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主要内容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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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护理、助产(课程要求) -学历:中专、大专、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制:3年以上全日制 -临床实习:教学医院或者综合医院; 8个月以上
Hale Waihona Puke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特点:卫生部组织; 执业资格; 没有毕业后实习(试用期)限制 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一 )
保证护士权利的实施 -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 保健措施 -执行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给予津贴 提高护理水平 -符合护士配备标准 -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 护士接受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二)
加强护士管理
-设臵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传染病方面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听力障碍 -身体其他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申请期限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期限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 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卫生 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 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 学校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三)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二)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主要情形: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 失行为能力的 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 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记录(一)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 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延续
六、护士执业注册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一)
七、执业注册的注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 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 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 可的其他情形等六种。
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二)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加专 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 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提 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相应荣誉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一)
护士义务(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第19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 紧急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或报告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二)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 隐私 -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突发事件中服从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医 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护士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谢谢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记录(二)
注意:处分、处罚一般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司法 部门给予的处分、处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也 不仅限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也包括护士在执 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处分,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也不仅限于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也包括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 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主要内容
护士的权利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执业管理
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一)
护士权利(条例第12条、第13条、 第14条、第15条、第6条)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 加社会保险 -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 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2
未保证护士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处罚;对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3
未制定、实施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 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履行护士 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条件
一、护士执业条件 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 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一)
二、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 检查,调查处理投诉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1
低于护士配备标准、使用不符合规定人 员从事护士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 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 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对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情节严重 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机构
四、护士执业注册机构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方式?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
五、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 变更的情形-变更执业地点 变更的申请机构-拟执业地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变更的通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之间 注意: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是依申请的行为,其启 动权在护士。护士在执业注册地点有变化时, 应当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报告。如果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卫生行政部 门对聘用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依照本条例第 2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护士执业管理-卫生部门职责
依据法定条件办理 不符合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法定时限及时办理 办理执业注册--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办理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内 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受处分
护士执业管理--“老人”衔接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 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级卫生主 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 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3 年内达到 护士配备标准。
Hale Waihona Puke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3. 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特点:卫生部组织; 执业资格; 没有毕业后实习(试用期)限制 考试合格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一 )
保证护士权利的实施 -提供卫生防护用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 保健措施 -执行工资、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给予津贴 提高护理水平 -符合护士配备标准 -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 护士接受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二)
加强护士管理
-设臵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四)
4. 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影响护理工作方面的疾病: -传染病方面 -精神疾病方面 -色盲、听力障碍 -身体其他功能障碍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申请期限
三、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期限 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 内提出
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卫生 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 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二)
2.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 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 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学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 学校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三)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二)
护士执业注册注销的主要情形: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护士死亡或者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丧 失行为能力的 护士执业注册被依法撤销、撤回, 或者依法被吊销的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记录(一)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 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 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 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 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延续
六、护士执业注册的延续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 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注销(一)
七、执业注册的注销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是: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 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 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 可的其他情形等六种。
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二)
-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加专 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 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提 出意见和建议 -获得相应荣誉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一)
护士义务(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第19条)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 -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 紧急情况下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 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或报告
护士权利和义务-义务(二)
-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 隐私 -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突发事件中服从卫生部门或者所在医 疗卫生机构的安排
护士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
谢谢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记录(二)
注意:处分、处罚一般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司法 部门给予的处分、处罚,包括行政处分、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等。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也 不仅限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也包括护士在执 业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处分,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也不仅限于违反 本条例的规定,也包括护士在执业活动中违反 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处分
护士条例主要内容
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
主要内容
护士的权利义务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护士执业管理
护士权利和义务-权利(一)
护士权利(条例第12条、第13条、 第14条、第15条、第6条) -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 加社会保险 -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 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2
未保证护士权利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 处罚;对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3
未制定、实施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 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未履行护士 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 告
护士执业管理-执业条件
一、护士执业条件 进行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护士执业注册制度是《护士条例》确定 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护士经执业注册后取得的护士执业证书, 是护士从事护理活动唯一合法的法律文 书。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条件(一)
二、护士执业注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 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 -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 检查,调查处理投诉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1
低于护士配备标准、使用不符合规定人 员从事护士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卫生部规定的护士配 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 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 业活动;对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情节严重 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机构
四、护士执业注册机构 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卫生主管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护士执业注册 申请方式?
护士执业管理-注册变更
五、护士执业注册的变更 变更的情形-变更执业地点 变更的申请机构-拟执业地的省级卫生主管部门 变更的通报-省级卫生主管部门之间 注意:护士变更执业注册是依申请的行为,其启 动权在护士。护士在执业注册地点有变化时, 应当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报告。如果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卫生行政部 门对聘用护士的医疗卫生机构将依照本条例第 28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护士执业管理-卫生部门职责
依据法定条件办理 不符合条件,应书面说明理由 依据法定时限及时办理 办理执业注册--2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办理变更注册--7个工作日内 建立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受处分
护士执业管理--“老人”衔接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 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级卫生主 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实 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3 年内达到 护士配备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