经出席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予以解任:
1)由于健康上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理事职务时;
2)违反本商会章程时,或是有不符合理事职务的行为时;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14条 本商会的会员大会,由正会员组成。
第15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员大会及临时会员大会。
2定期会员大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召开。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3会员大会由会长代表理事会召集并主持。会长应在会员大会召开的10日前以报纸公告、网页或理事会同意的其他方式向会员发出通知。
第二章 事业内容
第5条本商会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将开展如下事业活动:
1)为会员提供商务、税务、法律及金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举办各领域、各行业的说明会、交流会,为会员们提供相互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3)组织研讨会及各地方会员之间的相互访问活动;
4)组织与日本工商团体及世界各国的同类团体的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市场;
5)开展工商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财务及税务等管理水平;
6)组织代表团赴中国及其它国家进行考察及交流,增进友好往来;
7)邀请海内外知名人士来日访问交流;
8)编辑发行会刊及建立网站;
9)协助举办并积极参与世界华商大会;
10)举办符合本商会目的其他事业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6条本商会分正会员和赞助会员。
第48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
第49条本章程经2006年02月05日本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并生效。
附:会费标准
入会金
年会费
年特殊会费
法人正会员
20,000日元
20,000日元
个人正会员
10,000日元
5,000日元
赞助会员
30,000日元以上
会长
300,000日元
副会长
200,000日元
第七章 解散
第45条本商会的解散需由理事会提出,经本商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同意后方可解散。
第八章 附则
第46条本章程以中文版本为正本,具有法律效力,日文版本为辅助版本,不具法律效力。
第47条本商会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会员大会上过半数表决通过,章程的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通知会员。章程的修改需要在本商会会员大会上,得到出席会议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方可修改。
第21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
第22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下列人员中选举产生。
1)本商会的个人正会员
2)本商会的法人正会员的代表人
2会长可提名理事候选人,3名正会员可联名提名1名理事候选人;理事由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选举产生。
3担任本商会理事的法人正会员的代表人因故不再担任该法人正会员的代表人时,可由接任该法人正会员的代表人者接替其理事职务,但必须在最近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上得以追加批准。
4、上述报告中,如有需要,监事可提议召集临时理事会;
5、监事有权出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但没有表决权。
第30条 本章程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27条关于理事会及理事的规定,适用于监事会及监事。
第4节 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31条本商会可根据需要设顾问。顾问由会长推荐,经理事会承认后聘请。
顾问的任期为2年,可连任。
第32条 为实现本商会目的,便于本商会运营,经理事会决议,本商会可根据领域或行业等设置专业部、会。
第5节 事务局
第33条理事会下设事务局,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34条 事务局设事务局长1名,事务局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由会长任命。
事务局因工作需要,在理事会的认可下,可雇用专职或临时工作人员。
正会员:凡是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在日本正在或有意从事经商或其他与商务有关活动的华侨、华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法人会员)及个人(个人会员),自愿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正会员。
正会员在本商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等。
赞助会员:对本商制。赞助会员在本商会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3赞助会员可以列席会员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17条会议记要须由会长及2名以上出席会议的理事或监事署名后才可签发。
2会议记要将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主持人;
2)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3)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及理事、监事的姓名;
4)议题及议事过程;
5)决议事项及其他会议结果。
第五章 管理运营机构与人员
第1节 会长、副会长
第35条 本商会事务局必须对本商会的章程、理事、监事、会员和事务局工作人员档案、资产档案、会议记录、收支档案及其它各种必要的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36条事务局有义务每三个月一次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及财务情况。
第六章 资产及会计
第37条本商会资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1)设立时已拥有的财产;
第18条 本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或通过产生。
2前任会长可提名下一任会长候选人,3名理事可联名提名1名会长候选人;会长由出席理事会的理事选举产生。
3副会长由会长提名,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过半数通过产生。
4会长、副会长任期为2年,经连续当选可以连任。但会长连任不得超过3届。会长、副会长、中途更换,补选的继任者的任期为前任的剩余期间。
4理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由全体出席理事会的理事署名。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及地点;
2)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及理事、监事的姓名;
3)议题及议事过程;
4)决议事项及其他会议结果。
第26条理事会可制定“理事会运作规则”规范理事会的运作程序。“理事会运作规则”需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制定,修改也相同。
第42条 本商会的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由会长负责制定,并经理事会决议后在每会计年度前需得到会员大会的承认。
当预算需要紧急修改时,由理事会决定修改,但必须在下一次会员大会上作出说明并得到通过。
第43条本商会的事业报告及收支决算将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会长负责作成并经监事监查审核后,得到会员大会的承认。
第44条本商会如需要长期借款时,除了在每会计年度内偿还的短期借款外,需要经本商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西日本中华总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本商会名称为“西日本中华总商会(以下简称“总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st Japan,简称为CCCWJ.
第2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以生活居住在(以关西地区为主体的)西日本地区的华侨、华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组成的非盈利的民间团体。
第7条本商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及赞助会员须向理事会提出申请并得到理事会批准方可入会。批准的通知书由会长签发。
第8条会员有义务缴纳本商会规定的入会金和会费。
2在需要特别费用时,经理事会决议,可向会员征收临时会费。
第9条
本商会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1)在本商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向本商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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