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宗办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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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办公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总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充分发挥民族宗教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
民族宗教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坚持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自主、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三条工作职责
民族宗教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本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协调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协助处理民族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三)负责民族事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民族教育、民族文化、民族体育等活动,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
(四)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协助管理民族宗教团体事务,联系宗教界人士。
(五)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协助管理宗教团体事务,联系宗教界人士。
(六)协调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七)指导县(市、区)民族宗教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培训和调研。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条工作制度
民族宗教办公室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对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安排,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按上级指示办理。
(二)会议制度。
定期召开民族宗教工作座谈会、专题会议等,研究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三)学习制度。
组织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调研制度。
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调研,了解民族宗教状况,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五)档案管理制度。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六)保密制度。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安全。
第五条工作方法
民族宗教办公室在工作中应当采取以下方法:
(一)深入基层,了解民族宗教工作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与民族宗教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其在民族宗教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民族宗教工作。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民族宗教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六条工作纪律
民族宗教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纪律: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党的事业,维护党的利益。
(二)坚持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维护民族团结。
(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
(四)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民族宗教工作敏感信息。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六)积极参加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监督与考核
民族宗教办公室的工作接受上级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对民族宗教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民族宗教办公室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民族宗教办公室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