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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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
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3.04
•【字号】杨府办发〔2015〕7号
•【施行日期】2015.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
房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机管局制订的《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2月10日区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
行。

2015年3月4日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范本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同时满足办公(业务)用房使用功能的需求,根据《杨浦区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杨委办发〔2013〕29号),结合《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杨府发〔2014〕5号)、《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杨府发〔2014〕38号)、《关于加强本区党政机关用房装修管理的通知》(杨府办发〔2009〕21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扩
建、装修、维修(大、中修)、加固等各类建设工程(应急抢修工程除外)。

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范围包括本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下属事业单位的用房除外。

区教育局、区卫生计生委下属事业单位的用房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自行制订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管理采用统分结合的原则。

即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管理部门统一为区机管局。

项目法人单位则根据使用单位情况有所区分:
使用单位为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及相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由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区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机管局初步审核论证并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程实施、竣工交付使用。

使用单位为街道、镇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工程(除新建工程外)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机管局予以审核批复,并书面委托使用单位实施建设。

街道、镇受委托行使项目法人单位职责,建设资金列入使用单位的部门预算,自行申请。

新建工程不予委托,由区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建设标准)
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建设规模与标准应符合国家、上海市、本区的相关规定,按照使用单位的类别和级别设计建造,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设计建设。

第二章建设计划编制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
由区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实际建设需要,于每年7月底前向区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需求、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由街道、镇及其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实施主体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区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包括必要性、可行性等),并附设计方案与投资估算文件。

第六条(管理部门初审)
区机管局在收到使用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管理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考察建设的必要性,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房屋检测、专门评估论证等作为补充依据。

区机管局应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出具初审意见(不包括专项论证时间)。

第七条(年度计划上报)
凡经初审通过的项目,应于每年10月由区机管局汇总向区发改委上报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需求,明确项目的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

同时,使用单位应根据区机管局初审意见,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编制部门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对于拟由区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由区机管局在当年10月之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与投资估算。

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区机管局应及时协调设计单位与使用单位,听取使用单位功能需求意见,经使用单位最终书面确认设计方案后,方可报送区发改委。

设计方案一经使用单位最终确认,使用单位不得在后续随意提出修改意见。

设计费用列入项目工程费用,在项目立项后按合同予以支付。

如果项目按本规定第八条经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联审会审议被否决的,则有关前期方案设计费用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八条(联审会审议)
每年10 月后,由区发改委组织对申报的项目开展联合会审,并由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平衡方案,经区级建设财力项目联审会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经批准下达后由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建设实施
第九条(责任主体)
以项目法人单位来确认责任主体:
区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由其承担自正式提出项目建设至竣工验收期间的管理职责:负责办理项目审批、推进项目建设及办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工期、投资控制、质量与安全、社会稳定承担全过程直接管理责任。

使用单位需配合做好使用功能、需求定位确认,协助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因该工程建设引发的周边居民矛盾处置工作。

使用单位受委托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由其承担上述权利与义务。

区机管局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条(代建制)
根据《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对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负责自合同订立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履行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资金管理、资金申领、资金拨付、投资控制和财务监理等规定。

其中资金申领由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会同代建单位)依据投资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核拨资金申请,经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工程招标与政府采购)
凡符合的《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标准,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和区集中采购机构办理招标手续。

属于分散采购的建设工程,由采购人自行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手续。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采购,列入当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货物类目录的,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在《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标准之下的,则参照《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小型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同时鼓励采用公开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手续办理)
工程建设应履行建设基本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应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审批、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施工许可证核发
等手续,证照齐全后方可开工建设。

如可实行简易程序的,则应按照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后申请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由项目法人单位(实行代建制的,则会同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竣工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不得办理使用或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其它建设管理制度)
其它如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与资金结算管理、审计管理、项目评估管理、绩效考核管理等按照《杨浦区区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交付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交付使用)
由区机管局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则在工程满足移交条件时,区机管局应及时向使用单位移交;使用单位应配合做好接收工作。

第十七条(资产登记)
经区财政局认定后,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区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资产登记。

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区机管局作为本区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信息数据库,及时采集录入相关建设数据。

由使用单位受委托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受委托单位应同时将相关设计文件、工程审批文件、竣工资料等报送区机管局备案,便于准确掌握、健全区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日常维修管理)
集中办公点办公(业务)用房的日常维修由区机管局负责。

非集中办公点办公(业务)用房的日常维修、抢修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资金列入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依法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财务(投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依法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依法对区级建设财力项目实施行政效能和廉政监察。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项目法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解释)
本规定由区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区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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