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部分行政审批职权职能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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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部分行政审批职权职能分
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体育局
•【公布日期】2010.07.23
•【字号】闽体政[2010]9号
•【施行日期】2010.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体育局关于省体育局部分行政审批职权职能分工的通
知
(闽体政[2010]9号)
各设区市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同时做好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工作,结合目前我局各处室职能分工情况,针对部分行政审批职权的职能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由此,我局依法具有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审批职权,由局群体处负责实施。
二、原由省体育总会秘书处承担的关于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和体育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等三项行政审批职能,改由局群体处承担。
三、原由局竞体处承担的关于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和开办武术学校审
批等两项行政审批职能,改由局青少年体育处承担。
各有关处室应尽快做好配套制度建设,以便更好地承担并顺利完成相关职责。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