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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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1.27
•【字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施行日期】2011.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
构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规定,现将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自2011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至2011年12月止,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实行当地预征增值税的供电环节分支机构电力产品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3.5%执行。

期间,湖南省电力公司系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供电环节电价、电量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需对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的,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发文明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电力企业分支机构2010年增值税预征率(定额税率)的通知》(湘国税函〔2010〕33号)中有关湖南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环节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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