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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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公布日期】2010.10.13
•【字号】深发改[2010]1917号
•【施行日期】2003.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2010〕19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
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

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

(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
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
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
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8月28日深计〔2003〕725号)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申请、选聘、考核、解聘及咨询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聘请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有关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咨询专家库是指根据本办法筛选出的咨询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咨询专家库的咨询专家总数一般不少于300人。

第五条咨询专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评审中心是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评审中心在管理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受咨询专家的推荐和申请;
(二)负责咨询专家的选聘;
(三)负责咨询专家的考核和解聘;
(四)负责向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
(五)负责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咨询专家的申请和选聘
第八条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第九条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评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五)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评审中心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

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时录入咨询专家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四章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评审中心聘请,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进行独立咨询,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被咨询建设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项目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建设项目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评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咨询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时,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中心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咨询专家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及身体状况等。

第十七条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中心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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