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医院病理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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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规范病理科管理工作,提高病理诊断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
1. 病理科主任负责病理科的全面工作,主持科室行政、业务和管理工作。

2. 设立病理科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病理诊断、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3. 设立病理科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病理诊断质量控制和室内质控工作。

三、人员管理
1. 病理科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证书。

2. 病理科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3. 病理科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谨工作,确保病理诊断准确。

四、工作制度
1. 病理诊断工作制度
(1)病理诊断报告应由具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并具备初级以上病理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发。

(2)疑难病例诊断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病理医师签发。

(3)分子病理诊断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病理医师签发。

(4)院际间疑难病例会诊由病理主任医师签发。

2. 病理技术工作制度
(1)病理技术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医学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病理技术工作由具备病理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完成。

3. 病理标本管理
(1)病理标本应妥善保存,防止污染、损坏和丢失。

(2)病理标本的采集、处理、保存和送检应符合相关规定。

4. 病理档案管理
(1)病理档案应按照规定分类、编号、归档。

(2)病理档案的借阅、查阅和销毁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
1. 建立质量控制管理组织,负责病理诊断质量控制和室内质控工作。

2. 制定病理科规范化制度,包括病理诊断、技术操作、标本管理、档案管理等。

3. 开展质量教育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质量意识。

4. 坚持室内质控,实行标准化管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病理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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