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和便于查阅,并保证档案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本制度制定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应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主要内容
本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档案的分类、采编工作、存储与保护、借阅和归还、档案处置等内容。

第四条领导责任
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需明确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并向全体律师和工作人员宣传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人员遵守和执行。

第五条培训和培训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档案管理培训,提高律师和工作人员的档案管理意识和能力,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安全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的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第七条完整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完整,禁止随意拆分、缺页、乱放等行为。

第八条准确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确保档案的准确性,禁止虚假记录、错误记录等行为。

第九条查询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使档案便于查询,避免档案不易找到,确保律师和工作人员能够及时准确地查阅所需的档案。

第十条合法性原则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管理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章档案的分类
第十一条档案分类的依据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分类时,应依据案件类型、时间等因素进行分类,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十二条档案分类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进行档案分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按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二)按时间进行分类,包括年度分类、季度分类等。

(三)按内容进行分类,包括合同档案、法律文件档案、律师函件档案等。

第十三条档案分类的管理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档案的分类管理,对所收集、整理、编制和归档的档案进行登记和备案,并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索引。

第四章档案的采编工作
第十四条档案的采集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档案的采集工作,对新收到的文件、信函、合同等律师业务相关的材料进行归档。

第十五条档案的编制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编制时,应按照档案分类的要求,确定档案编号、题名、起止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制作档案封面、档案目录等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档案的整理
律师事务所应定期对已归档的档案进行整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档案的归档
律师事务所完成档案编制和整理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将档案放置到指定的位置,并将档案位置记录在档案目录和档案索引中。

第五章档案的存储与保护
第十八条档案的存储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库,对档案进行存储,并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档案的保护
律师事务所在进行档案保护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保管档案时应避光、通风、防潮、防火等。

(二)定期检查档案库的环境和设施,确保档案库的安全。

(三)禁止非法拿取、篡改、销毁档案。

(四)在档案上进行签章和备注时应规范操作。

(五)严格控制档案借阅和归还的程序。

第六章档案的借阅和归还
第二十条档案的借阅
律师事务所允许律师和工作人员在必要时借阅档案,需填写借阅申请表,并经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二十一条档案的归还
律师事务所借阅的档案应按时归还,超过归还期限需重新申请。

第七章档案处置
第二十二条档案的保管期限
律师事务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档案的转移和销毁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档案保管期满的情况进行档案的转移和销毁工作,转移和销毁的档案需记录并备案。

第八章违规责任及监督
第二十四条违反档案管理制度的责任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视情况进行追责。

第二十五条监督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管理监督岗位,专门负责对档案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定期向领导层汇报档案管理情况。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所有。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

以上是一个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本,共计____字。

实际应用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业务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相关制度的要求,注重保护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保障案件相关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分为案卷档案和电子档案两个部分,并分工归责,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保证档案的合理安排和存放。

第二章业务档案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2. 负责档案的汇总、整理、归档和检索工作;
3. 负责档案的电子化和数字化工作;
4. 组织档案借阅和利用工作;
5. 组织档案的销毁和转移工作;
6. 负责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保存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及时提供给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存档。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员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并保障案件相关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部门有权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三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按照年度、专业领域和案件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一条案卷档案的建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和组织结构;
2. 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注册证书;
3.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
4.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5. 律师事务所的业绩和荣誉证书;
6. 律师事务所办理过的案件信息。

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的电子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类型进行归类,并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进行存储、备份和检索。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借阅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利用和借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外部单位和个人需经律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并签订档案借阅协议后,方可借阅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使用和保护档案。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员工有权利用档案进行顾问、研究和教育培训等工作,但必须遵循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档案的销毁和转移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再使用和保留的档案进行及时销毁或转移,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章档案的安全管理和保密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并对档案进行合理的保管、保护和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员工应当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妥善保管档案,并保护案件相关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部门所有。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三)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____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____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1第十三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

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____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

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

第十五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一般顺序为:
诉讼业务档案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委托书或指定书;
6、____书;
7、阅卷笔录;
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9、调查材料;
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1、____讨论纪录;
12、出庭通知书;
13、代理词;
14、裁定书、____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办案小结;
17、业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票据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____书(或上诉书);
7、一审____书(或代理二审时的上诉书);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就此出具的裁定书;
9、出庭通知书;
10、答辩书;
11、阅卷笔录;
12、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3、证据材料;
14、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15、质证意见;
16、庭审笔录;
17、代理词;
18、____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9、办案小结;
20、业务质量监督卡。

非诉讼业务档案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律师事务(如起草规章、____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业务质量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可有可无)
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9、____讨论纪录;
10、办案小结;
11、业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____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卷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____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二十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____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一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三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四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4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____息。

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____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____、商业____、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九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三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

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三十一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

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第三十二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四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5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国家____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七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

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

第三十九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四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七章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
第四十二条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____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
(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

(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6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