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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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5.05
•【字号】渝安办[2009]31号
•【施行日期】2009.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
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安办〔2009〕3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五日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
“安全生产年”和“基层基础强化年”的各项部署,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要突出抓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行政执法,重点打击或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到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

(一)细化方案,自查自纠(5月15日以前)。

1.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
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要于5月15日前制定完成。

2.要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要搞好自查自纠,针对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5月16日至9月)。

1.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

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2.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检查基层开展执法行动情况的基础上,对前阶段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治本之策。

3.在9月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环境。

(三)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1.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强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检查,进一步完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能,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火工品等行为。

2.要搞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政府监管监察以及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方面的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总结要于12月上旬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搞好组织协调,加强安监、国土、工业和信息化、监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联合执法。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指导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基层的执法工作,确保执法行动的绩效。

(二)加大安全生产领域的行政执法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精神,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加强现场执法,严格行政审批和许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对于情节严重的,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

对于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种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责任追究。

要坚决惩处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
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对于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

要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四)坚持统筹兼顾。

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基层基础强化年”活动的总体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定期总结执法行动,及时掌握进展情况。

要加强“五一”、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检查督查,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将不定期进行检查督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要每月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67511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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