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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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行业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对改善保险理赔难现状,转变保险公司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有十
分积极的意义,法律规定的变化也对寿险公司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试
图通过分析不可抗辩条款对寿险业的影响,提出建议以帮助寿险行业妥善应对法
律环境的变化。
[关键词]不可抗辩条款寿险行业影响对策保险法
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保险法》的本次修
订贯彻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规范保险公司运作的原则,将对保险公司产生巨
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的保险法增加了众多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条款,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
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
修订之前的《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
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该款规定没有区别投保人未告知的事项为“重要事项”还
是“非重要事项”,以及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时间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保险人
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免责,这是保险公司经常运用的利器。
为解决保险公司“轻核保、重理赔”的问题,新《保险法》从两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解除权作了极大
限制:
该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此条款即为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对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要求
是颠覆性的,而且对我国人寿保险行业的未来的发展可能会起到根本转折性的作用。
原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的局面将得以改变。
新规定必然对寿
险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从保险公司理赔工作上讲,对于生效二年以上的保险合同的赔偿申请,只需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无需进行理赔调查的核实工作,将显著降低保险公司
理赔工作成本,使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简化。
其次,客户逆选择的风险将大大增加,有可能从此催生非良质保单的大量产生,此类保单的大量存在并在二年不可抗辩期后实现索赔,一方面可能威胁到保
险公司的既定精算假设,也就是有可能最终影响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方
面也正是由于前一个原因的存在,从而影响到其他良质保单客户的合法利益。
因
此保险公司如不尽早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必然导致赔付率上升。
第三,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将成为寿险公司面临的巨大挑战。
目前寿险公司普
遍采用的代理人展业方式,按照法律关系,保险代理人在展业时是代表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向其告知的事实即应认为已经告知了保险公司,但在实务中,因保险
代理人面临巨大的业绩压力,往往不会全面向公司汇报可能影响承保的情况,甚
至有些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隐瞒重要事实。
在原来的法律框架内,保险公司一般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经过调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达到拒赔的目的。
新法施行后,保险公司显然无法通过原来的途径防范风险,如何加强对代理人的
约束成了保险公司面临的巨大挑战。
第四,保险费率可能会上升。
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公司由于赔付等成本的
上升,核保准确性的下降,保险公司将大幅度提升保险费率,这样不仅损害了优
质客户的利益,而且也会损害保险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新保险法实施后,寿险公司应当实行“严进宽出”的政策,重新审视现有业务
运行流程,提出应对策略。
一、加大培训力度,促使全体员工及保险代理人尽快转变观念
在所有应对措施当中,无疑人的观念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
寿险公司应组织
全体员工及代理人认真学习保险法,全面领会新保险法对公司经营带来的挑战和
改变。
树立危机意识和改变意识,充分理解不可抗辩条款的核心内涵、价值功能、公司面临的挑战和对策,积极支持公司对系统改造做出的各项措施。
二、科学设计投保单和告知项目
投保单是客户投保告知的重要依据,实施两年不可抗辩期制度后,如何明确
告知和引导客户如实填写投保单的相关告知事项尤为重要。
建议保险公司完善投
保单的设计,以较为醒目的方式将如实告知的必要性、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在投保
单上单独列明,提醒客户关注和重视,避免侥幸心理,引导客户重视履行如实告
知的义务。
寿险公司还应区分险种、保额分别设计投保单和告知项目,避免一份投保单
适用所有客户的情况。
对于保险额低、风险小的,投保单尽量简便,以照顾到客
户的便利性;对于保额高、风险程度高的,告知项目则尽量详细。
三、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
作为寿险公司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
由于其实际接触
客户,因此应该担任公司的最初核保员,起到风险选择的首道防火墙作用。
但实
践中,某些个人代理人出于短期利益等因素的考虑,阻碍投保人履行甚至诱导投
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甚至联合投保人故意欺骗保险公司。
因此,加强个人
代理人的管理将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代理人的管理考核不应停留在以销售业绩为
统领的层面上,否则对公司长远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
1、公司在与个人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在合同书中将个人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的流程和行为尽量予以规范明确,特别是如实告知部分,违规行
为和对应违约责任应足够详细,以保证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制度时,真正做到“有约可依”。
寿险公司应积极宣传保险法对代理人违规展业的相关规定,督促个人代
理人合规经营,守法展业。
2、建立“营销员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人信用级别制度,对
个人代理人的信用进行评级,考核应结合信誉级别等综合考评。
对信用度差、违
规展业的,即使业绩再好也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核保人员核保时应结合相关营
销员信用评级等风险提示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针对不同信用评级进行差异化核保
处理,对信用评级有问题的营销员代理的投保件加强生存调查等力度。
3、对个人代理人的展业行为和流程进行明确规范。
保险计划书和宣传单的设计制作应当统一和规范,严禁自行设计和印制;对展业的权限和范围做好明确规定,禁止超出权限和范围的展业活动;对展业流程的必备条件和必备环节进行明
确的规范,促使代理人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展业。
4、做好对客户的回访工作,对个人代理人展业行为进行定期追踪。
四、确保体检结果的真实有效性对核保风险把控更为关键
目前多数公司的体检结果多为特约体检医院出具,体检医院管理品质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体检结果的真实和有效,而体检结果的真伪对核保能否暴露风险起到
关键作用。
目前国内医院自身管理状况参差不齐,能否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真
实有效的体检报告是公司体检管理的关键。
公司与体检医院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督促其按照公司的要求严格核查体
检人的身份,并按专业规程进行体检,出具真实有效的体检报告。
应加强与体检
医院、社保机构、街道居委、同业公会等的合作和沟通,实现资源信息互享,及
时掌握客户健康等风险信息,多渠道、多角度知悉被保险人信息。
五、强化生存调查工作
寿险公司要充分利用不可抗辩条款两年的保护期限,全面强化生存调查工作。
可以考虑成立专业调查队伍同时制定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生存调查办法,争取
在保单生效的两年内,将存在不实告知的高风险客户筛选出来。
两年不可抗辩期制度的实施,迫使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对客户的
健康风险等情况须及时进行掌握了解,以尽可能发现风险、控制风险,防止不良
个体的逆选择。
因此,必须加强公司生存调查的力度和范围,充分掌握承保客户
的风险。
六、建立行业客户黑名单制度
寿险公司之间应加强合作,保持良好的沟通。
各公司若发现恶意投保人,应
当及时通报行业协会,将其列入行业客户黑名单,由行业协会定期予以内部公布。
行业协会并可设置一定的查询系统供各家公司查询使用。
两年不可抗辩期制度的实施,对寿险公司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充分竞
争的市场条件下,应首先加强自身的应对措施,严格依法管理,抓住这次变革机会,转变客户对保险公司的负面看法,争取优质资源,以在竞争中实现快速发
展。
参考文献:
[1]《最新保险法适用与案例精解》许崇苗、李利著,法律出版社2009.
[2]《保险欺诈博弈研究》边文霞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6.
[3]《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肖和保著,法律出版社 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28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