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法律标准清单及符合性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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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 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 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16
建设 项目
E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依照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6
基本 法
E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 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并接受调查处
第5条
在不影响雇主对其工人健康与安全所负的责任,并适当考虑工人参 业安全卫生事务的必要性的情况下,职业卫生设施应具有足以针对 业职业危害的下列职能
第8条
雇主、工人及其代表(如存在这种代表)应在公平基础上进行合作 与落实职业卫生设施的组织措施和其他有关措施。
第12条 第13条
与工作有关的工人健康监测,不应使工人收入受到损失,应免费并 能在工作时间进行。
第二十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 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 性废物的产生。
8
基本 法
E
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 进法
2009.1.1
9
基本 法
HS
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
2001.10.27
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依照大气污染防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 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二)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 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 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三)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 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 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 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 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灯对环境的污染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 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 记
6
基本 法
E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 国职业病防治

2002.5.1
22
职业 卫生
HS
职业病危害项 目申报管理办 法
工作场所职业
23
职业 卫生
HS
病危害警示标 识(GBZ158-
2003)
2002.4.1 2003.12.1
应使所有工人知道他们工作中涉及的健康危害。
4
国际 公约
HS
保护工人以防 工作环境中因 空气污染、噪 音和振动引起 职业危害公约
1977.06.20
第7条
应要求工人遵守有关预防、控制和防范工作环境中的空气污染、噪 振动引起职业危害的安全程序
第11条
对于在工作环境中暴露于或易暴露于空气污染、噪音或振动所致职 害的工人的健康,应在主管当局确定的条件和情况下,每隔适当时 以监督。这种监督应按主管当局的规定,包括一次上岗前的体格检 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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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登记管理规 1992.8.14 第五条 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

》。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 第十二条 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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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人群
HS
中华人民共和 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
价法
2003.9.1
16
建设 项目
E
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
2003.9.1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第二十六条 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
策措施。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第二十七条
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 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14
建设 项目
E
15
建设 项目
E
排污费征收使 用管理条例
2003.01.02
第九条
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 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
第十二条
第六条
作业场所安全
第七条
5
国际 公约
HS
使用化学品公 约(170号国际
1990.06.25
第八条
公约)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分类制度 标签和标识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接触 操作控制
是否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 第二十四条 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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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法
HS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11
基本 法
HS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
1995.01.01
12
基本 法
HS
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
2008.01.01
13
基本 法
HS
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 2008.05.01
全法
第九条
企业实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 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婚前保健 孕前保健 孕期保健 产后保健 哺乳期保健
第三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 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 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998.11.29
第九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 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 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 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通行规定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一条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 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 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 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 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编号:QR-432-01
竹本油脂(苏州) EHS法律标准清单及符
序号
类别
适用 标准
法律法规目录
实施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
1
国际 公约
E
巴塞尔公约 1989.3.22 全部
2
国际 公约
E
维也纳公约
全部
3
国际 公约
HS
职业卫生设施 公约
1985.06.26
第3条
各会员国承诺为所有工人,包括公共部门的工人和生产合作社的社 在所有经济活动部门和所有企业中逐步发展职业卫生设施。所作的 应足以针对企业中的具体危险。
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 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 理。
排放污染物申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
20
特殊 人群
HS
女职工禁忌劳 动范围的规定
1990.1.18
第四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2.《体力劳动强度分 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20
特殊 人群
HS
女职工禁忌劳 动范围的规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990.1.18
21
职业 卫生
HS
第十四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 门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 行缴纳排污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 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 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 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 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 2005.8.28 第二十六条 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
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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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人群
HS
女职工保健工 作规定
1993.11.26
第七条
月经期保健 1、宣传普及月经期卫生知识。 2、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 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 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 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3、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条所规定的作业。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 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八条
第二节 第二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 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治污染环境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 第十八条 、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
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7
基本 法
E
中华人民共和 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
2003.1.1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36条
第41条
第54条 第55条 第56条 第七章
第四条
工会组织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基层工会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国务院146号令40小时) 工作需要加班加点: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常规的情况下(灾害、抢修等)可不受此条规定限制),但每月不 过36小时 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特种作业劳动者的专门培训。 劳动者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 绝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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